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XX、趙XX與于XX、陳X、秦X甲、秦X、某保險公司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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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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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524民初73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柳河縣人民法院 2019-11-20
原告:潘XX,女,住柳河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潘XX之子),男,住柳河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沈XX,柳河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原告:趙XX,女,住柳河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史XX,女,住柳河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沈XX,柳河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告:程X,男,住柳河縣。
被告:于XX,男,住柳河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秦X乙,吉林秦X乙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秦X甲(于XX岳父),男,住柳河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秦X乙,吉林秦X乙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秦X(于XX之妻),女,住柳河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秦X乙,吉林秦X乙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
法定代表人:張X甲,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男,住柳河縣。
原告潘XX、趙XX與被告程X、于XX、秦X甲、秦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潘XX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沈XX,原告趙XX委托訴訟代理人史XX、沈XX,被告程X,被告于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秦X乙,被告秦X甲、秦X委托訴訟代理人秦X乙等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某保險公司沒有出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潘XX、趙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程X、于XX、秦X甲、秦X、某保險公司共同賠償潘XX醫療費33712.3元(總醫療費175712.3元,保險公司已支付142000元)、醫療輔助品費1267元、護理費32386元(一級護理161.93元/天X29天X2人=9391.94元;二級護理161.93元/天X142天=22994.06元)、住院補助費17100元(100.00元/天X171天=17100元)、傷殘賠償金318616.32元(30172元/年X11年X96%)、評殘前護理費27851.96元(161.93元/天X172天)、評殘后護理費520119.16元(161.93元/天X365天X11年X80%)、出院后及二次手術營養費10500元(100元/天X105天)、二次手術費10000元、鑒定費5300元,合計976853.14元;二、程X、于XX、秦X甲、秦X、某保險公司共同賠償趙XX醫療費12162.89元(其中先期發生醫療費70162.89元,保險公司已支付68000元;二次手術費10000元)、醫療輔助品費2343元、護理費17002.65元(161.93元元/天X105天)、住院補助費10500元(100.00元/天X105天)、傷殘賠償金30172元(30172元/年X5年X20%)、出院后護理費118208.9元(161.93元/天X365天X2年)、出院后營養費9000元(100元/天X90日)、二次手術護理費1133.51元(161.93元/天X7天)、二次手術營養費1500元(100元/天X15天)、鑒定費5300元,合計207322.95元;三、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程X、于XX、秦X甲、秦X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四、程X、于XX、秦X甲、秦X、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9年4月22日11時53分許,程X駕駛吉ENO757號小型轎車在柳河鎮南山花園小區北門東側南山經銷店購物時,將車頭東尾西停放在商店門前,程X進店購物時,吉ENO757號小型轎車發生溜車。將潘XX和坐在花壇邊緣的趙XX撞傷。柳河縣交警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程X承擔該事故全部責任,潘XX、趙XX無事故責任。經查,程X駕駛的車輛屬于于XX所有,且程X因于XX岳母去世而受于XX指派購買商品。于XX、秦X甲、秦X是被幫工人和受益人,應承擔賠償責任。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后,潘XX、趙XX被送至柳河醫院住院治療,現已好轉出院。潘XX、趙XX在住院治療期間,某保險公司支付潘XX醫療費142000元,支付趙XX醫療費68000元。因雙方當事人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潘XX、趙XX向人民法院起訴,提出以上訴訟請求。
程X辯稱,對交通事故事實沒有異議,其駕駛車輛不是于XX指派的。同意賠償潘XX、趙XX合理經濟損失。
