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XX與某保險公司、李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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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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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15民初8295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2020-02-10
原告:溫XX,女,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XX,上海永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XX,男,漢族,住山東省壽光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區。
負責人:徐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X,男。
原告溫XX與被告李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溫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唐XX,被告李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許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溫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兩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人民幣47,167.87元(以下幣種同),住院伙食補助費310元,鑒定費900元,誤工費26,947.76元,護理費4,500元,營養費3,000元,交通費500元,衣物損失費200元,醫療輔助器具費68元,車輛損失費2,000元。以上損失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之責,超過和不屬于交強險的損失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付,仍有不足的由被告李XX按過錯承擔賠償之責。事實和理由:2019年5月6日22時15分許,被告李XX駕駛牌號為魯GXXXXX的小型轎車由北向南行駛至上海市浦東新區浦建路龍陽路東約20米處時因未確保安全與駕駛電動自行車違反信號燈行駛的原告發生碰撞,導致原告受傷。經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李XX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承擔主要責任。因原、被告對賠償未能達成協議,故原告提起訴訟。
被告李XX辯稱,對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及責任認定均無異議?,F對原告主張的各項費用意見同保險公司一致,要求依法處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及責任認定均無異議?,F對原告主張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醫療輔助器具費、車輛損失費等均持有異議?,F被告某保險公司同意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及商業險第三者責任險內承擔合理的賠償責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5月6日22時15分許,被告李XX駕駛牌號為魯GXXXXX的小型轎車由北向南行駛至上海市浦東新區浦建路龍陽路東約20米處時因未確保安全與駕駛電動自行車違反信號燈行駛的原告發生碰撞,導致原告受傷。經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李XX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承擔主要責任?,F原、被告因協商賠償未果,原告遂起訴來院。
審理中,本院依原告溫XX的申請依法委托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對原告的損傷進行鑒定。2019年11月27日,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結論是被鑒定人溫XX左下肢、左肩交通傷,其損傷后一期治療的休息期為90日,護理期為60日,營養期為60日。今后若行二期治療,則休息30日,護理15日,營養15日。為此原告支出鑒定費900元。庭審中,原、被告對醫療費46,867.8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10元、衣物損失費200元、鑒定費900元達成一致意見。
另查明,肇事牌照為魯GXXXXX的小轎車已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機動車第三者商業責任險,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金限額為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第三者商業責任險限額為1,000,000元(含不計免賠)。該起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以上事實,由原告溫XX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交強險保單、商業險保單、門診病歷、診斷報告、出院小結、入院記錄、費用清單、醫療費發票、司法鑒定意見書和鑒定費發票、交通費發票、醫療輔助器具費網購單據等證據在案佐證,經法庭調查、質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人身、財產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起交通事故由交警部門認定被告李XX對該交通事故承擔次要責任,故被告李XX對原告溫XX的損失承擔40%的賠償責任。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鑒于原、被告對醫療費46,867.8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10元、衣物損失費200元、鑒定費900元已形成一致意見,經本院審查,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確定。對于雙方爭議的費用:1.營養費、護理費(含二期),根據有關鑒定報告所確定的營養、護理期限及相關國家標準,上述費用本院酌情分別確定為3,000元和3,000元。2.誤工費(含二期),結合原告提供的勞動合同書復印件、銀行流水明細等證據可以證明原告存在誤工損失,該費用本院酌情確定為26,000元。3.交通費,根據原告的傷情和就診次數,本院酌定為300元。原告主張車輛損失費、醫療輔助器具費,但并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本院難以支持。本案中,原告主張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衣物損失費、鑒定費共計為80,577.87元,上述費用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之責,超過和不屬于交強險的損失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按責賠付,仍有不足的由被告李XX按過錯承擔賠償之責。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內賠付原告溫XX誤工費、交通費、護理費共計29,300元,該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內賠付原告溫XX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10,000元,該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
三、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內賠付原告溫XX衣物損失費200元,該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
四、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第三者責任險內賠付原告溫XX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鑒定費共計16,431.15元,該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
五、駁回原告溫XX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32元,減半收取計966元,由被告李XX負擔386元,原告溫XX負擔58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孫開暋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書記員 丁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