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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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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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民終404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05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鄲市。
負責人:溫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乙,河北趙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qū)。
法定代表人:聶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姚XX,河北世紀方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劉X甲,男,漢族,住河北省邯鄲市雞澤縣。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劉X甲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莊市藁城區(qū)人民法院(2019)冀0109民初382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河北省石家莊市藁城區(qū)人民法院(2019)冀0109民初3829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2、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主張的車輛損失費用不合理,應當對冀AXXXXX車輛的實際損失進行考察。被上訴人雖然在與冀AXXXXX車輛被保險人在石家莊法院,就該車損失賠償進行過保險合同糾紛的訴訟,但是,被上訴人沒有就該車輛的現(xiàn)場勘查照片提供給法院,也沒有對該車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致使能夠說明或者查明該車輛實際損失的機會被剝奪。被上訴人明知鐵路法院一審判決不合理,而又不上訴,又一次失去了公正處理該車輛損失的機會。這次一審開庭時,上訴人就被上訴人在鐵路法院審理保險合同案件時,以能夠追償而不負責的做法,進行了說明。二、鐵路法院不讓冀AXXXXX車輛車主出示修車發(fā)票的做法,是不對的。交通事故發(fā)生后,當事人應當盡快修理車輛,車輛鑒定的費用高就不提供修理車輛的發(fā)票,是普通現(xiàn)象。為了制止高估現(xiàn)象的發(fā)生,必須以修車發(fā)票為依據(jù),二者互相佐證。因此,鐵路法院的認定是不合理的。三、一審判決對上訴人提出的車輛損失過高,不支持是不對的。一審開庭時,上訴人提供了冀AXXXXX車輛發(fā)生事故后的現(xiàn)場照片,證明該車輛只是撞在冀DXXXXX小型轎車的左前門上,致使其前左部受損,當時該車輛的氣囊都沒有打開,車輛碰撞力不大,損失也是不大的,該車估計損失10萬元左右。為此,上訴人當庭提出對冀AXXXXX車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一審法院以鐵路法院已經(jīng)判決為由,駁回上訴人的申請,對上訴人是不公平的。
總之,一審判決不僅在認定事實方面有錯誤,而且在適用法律方面也有不當之處。上訴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64條之規(guī)定,特向責院提起上訴。望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發(fā)還重審或者改判。
乙保險公司辯稱,甲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jù),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劉X甲未提交答辯意見。
乙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請求人民法院判決甲保險公司、劉X甲賠償保險理賠款191288元。二、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對方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呂旭東所有的冀AXXXXX車在乙保險公司處投保有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240000元;冀DXXXXX車在甲保險公司處投保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間為2018年3月30日至2019年3月29日,保險金額50萬元;2019年2月8日15時10分,劉X甲駕駛冀DXXXXX號機動車,沿北汪村道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正無路向東轉彎時,與沿正無路由東向西的馬建茹駕駛的冀AXXXXX號機動車相撞,造成雙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藁城區(qū)交警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劉X甲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呂旭東將乙保險公司訴至石家莊運輸法院,要求乙保險公司賠償其車損189246元,2019年4月10日石家莊運輸法院做出(2019)冀8601民初340號民事判決書,判令乙保險公司賠付呂旭東189246元并承擔訴訟費用2042元;判決生效后乙保險公司將賠償款189246元及訴訟費2042元均給付呂旭東。一審法院認為,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剑罼XXXX車投保了車損險,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乙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賠償了被保險人呂旭東車損險賠償金后,即取得向致害的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瑒甲負事故全部責任,其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又因其駕駛的車輛冀DXXXXX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故甲保險公司應當在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乙保險公司已經(jīng)賠付冀AXXXXX車的車損189246元;乙保險公司主張的191288元中包含其支付的訴訟費2042元,該訴訟費用不屬于應當賠償?shù)谋kU金范圍,乙保險公司要求甲保險公司給付于法無據(jù),不予支持;甲保險公司辯稱乙保險公司主張的冀AXXXXX車損金額過高,因冀AXXXXX車的車損金額系經(jīng)生效的法院判決書確定,故甲保險公司的辯稱不予采信;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一、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給付乙保險公司保險賠款189246元。二、駁回乙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提交了照片復印件,擬證明本案車輛損失達不到80%的程度。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被上訴人對該證據(jù)不予認可。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上訴人提交的照片無法支持其待證事實,且與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上訴人甲保險公司雖對一審判決持有異議,但未能提供足以推翻原審判決的證據(jù),故對其上訴理由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甲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126.0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賈 虹
審判員 李 超
審判員 劉明軍
二〇二〇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趙亞坤
書記員侯軼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