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董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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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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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民終35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1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
負責人:聶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禇XX、趙XX,北京大成(石家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董XX,男,漢族,住河北省石家莊市行唐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齊XX,河北日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董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石家莊鐵路運輸法院(2019)冀8601民初117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依法撤銷(2019)冀8601民初1171號民事判決并依法改判或者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車損存在錯誤。保險賠付應以實際損失為準,本案被上訴人訴請上訴人賠付其在交通事故中造成的車輛損失,但其一審時未能提交車輛維修發票及清單,不能證實車輛已實際維修以及實際維修費的數額。公估報告是對可能發生的車輛維修費用的推測、估計,不代表已實際發生,只有公估報告的,不應作為認定受損車輛維修費的依據。當事人主張車輛維修費的,應當提供車輛維修明細、維修發費票或者支付維修費用的有效憑證,因此,依法不應支持被上訴人主張的車輛損失。二、鑒定費屬于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更何況,鑒定結論本身不具有認可客觀權威性,因此導致的鑒定費與案件亦不具有關聯性。綜上,鑒定費不應由我司承擔。綜上所述,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或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董XX答辯稱,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董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董XX各項損失共計58570元,其中車損54070元,公估費4500元;2、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4月16日16時49分許,董XX駕駛冀AXXXXX小型客車,沿石家莊市長江大道由東向西行駛至,與前方同向行駛的王博雅駕駛冀AXXXXX小型客車(載乘車人于吉文)相撞,造成兩車受損、于吉文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認定,董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王博雅無責任、于吉文無責任。董XX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損失險及不計免賠。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一審法院認為,董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權利義務。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而致損,屬于保險合同所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賠償責任。關于冀AXXXXX號車輛損失,經一審法院依法委托董XX、某保險公司協商選定的河北正鴻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進行鑒定,確定車輛損失金額為54070元,某保險公司雖認為公估金額過高,但其未能提供足以反駁的相關證據,故某保險公司應當以《公估報告書》確定的數額即54070元為依據在車輛損失險責任限額內承擔保險賠償責任。關于公估費用,4500元的公估費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依法應當由某保險公司承擔。綜上所述,董XX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費、公估費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董XX保險金58570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上訴所涉及的全部問題,一審法院均已逐一進行了詳細評述并作出了明確的處理意見,本院予以確認,在此不再贅述。
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264.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賈 虹
審判員 李 超
審判員 劉明軍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趙亞坤
書記員侯軼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