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胡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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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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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閩05民終7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2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泉州市區。
負責人:陳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XX,男,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胡XX,男,漢族,住晉江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福建建達(廈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田XX,男,漢族,住泉州市豐澤區。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胡XX、田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法院(2019)閩0582民初851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請求二審法院查明案件,依法改判支持某保險公司的上訴主張。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按城鎮標準判決殘疾賠償金是錯誤的,應按農村標準計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中明確過,農村戶籍要按城鎮標準計算相關賠償項目,需受害人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鎮。而本案中,胡XX戶籍為農村,并無相關收入來源為城鎮,一審依據其提供的居住證按城鎮標準判決殘疾賠償金,不僅草率,也于法無據。二、一審按城鎮非私營單位行業在崗職工標準計算胡XX的誤工損失,也是錯誤的。胡XX并無任何證據證明其收入來源于城鎮,更無任何證據其屬于城鎮在崗職工,一審簡單粗暴地套用城鎮標準判決保險公司支付胡XX誤工和護理損失,無法無據,請求二審予以改判。
胡XX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所作判決正確。保險公司提起上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依法應予以駁回。
胡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田XX、某保險公司賠償胡XX各項經濟損失1111482.89元;2.胡XX的非醫保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優先賠付;3.胡XX的各項損失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責任范圍內賠付,不足部分由田XX承擔賠償責任;4.本案的訴訟費用由田XX、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06月26日7時20分,在晉江愛樂凱爾頓路段,田XX駕駛閩CXXXXX號小型轎車與胡XX無證駕駛的贛CXXXXX號普通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胡XX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田X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胡XX負次要責任。胡XX因本案事故于晉江市醫院住院治療21天。閩CXXXXX號小型轎車為田XX所有,該車在人保泉州市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附加不計免賠,事故發生時尚在保險期間。事故發生后,田XX墊付8000元,某保險公司墊付10000元。
本案在審理中,胡XX申請對其傷殘、護理依賴、誤工期及后續治療費進行司法鑒定。一審法院依法委托福建萬鴻司法鑒定所鑒定,該司法鑒定所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閩萬鴻司鑒[2019]臨鑒字第039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1.被鑒定人胡XX的損傷評定為五級傷殘;2.被鑒定人胡XX終身需部分護理;3.被鑒定人胡XX的誤工期評定為評殘前一天;4.被鑒定人胡XX的后續醫療費用評定為6000元。
一審對胡XX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損失認定如下:1.醫療費。胡XX主張因本案事故受傷住院治療,支出醫療費共計26426.16元,該費用中有醫療機構相應票據、費用清單、病歷材料等予以佐證,田XX、某保險公司也均無異議,予以確認。2.營養費。胡XX因交通事故致傷傷情較重并有手術治療,確需加強營養,胡XX主張營養費為2642元,予以支持。3.住院伙食補助費。胡XX因傷住院治療共計21天,其住院伙食補助費應按30元/天計算為630元(21天X30元/天)。4.護理費。胡XX住院治療21天,其住院期間確需他人護理,應認定為完全護理依賴;胡XX的護理依賴程度經司法鑒定為終身需部分護理,故其出院后的護理依賴按50%計算。胡XX未向法院舉證證明護理人員的收入情況,對護理費的認定應按上一年度居民服務業平均勞動報酬標準49694元/年計算,應認定為499799元[49694元/年÷365天/年X(21天+20年X50%)]。5.交通費。胡XX主張的交通費損失3000元,其提供交通費票據均為連號,該證據真實性、合法性不予確認。鑒于胡XX住院治療,其家屬于外省前往照顧看護,確需產生一定的交通費用支出,酌情予以支持2000元。6.殘疾賠償金。胡XX傷殘程度經司法鑒定為五級傷殘,胡XX雖為農村居民,但其在事故期間已生活居住于城鎮,且收入來源于城鎮,因胡XX未能舉證其所從事的具體行業證據,其主張殘疾賠償金按2018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42121元/年計算為505452元(42121元/年X20年X60%)。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四條的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傷殘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或者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胡XX應扶養的人包括其女兒胡運秀(2010年4月1日出生)、其兒子胡有(2011年9月5日出生),至本案事故發生時被撫養人均為未成年人,應計算至18周歲,其生活費應確認為94989元{[28145元/年÷12個月X(11年3個月)÷2人]X60%}。綜上,殘疾賠償金總額為600441元(505452元+94989元)7.精神損害撫慰金。胡XX因傷致殘,造成一定精神傷害,酌情予以支持30000元。8.誤工費。胡XX因傷誤工,其誤工期經司法評定為評殘前一天,即429天。胡XX提供的銀行存款明細,僅能證明胡XX該銀行賬戶流水明細無法證實胡XX的每月收入情況;胡XX提供的收入清單,該證據為胡XX自行書寫,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不予確認。胡XX未能證明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或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其誤工損失可參照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為81081元(69029元/年÷365日/年X429日)。9.鑒定費。鑒定費3400元為胡XX確定傷殘程度需要而支出,且有鑒定機構出具的相應票據,予以支持。10.后續治療費。胡XX后續治療費經司法鑒定為6000元,但胡XX未主張該項損失賠償,系胡XX對其享有的民事權利的處分,予以支持。綜上,胡XX因本案事故造成各項損失共計1246419.16元。
一審法院認為,田XX作為肇事車輛所有人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胡XX受傷,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其應對胡XX在本案事故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閩CXXXXX號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某保險公司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先在交強險保險限額內對胡XX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保險限額部分的損失在商業險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主張醫療費中應扣除非醫保數額,但其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醫療費用中的非醫保費用金額,該主張證據不足,不予支持。胡XX的損失已超過交強險醫療費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某保險公司應先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胡XX120000元,超出交強險保險限額部分的損失依被告田XX在本案事故中的責任比例70%,在商業三者險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即786113.41元(1243019.16元-120000元)X70%,扣除某保險公司墊付10000元,田XX墊付8000元,某保險公司還應支付胡XX888113.41元[(786113.41元+120000元)-(10000元+8000元)]。胡XX損失的鑒定費用34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該費用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保險人承擔。
一審法院判決:一、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胡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計888113.41元及鑒定費用3400元,合計891513.41元;二、駁回胡X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4776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計7388元,由胡XX負擔2300元,由田XX負擔5088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一、一審審理中,胡XX提供了晉江市公安局頒發的居住證、晉江市羅山街道社店社區居委會出具的證明等證據,上述證據可證實胡XX在事故發生前一年居住在城鎮,一審對本案的賠償標準適用城鎮居民標準計算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主張本案的賠償標準應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缺乏依據,不予采信。二、誤工費部分。一審按2018年度福建省城鎮單位從業人員平均勞動報酬標準(即每天189元)計算誤工費也無不當。某保險公司主張應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其誤工費同樣缺乏依據,亦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8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多預交的8976元予以退回)。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陳慧瑛
審判員 郭金旺
審判員 鄭程輝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蘇水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