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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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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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082民初6734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長葛市人民法院 2020-01-18
原告:張XX,女,漢族,住長葛市。
委托代理人:劉XX,路帥娜,河南元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
住所地:山東省臨沂市。
負責人:王XX,該公司經(jīng)理。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00706056XXXX。
委托代理人:吳X,山東瑯琊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XX與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受理后,于同年11月26日,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X的委托代理人路帥娜,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吳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張XX訴稱:2019年1月23日11時20分許,在長葛市××路段,祁玉強駕駛魯Q×××××、魯QXXX1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倒車時與原告張XX發(fā)生相撞,造成原告張XX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祁玉強負事故全部責任。祁玉強肇事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購買有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張XX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交通費共計104015.19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肇事車輛主車在我司投保交強險和1000000元第三者責任險,主車與掛車應在第三者責任險內(nèi)按比例賠償;原告已年滿55周歲,不應存在誤工費,訴訟費鑒定費不予承擔。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1月23日11時20分許,在長葛市××路段,祁玉強駕駛魯Q×××××、魯QXXX1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由北向南行駛倒車時與原告張XX駕駛二輪電動車由北向南行駛時發(fā)生相撞,造成原告張XX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411082120190010022號認定祁玉強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張XX不負事故責任。原告張XX受傷后住院治療11天,花費11983.42元。2019年9月6日,原告張XX的傷情被許昌誠運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所鑒定為右髖關節(jié)功能部分喪失傷殘程度為十級;評估其取出右股骨頸內(nèi)固定約需7000元左右;出院后的誤工期限、護理期限、營養(yǎng)期限分別需270日、120日、150日。原告張XX用去鑒定費2500元,檢查費60元。
另查明:祁玉強所駕駛魯Q×××××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1000000元第三者責任險且為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quán)。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chǎn),侵害他人財產(chǎn)、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411082120190010022號認定祁玉強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張XX不負事故責任,基于祁玉強肇事車輛投保保險及祁玉強負事故全部責任的事實,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本案原告張XX的合法損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張XX主張數(shù)額小于賠償限額)。原告張XX損失核定為:醫(yī)療費11983.42元、內(nèi)固定費用7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50元(50元/天×11天)、營養(yǎng)費3220元(20元/天×161天)、誤工費31556.68元(40990元/年÷365天×281天)、護理費14184.61元(39522元/年÷365天×131天)、交通費220元(20元/天×11天)、殘疾賠償金27661.48(13830.74元/年×20年×10%)、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鑒定檢查費2560元共計102936.19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原告張XX訴訟請求過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某保險公司主張的掛車也應在第三者責任險內(nèi)賠償?shù)恼埱螅颥F(xiàn)無法查明掛車投保狀況,主車保險已可足額賠償,為保護原告合法權(quán)益,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其公司主張的原告張XX已年滿55周歲,不應計算誤工費的主張,根據(jù)原告病歷,原告系農(nóng)民,身體××無退休金,在身體健康的情況下從事勞動也符合民俗習慣,故不予支持。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張XX醫(yī)療費(含內(nèi)固定取出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檢查費共計102936.19元。
二、駁回原告張XX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380元,減半收取1190元,原告張XX承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七份,向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繳納上訴費,上訴于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曉云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八日
書記員 程鋮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