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XX與某保險公司(下稱某保險公司)、邱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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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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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閩0824民初15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武平縣人民法院 2020-03-06
原告:陳XX,女,漢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魏XX,龍巖市武平縣中信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住所地龍巖市新羅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800782151XXXX。
主要負責人:丘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該公司員工。
被告:邱XX,男,漢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蘭XX,福建天梁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邱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魏XX、被告某保險公司主要負責人丘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被告邱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蘭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陳XX向本院提出變更后的訴訟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陳XX醫療費54810.03元、后續治療費12000元、營養費7000元、殘疾賠償金31590元(42121X5X0.15)、護理費326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190元、交通費2000元、鑒定費18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以上合計163990.03元,扣除某保險公司已先行支付10000元,邱XX已先行支付23000元后,仍應賠償陳XX相關損失合計130990.03元;2.判令邱XX在本案交強險責任外補充賠償陳XX的合理損失。事實和理由:2019年6月2日9時39分許,陳XX在武平縣政府路行走時,被邱XX駕駛的閩FXXXXX摩托車撞倒在地,為此造成陳XX受傷的交通事故。武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事故認定:陳XX在本事故中負次要責任,邱XX負主要責任。陳XX受傷后當即被送往武平縣醫院住院治療,共住院治療73天,花去醫療費54810.03元。陳XX被醫院診斷為:“右側開放性脛腓骨骨干骨折、肱骨骨折等疾病。醫囑注明:陳XX出院休養3個月,加強營養,取內固定約需6000元。2019年10月10日,福建閩西司法鑒定所鑒定陳XX傷殘等級分別為九級、十級;后續治療費12000元,為此花去鑒定費1800元及相應交通費。邱XX駕駛的摩托車在某保險公司投設交強險,該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已先行賠償其10000元,邱XX已先行賠償其23000元,對陳XX其余的合理損失某保險公司、邱XX均沒有予以賠償。本交通事故經交警多次調解無果。為保護其合法權益,請求法院依法裁判。
某保險公司辯稱:1.陳XX右肱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家屬要求保守石膏外固定處理。出院記錄:右肘部輕度腫脹,右肘關節伸直活動較差,屈曲活動可。但福建閩西司法鑒定所卻以陳XX事故發生時第一次的影像資料作為依據來評定陳XX經治療后現右肘關節活動功能喪失達50%,依據5.10.6.9四肢任一大關節(踝關節除外)功能喪失50%以上評定陳XX九級傷殘,且對此也沒有提供任何相關的查體測量數據的照片,由此可見:福建閩西司法鑒定所鑒定陳XX九級傷殘的依據不足,其鑒定結論也必然錯誤。雖答辯人對該鑒定有異議,但鑒于陳XX主張的殘疾賠償金為31590元(42121X5X0.15),故答辯人撤回對陳XX九級傷殘作重新鑒定的申請。2.答辯人僅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故答辯人應賠償陳XX的醫療費、后續治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合計醫療費限額10000元,有超過的部分,答辯人不承擔賠償責任。3.陳XX主張的護理費明顯過高,共住院72天,護理費應計算為136元/天(居民服務業標準)X72天=9792元,出院后陳XX應由家屬護理,不應計算護理費。4.交通費:陳XX未提供就醫的相關票據,主張交通費2000元明顯過高。5.鑒定費: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答辯人不予賠償。6.陳XX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明顯過高。7.事故發生后,答辯人已先行支付陳XX的醫療費10000元,應在答辯人賠償陳XX合理費用中抵扣。綜上所述,陳XX主張的賠償費用中不合理的部分應予剔除,答辯人只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為此請求法院依法裁判。
邱XX辯稱:答辯人對陳XX主張的部分賠償費用有異議,對不合理的部分應予以剔除。答辯人在某保險公司投設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為此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醫療費限額內先行賠償陳XX醫療費損失10000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陳XX相對應的合理損失。對在交強險賠償不足部分,由答辯人按70%責任進行賠償(陳XX應自負30%的責任)。另外,陳XX主張的醫療費用中包含了治療其他疾病的費用(與本案交通事故無關的費用),這部分費用應予剔除;陳XX的后續治療費也應待實際發生后再另行主張。陳XX主張的營養費7000元過高,應不超過3000元為宜。答辯人已先行支付陳XX的23000元,應在答辯人合理賠付款中扣除。綜上所述,請求法院依法裁判。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經當事人質證后無異議的證據,本院經審查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對于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1.陳XX提交寫有護理費記錄一份,證明其已經支付護工工資共計32600元(按每天200元計算),并主張其護理費損失為32600元。
天安財保龍巖對公司、邱XX質證后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對陳XX的主張不予認可。
本院認為,陳XX提交的證據真實性無法確認,本院不予采信,不具有證明力。
2.陳XX提交《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證明陳XX的傷殘等級分別為九級、十級;后續治療費12000元。
