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魏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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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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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103民初26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 2020-01-14
原告:王XX,女,漢族,住河南省浚縣。
法定代理人:黃XX,女,漢族,住河南省葉縣,與原告系母女關系。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XX,河南亞太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魏XX,男,漢族,住河南省許昌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鄭州市。
負責人:彭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河南譯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XX訴被告魏XX、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告訴請:1、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等共計5565.64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董XX,被告魏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經審理認定:2019年8月20日18時54分許,被告魏XX駕駛二輪電動車沿大學南路由北向南行駛,與黃文芳駕駛二輪電動車載王XX沿大學南路由南向北行駛時發生碰撞,致車輛損壞,魏XX、黃文芳、王XX受傷的交通事故。本次交通事故經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三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魏XX負事故全部責任,黃文芳、王XX無責任。2019年8月21日,原告被送往鄭州市第六人民醫院治療,經診斷:全身多發軟組織損傷。原告于2019年9月5日出院,共住院15天。出院醫囑:1、繼續休息2-3周,陪護1人,加強營養;2、適當患肢功能鍛煉;3、不適隨診等。原告共花費醫療費用2338.50元。被告魏XX肇事時所駕駛電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有第三者責任及意外險,保險限額30000元,保險期限自2019年1月7日至2022年1月6日。
本院認為,侵害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魏XX在駕駛二輪電動車過程中與原告發生交通事故,被告魏XX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對原告的損失計算如下:原告花費醫療費2338.50元,有票據為證,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護理費1877.14元、營養費3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50元,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交通費300元。本院結合原告住院時間及病情,交通費酌定為15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付原告王XX醫療費2338.50元、護理費1877.14元、營養費3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50元、交通費150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賠付事項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逾期履行,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魏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丁現術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書記員 趙浩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