某保險公司與代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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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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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1691民初48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濱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2020-01-22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濱州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600748973XXXX。
負責人:方X,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山東志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代XX,男,漢族,住濱州市惠民縣。
原告與被告代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代XX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21116.5元及利息(以21116.5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該款還清之日);2.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魯MXXXXX車在原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并投保有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2014年10月25日至2015年10月24日止。2015年3月12日13時00分許代XX駕駛魯MXXXXX號車沿西外環由北向南行駛至黃河八路路口時與孫魯強駕駛魯MXXXXX號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后經濱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西城區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代XX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孫魯強負事故的同等責任。魯MXXXXX車所有人孫娜娜依據與原告的保險合同關系于事故發生后向濱州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請求并要求原告全額賠付其車輛損失費用。后經濱州仲裁委審理并下發(2016)濱仲裁字第113號裁決書并裁決原告方賠付孫娜娜車輛損失39633元、施救費600元,共計40233元,隨后原告方在收到裁決書后于2017年2月10日將上述款項支付至孫娜娜賬戶;同時,依據裁決書相關裁決內容,原告賠付后有權向相關侵權人代位追償。經核實,本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的被告代XX系魯MXXXXX號車的駕駛員,其應當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及相關規定,原告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孫娜娜的權利,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已代位賠付的被保險車輛損失21116.5元,即(40233元-2000元)X50%+2000元。
被告代XX未提出答辯意見。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15年3月12日13時00分許,代XX駕駛魯MXXXXX號車沿濱州市西外環由北向南行駛至黃河八路路口時,與孫魯強駕駛的魯MXXXXX號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后經濱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西城區大隊認定,代XX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孫魯強負事故的同等責任。
魯MXXXXX號車在原告處投保車輛損失險66800元,保險期間為2014年10月25日至2015年10月24日,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魯MXXXXX車所有人孫娜娜依據與原告的保險合同關系于事故發生后向濱州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請求并要求原告全額賠付其車輛損失費用。經濱州仲裁委員會委托,山東舜天信誠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魯舜評報字【2016】第3709090號評估報告,魯MXXXXX車損失評估價值為39633元。濱州沖裁委員會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濱仲裁字第113號裁決書并裁決原告賠付孫娜娜車輛損失39633元、施救費600元,共計40233元。原告于2017年2月10日將上述款項支付孫娜娜。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規定,原告某保險公司承保的魯MXXXXX號牌車輛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原告某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了車輛損失險的理賠義務,原告某保險公司有權向事故的相對方行使代位求償權。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代XX承擔事故同等責任;被告代XX未到庭參加訴訟,導致其駕駛車輛的交強險投保情況無法查清。綜上所述,被告代XX應向原告賠付金額為(40233元-2000元)X50%+2000元=21116.5元。原告主張被告支付利息,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本案被告代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缺席判決。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代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21116.5元;
二、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8元,減半收取計164元,由被告代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云霞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劉凱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