于XX辯稱,對交通事故事實沒有異議,對潘XX、趙XX主張的損失沒有異議。但認為死者是程X的姑姑,程X的行為不屬于幫工。同時認為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理由如下:1.本案是交通肇事,于XX只是事故車輛所有人,但不是駕駛員。程X是借用車輛發生事故,于XX出借車輛沒有過錯。2.于XX對程X所購買的物品沒有使用,也沒有受益,其不是受益人。3.于XX沒有安排程X去購買物品,于XX也沒有去購買物品的義務,故于XX不是被幫工人。
秦X甲、秦X辯稱,不同意賠償潘XX、趙XX損失。秦X甲、秦X不知道程X去購買物品,事故車輛也沒有登記在二人名下,二人也不吸煙,不存在受益和被幫工的問題。潘XX、趙XX要求秦X甲、秦X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某保險公司未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供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質證。潘XX、趙XX提供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單、住院病歷、醫療費收據、診斷書、住院輔助物品費收據、外購藥品收據、吉林泰和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戶口簿、證明、鑒定費發票等證據。因雙方當事人對上述證據均無異議,本院對上述證據予以確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于XX岳母于去世前兩日因病重入院就醫。于XX岳母在病危期間,因程X(于XX岳母的侄子)具有駕駛證,經秦X、于XX許可而駕駛于XX、秦X夫妻共有的吉ENO757號小型轎車接送探視于XX岳母的親友。2019年4月22日,于XX岳母去世,葬禮在柳河殯儀館辦理,葬禮主持人(俗稱待客的)為于XX姑舅哥哥張某。于XX岳母去世當日,待客的張某安排在場親友去購買手套等喪葬用品,因只有于XX、秦X所有的吉ENO757號小型轎車在現場,程X即接受指派駕駛吉ENO757號小型轎車去購買喪葬所用的手套等物品。同日11時53分許,程X駕駛案涉車輛到柳河鎮南山花園小區北門東側的“南山經銷店”購買喪葬用品。程X將車輛頭東尾西停放后即進店購物時,因其未按照操作規范確保安全停車,加之駐車位置坡度較大,導致該車輛向后溜車滑行至小區北門西側花壇處,車輛后端與站立的潘XX和坐在花壇邊緣的趙XX相碰撞,造成潘XX、趙XX受傷。該事故經柳河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程X承擔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潘XX、趙XX無事故責任。潘XX、趙XX傷后即入住柳河醫院住院治療105天。潘XX主要診斷為顱內血腫;趙XX主要診斷為左股骨粉碎性骨折。潘XX住院期間一級護理為28天,二級護理77天;趙XX住院期間均為二級護理。潘XX在柳河醫院支出醫療費為153357.23元;趙XX支出醫療費為70162.89元。潘XX從柳河醫院出院后又入住柳河中醫院住院康復治療81天,護理級別為二級護理,支付醫療費為21479.24元。潘XX先后住院支出醫療費共計為174836.47元。因案涉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保險限額為200000元的商業三者險,某保險公司已將商業險限額200000元和交強險醫療費限額10000元、共計210000元的保險金分別支付給潘XX、趙XX142000元和68000元。潘XX此次外傷剩余醫療費為32836.47元,趙XX此次外傷剩余醫療費為2162.89元。潘XX、趙XX住院期間為購置住院輔助物品分別支出1247.40元和2343元。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潘XX、趙XX申請司法鑒定。2019年10月24日,吉林泰和司法鑒定中心分別作出吉泰合司鑒中心(2019)臨鑒字第236號和237號法醫臨床鑒定司法鑒定意見書。第236號鑒定意見書的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趙XX此次外傷符合傷殘九級;2.被鑒定人趙XX此次外傷護理期以貳拾肆個月為宜;3.被鑒定人趙XX此次外傷營養期以玖拾日為宜,營養費標準應按照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相關規定執行,如無相關規定,可參照住院人員伙食補助,每人每日壹佰元人民幣;4.被鑒定人趙XX此次外傷不存在護理依賴;5.被鑒定人趙XX此次外傷后續治療費約壹萬元人民幣;6.被鑒定人趙XX二次手術護理期以柒日為宜;7.被鑒定人趙XX二次手術的營養期以拾伍日為宜,營養費標準應按照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相關規定執行,如無相關規定,可參照住院人員伙食補助,每人每日壹佰元人民幣。第237號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潘XX右側肢體偏癱肌力二級以下,符合傷殘貳級,完全運動性失語,符合傷殘伍級;2.被鑒定人潘XX此次外傷護理期以外傷之日至評殘前一日以壹佰柒拾貳日為宜;3.被鑒定人潘XX此次外傷營養期以玖拾日為宜,營養費標準應按照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相關規定執行,如無相關規定,可參照住院人員伙食補助,每人每日壹佰元人民幣;4.被鑒定人潘XX二次手收費約壹萬圓人民幣;5.被鑒定人潘XX存在大部分護理依賴;6.被鑒定人潘XX二次手術的營養期以拾伍日為宜,營養費標準應按照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相關規定執行,如無相關規定,可參照住院人員伙食補助,每人每日壹佰元人民幣;7.被鑒定人潘XX二次手術無需評定護理期。趙XX、潘XX各自支出鑒定費5300元。
另查明,秦X甲現有女兒三名,其妻子住院及去世辦理喪事期間,除秦X在場外,另兩名女兒因在外地而未在場。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案中,各方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責任認定均無異議,本院經審查亦認為該責任認定客觀公正準確。程X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與潘XX、趙XX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潘XX、趙XX據此要求程X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支持。
秦X甲之妻去世,秦X甲、秦X是死者第一順序的近親屬,于XX作為秦X之夫與秦X、秦X甲料理死者后事既是義務,也是我國喪葬禮儀文化應有之義。程X雖然是死者的侄子,但其為姑姑喪葬事宜提供幫助的行為具有無償和互助性質。因此,程X駕駛車輛購買喪葬用品的行為針對于XX、秦X甲、秦X是義務幫工。并且,程X駕駛供喪葬事宜使用的車輛亦是經車輛所有權人同意的,于XX、秦X作為車輛所有人應對程X的行為承擔責任。由于程X在坡度較大的位置停車,且沒有確保安全操作,導致事故發生,程X存在重大過失。潘XX、趙XX要求程X、于XX、秦X甲、秦X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支持。