某保險公司質證后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陳XX傷殘等級中的九級有異議,認為陳XX達不到九級傷殘,應定為十級。因陳XX只主張其殘疾賠償金31590元(42121X5X0.15),其對該費用予以認可,故對陳XX傷情不再申請重新鑒定。
邱XX質證后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
本院認為,上述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與本案有關聯,可以采信。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對本案事實認定如下:
2019年6月2日9時39分許,陳XX在武平縣政府路橫過機動車道時,被邱XX駕駛的閩FXXXXX摩托車(摩托車后座上載有木梯)撞倒在地,為此造成陳XX受傷的交通事故。陳XX受傷后當即被人送往武平縣醫院住院治療,共住院治療72天,花去醫療費合計53382.43元。陳XX被醫院診斷為:“右側開放性脛腓骨骨干骨折、肱骨骨折等疾病。疾病證明書載明:加強營養;出院繼續休息三個月;取內固定約需要6000元。2019年6月4日,武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本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邱XX違反讓行規定、違反安全行駛規定,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陳XX(行人)不按規定橫過機動車道,應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已先行支付陳XX10000元,邱XX已先行支付陳XX23000元。本案經武平縣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無果。
2019年10月10日,福建閩西司法鑒定所對陳XX的傷情進行鑒定:陳XX傷殘等級分別評定為九級、十級;后續治療費12000元,為此花去鑒定費1800元及福建閩西司法鑒定所鑒定人員前往武平陳XX處作鑒定的交通費等損失。某保險公司曾對福建閩西司法鑒定所鑒定陳XX傷殘等級為九級不予認可,并申請對此作出重新鑒定,后因故撤回重新鑒定。
邱XX所有的閩FXXXXX號二輪摩托車(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設交強險,投保時間自2019年5月17日0時起至2020年5月16日24時止,本交通事故在該機動車保險期內。涉案摩托車具備合格的行駛證,邱XX具有合格的摩托車駕駛證。
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健康權和財產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侵權責任。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險、商業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事故雙方各自過錯承擔的比例分擔責任。本案事故經武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邱XX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陳XX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該《事故認定書》的認定符合客觀事實,認定責任準確,予以采信,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結合本案案情,邱XX應承擔80%的民事責任,陳XX自負20%的民事責任。肇事閩FXXXXX號二輪摩托車在某保險公司投設交強險,本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某保險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關于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故陳XX的損失應先由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再由邱XX承擔80%的民事責任予以賠償。陳XX主張的可列入賠償范圍的各項合理損失,本院認定如下:
1.醫療費53382.43元(572.4+52810.03);
2.后續治療費12000元;
3.營養費酌定為5300元;
4.殘疾賠償金31590元[因陳XX主張殘疾賠償金31590元(42121X5X0.15),某保險公司予以認可,故本院予以確認];
5.護理費18613.53元[72X159.09+(90X159.09X50%)](出院后護理期90天,按50%計算);
6.住院伙食補助費2160元(72X30);
7.交通費酌定為2000元;
8.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為6000元;
9.鑒定費1800元。
上述1-9項費用合計132845.96元,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陳XX醫療費限額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58203.53元(包含殘疾賠償金、護理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以上兩項合計68203.53元,扣除某保險公司已先行支付的10000元后,仍應賠償陳XX各項損失合計58203.53元。邱XX應賠償陳XX余醫療費、鑒定費等損失合計64642.43元的80%,即為51713.94元,扣除邱XX已先行支付的23000元后,仍應賠償陳XX各項損失合計28713.94元。對陳XX超出上述認定的合理賠償部分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對某保險公司、邱XX主張陳XX的部分費用項目、計算標準不合理,費用過高部分及不合理費用應予剔除等合法有理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為避免訟累,對邱XX主張的陳XX的后續治療費待實際發生后,再另行主張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對陳XX提出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二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陳XX在交強險醫療費限額內醫療費損失、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殘疾賠償金等損失合計58203.53元;
二、邱XX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陳XX余醫療費、鑒定費等損失合計28713.94元;
三、駁回陳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19.8元,減半收取計1459.9元,由陳XX負擔491.19元,某保險公司負擔648.69元,邱XX負擔320.0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以上訴法院生效判決為準),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須依法按期履行判決,逾期未履行的,應向本院報告財產狀況,并不得有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本條款即為執行通知,違反本條規定的,本案申請執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審判員 林桃秀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書記員 鐘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