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徐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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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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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閩0902民初381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 2019-12-09
原告:寧德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寧德市東僑經濟開發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902157460XXXX。
法定代表人:鄭XX。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上海金鉆(寧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徐XX,男,漢族,住福建省壽寧縣。
第三人: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900857423XXXX。
法定代表人:陳XX,總經理。
原告寧德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交公司”)與被告徐XX、第三人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公交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被告徐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保險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交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徐XX償還公交公司墊付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款32296.66元。事實與理由:2017年12月18日,徐XX駕駛閩JXXXXX號大型普通客車(系15路公交車)載客后沿公交總站15路公交站臺通道自西往東行使,至站臺東側通道處右轉彎、遇盧壽聰沿該通道追趕已發車的公交車,追擊至該站臺東側通道處拍打正在右轉彎的公交車右側前方車門。導致該車右前輪輪轂、右前輪擋泥板和右側圍板與盧壽聰發生碰刮,盧壽聰失去平衡卷入車底,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寧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二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徐XX駕駛機動車看見行人盧壽聰在追趕車輛,未采取有效的避讓措施,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交通事故發生后,公交公司與盧壽聰家屬達成《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書》,由公交公司賠償106萬元。2018年10月29日某保險公司出具賠款證明,由某保險公司賠款424066.8元,剩余款項635933.2元由公交公司承擔。根據《公交公司關于駕駛員安全生產獎懲制度試行的通知》的規定,徐XX應承擔賠償數額32296.66元,故向法院提起訴訟。
徐XX辯稱,事故發生時其處于實習階段,且目前無收入,無法償還上述款項。
某保險公司未作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經審理,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2月18日,徐XX駕駛閩JXXXXX號大型普通客車(系15路公交車)載客后沿公交總站15路公交站臺通道自西往東行使,至站臺東側通道處右轉彎、遇盧壽聰沿該通道追趕已發車的公交車,追擊至該站臺東側通道處拍打正在右轉彎的公交車右側前方車門。導致該車右前輪輪轂、右前輪擋泥板和右側圍板與盧壽聰發生碰刮,盧壽聰失去平衡卷入車底,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寧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二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徐XX駕駛機動車看見行人盧壽聰在追趕車輛,未采取有效的避讓措施,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公交公司為閩JXXXXX號大型普通客車的車輛所有人。
2017年12月28日,公交公司與盧序棟、李秋鳳達成協議,約定:“一、公交公司一次性賠償盧序棟、李秋鳳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辦理喪葬事宜合理支出等費用合計106萬元;二、公交公司已支付10萬元,剩余96萬元分五次付清,于2017年12月29日支付20萬元,于2018年1月3日支付20萬元,于2018年1月4日支付20萬元,于2018年1月5日支付20萬元,剩余16萬元于家屬交齊保險公司所需材料(包括:事故認定書、事故調解書、醫學死亡證明、尸檢報告、火化證、戶籍注銷證明、戶口本復印件、經濟賠償憑證、學籍證明、死者父母委托書)之日付清;三、盧序棟、李秋鳳同意上述款項由公交公司通過銀行轉賬支付給盧序棟(中國建設銀行,卡號:62XXX08);四、盧序棟、李秋鳳同意接受上述約定賠償款,并就本起事故死亡賠償事宜一次性了結,盧序棟、李秋鳳保證自己系本案的合法求償權利主體,排除其他權利主體的存在;五、盧序棟、李秋鳳承諾接受上述賠償款后,不再另行以任何理由通過任何方式再向公交公司或駕駛員徐XX主張賠償要求;六、盧序棟、李秋鳳需向公交公司提供辦理保險理賠所需相關材料證明,并保證其真實性;七、如雙方未按約定履行協議,違約方必須支付未付款的20%作為違約金。”公交公司已按上述約定支付106萬元的賠償款。2018年10月29日某保險公司出具賠償證明,因本起事故某保險公司已賠付424066.8元,剩余635933.2元由公共公司處理。
另查明,2017年10月30日徐XX與公交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協議期限為半年,即2017年10月30日至2018年4月29日。勞務內容為駕駛員。協議約定由乙方(徐XX)完成一定工作任務,每月按22天,計月工資1500元。2015年8月26日公交公司作出《寧德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關于<駕駛員安全生產獎懲制度試行>的通知》,其中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駕駛員負次要責任的,處理事故的一切費用扣除保險公司索賠后,所差額的部分,差額在壹萬元以下(含1萬元)的部分,肇事駕駛員承擔10%,1萬元以上的部分再承擔5%的經濟損失,并以此類推”。徐XX已知悉該項規定。
上述事實,有公交公司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書》、道路交通事故經濟賠償憑證、某保險公司賠款證明、《勞動合同書》、公交公司寧公交【2015】92號文件以及當事人的陳述予以證明,且某保險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又未書面提出異議并提交證據,視為自愿放棄訴訟權利,故對上述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徐XX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院認為,追償權是作為義務主體履行了全部義務后,依照相關規定向其他具有法律上因果關系的公民追償其已履行義務中的部分或全部的權利。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徐XX駕駛閩JXXXXX號大型普通客車造成行人盧壽聰死亡,徐XX負本事故的次要責任。公交公司作為閩JXXXXX號大型普通客車的車輛所有人,扣除某保險公司賠付的金額外,賠償受害方經濟損失共計635933.2元。由于公交公司的積極賠償,盧壽聰家屬不再向徐XX主張賠償要求。根據《寧德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關于<駕駛員安全生產獎懲制度試行>的通知》第六條第二款“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駕駛員負次要責任的,處理事故的一切費用扣除保險公司索賠后,所差額的部分,差額在壹萬元以下(含1萬元)的部分,肇事駕駛員承擔10%,1萬元以上的部分再承擔5%的經濟損失,并以此類推”的規定,事故發生在徐XX與公交公司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徐XX作為公交公司的駕駛員,對公司關于駕駛員安全生產獎懲制度的相關內容已知悉。公交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后,向徐XX進行追償,本院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視為其放棄了抗辯和質證的權利,由此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徐XX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償還原告寧德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經濟損失32296.6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08元,由被告徐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案件受理費繳納辦法:到本院領取省財政廳印制的人民法院訴訟費用繳費通知書,至遲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預交到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黃 芳
人民陪審員 蘭 芳
人民陪審員 黃徐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書 記 員 王 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