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X萬里運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曹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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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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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082民初6584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長葛市人民法院 2020-01-08
原告:許X**運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許X市梨園轉盤東一公里**物流園。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000174271XXXX。
法定代表人:陳X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劉XX,該公司員工。
被告:曹XX,男,漢族,住址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
住所地:南陽市宛城區。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300670051XXXX。
負責人:張X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孫XX,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羅X,北京大成(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許X**運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曹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受理后,于同年11月19日,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許X**運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羅X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曹XX經本院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8年10月31日23時40分許,在長葛市S325處,被告曹XX駕駛豫K×××××號重型自卸貨車倒車行駛時與周小虎停放的原告的豫K×××××號重型自卸貨車發生
相撞,致使豫K×××××號重型自卸貨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被告曹XX負事故全部責任。請求判令被告共同賠償原告車輛損失、施救費、鑒定費共計6507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車輛損失過高,原告應提供被告曹XX投保單、行駛證、駕駛證。
經審理查明:2018年10月31日23時40分許,在長葛市S325處,被告曹XX駕駛豫K×××××號重型自卸貨車與周小虎駕駛的豫K×××××號重型自卸貨車發生相撞,致使豫K×××××號重型自卸貨車受損的交通事故,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第411082201811010010號認定被告曹XX負事故全部責任,周小虎不負事故責任。原告許X**運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系周小虎所駕駛豫K×××××號重型自卸貨車實際車主,車輛經鑒定損失為59070元、施救花費3000元,鑒定花費3000元。
另查明:被告曹XX所駕駛豫K×××××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1000000元第三者責任險且為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本院認為: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第411082201811010010號認定被告曹XX負事故全部責任,周小虎不負事故責任。故被告曹XX應承擔周小虎所駕駛車輛的合法損失。基于被告曹XX肇事車輛投保保險及被告曹XX負事故全部責任的事實,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本案原告許X**運輸集團股份
有限公司的合法損失,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原告許X**運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損失核定為:車輛損失59070元、施救費3000元,鑒定費3000元共計65070元。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許X**運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車輛損失、鑒定費、施救費共計65070元。
二、駁回原告許X**運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426元,減半收取713元,被告曹XX承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七份,向許X市中級人民法院繳納上訴費,上訴于河南省許X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曉云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書記員 程鋮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