某保險公司作為案涉車輛交強險的保險人,其對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擔的是法定賠償責任,因此,潘XX、趙XX要求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內賠償其損失的訴訟請求亦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予支持。
關于潘XX、趙XX主張的損失范圍及標準,本院評判認為:
關于醫療費問題。潘XX此次外傷剩余醫療費和二次手術費用之和為42836.47元(剩余醫療費32836.47元+二次手術費10000元);趙XX此次外傷剩余醫療費和后續治療費之和為12162.89元(2162.89元+二次手術費10000元)。
二、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問題。雖然潘XX住院186天,但潘XX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17100元,本院從尊重當事人處分原則考慮,對其該項主張予以支持。趙XX住院105天,對其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10500元予以支持。
三、關于營養費問題。根據鑒定意見,潘XX、趙XX營養期均為105天,二人營養費均為3150元(105天X30元/日,30元/日為本地區標準)。
四、關于護理費及護理依賴費用問題。潘XX住院期間一級護理28天,護理費為9068.08元(161.93元/天X28天X2人);二級護理143天,護理費為23155.99元(161.93元/天X143天),護理費合計為32224.07元。
本院考慮到潘XX受傷害程度及年齡等實際情況,確定其護理依賴年限為5年。潘XX護理依賴費用為169060元(42265元/年X5年X80%)。
雖然鑒定機構對潘XX此次外傷護理期的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潘XX此次外傷護理期以外傷之日至評殘前一日以壹佰柒拾貳日為宜”,但本院考慮到該鑒定意見的護理期與護理依賴保護年限重合,故對潘XX主張評殘前護理費27851.96元的請求不予支持。
鑒定意見關于趙XX此次外傷護理期的意見為“被鑒定人趙XX此次外傷護理期以貳拾肆個月為宜”,本院認為鑒定意見的護理期即已包括趙XX此次外傷住院期間的護理期,故對趙XX主張的住院期間護理費17002.65元的請求不予支持。根據鑒定意見,趙XX此次外傷護理費為84530元(42265元/年X2年),二次手術護理費為1133.51元(161.93元/天X7天),合計護理費為85663.51元。
五、關于殘疾賠償金問題。根據鑒定意見,潘XX傷殘程度分別為二級、五級,本院確定其賠償比例為94%,其傷殘賠償金為311978.48元(30172元/年X11年X94%)。趙XX為九級傷殘,結合其實際年齡情況,其傷殘賠償金為30172元(30172元/年X5年X20%)。
六、關于住院治療輔助物品費用問題。因對方當事人對該費用沒有異議,故對潘XX、趙XX分別主張的1247.4元和2343元費用予以支持。
綜上,潘XX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為577596.42元(包括剩余醫療費32836.47元、二次手術費1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7100元、營養費3150元、護理費32224.07元、護理依賴費用169060元、殘疾賠償金311978.48元、住院輔助物品費1247.40元)。趙XX合理損失為143991.4元(包括剩余醫療費2162.89元、后續治療費1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500元、營養費3150元、此次外傷護理費84530元、二次手術護理費1133.51元、殘疾賠償金30172元、住院物品費用2343元)。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內按比例給付潘XX89745.76元﹛(護理費32224.07元+護理依賴費用169060元+殘疾賠償金311978.48元)÷〔(護理費32224.07元+護理依賴費用169060元+殘疾賠償金311978.48元)+(趙XX此次外傷護理費84530元+二次手術護理費1133.51元+殘疾賠償金30172元)〕X110000元﹜,給付趙XX20254.24元(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110000元-潘XX89745.76元)。
扣除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應賠償的損失,潘XX剩余損失為487850.66元(潘XX合理損失577596.42元-交強險賠償89745.76元)。程X、于XX、秦X甲、秦X連帶賠償潘XX合理損失487850.66元。
扣除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應賠償的損失,趙XX剩余損失為123737.16元(趙XX合理損失143991.4元-交強險賠償損失20254.24元)。程X、于XX、秦X甲、秦X連帶賠償趙XX合理損失123737.16元。
綜上所述,潘XX、趙XX訴訟請求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但部分請求的賠償范圍及標準應予調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內賠償原告潘XX損失89745.76元,賠償趙XX損失20254.24元;
二、被告程X、于XX、秦X甲、秦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連帶賠償原告潘XX損失487850.66元;
三、被告程X、于XX、秦X甲、秦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連帶賠償原告趙XX損失123737.16元;
四、駁回原告潘XX、趙XX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915元、鑒定費10600元,合計20515元(原告潘XX、趙XX已交1943元,緩交18572元),由被告程X、于XX、秦X甲、秦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戴洪源
審判員 羅 丹
審判員 張云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 李泓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