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乙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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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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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105民初620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 2020-02-13
原告:王XX,男,漢族,住濟南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山東圣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冉XX,男,漢族,住濟南市。
被告:甲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100568118XXXX),住所地濟南市。
代表人:閆雁,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范XX,山東鵲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山東鵲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XX與被告冉XX、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被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范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冉XX經合法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2400元、營養費4500元、護理費8040元、傷殘賠償金23729.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后續治療費10000元、交通費500元、鑒定費3000元。事實和理由:2018年8月1日20時20分許,被告冉XX駕駛魯AXXX95號小型客車沿濟南市天橋區西濼河路西側道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西濼河路與水屯北路交叉口北100米處時,遇原告王XX步行至此,小客車右前部與原告王XX接觸發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原告王XX受傷。后雙方因賠償問題發生爭執,故原告王XX訴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請。
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事故屬實,責任劃分無異議,涉案車輛在我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對于原告合理合法有據的損失,我司在交強險及商業險限額內予以承擔,對訴訟費、鑒定費不予承擔。本案已墊付1萬元醫療費,且原告的醫療費均由被告冉XX承擔,我司已將醫療費直接對被告冉XX進行理賠,被告冉XX負責原告住院期間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及護理費。
被告冉XX未到庭答辯,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8月1日20時20分許,被告冉XX駕駛魯AXXX95號小型客車沿濟南市天橋區西濼河路西側道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西濼河路與水屯北路交叉口北100米處時,遇原告王XX步行至此,小客車右前部與原告王XX接觸發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原告王XX受傷。該事故經濟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天橋區大隊認定:被告冉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王XX無責任。魯AXXX95號小型客車登記車主系被告冉XX,該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100萬元、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甲保險公司墊付1萬元醫療費及25天護理費,不包含在原告的訴訟請求中。
事故發生后,原告王XX提出鑒定申請,申請對其傷殘等級、護理人數、護理時間、營養期限、后續治療費進行鑒定,經本院委托,山東銀豐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書,其鑒定結論為:1、王XX左腕關節活動功能障礙構成十級傷殘,多發肋骨骨折構成十級傷殘。2、王XX傷后護理期限為60天,住院期間2人護理,其余時間1人護理。3、王XX傷后營養期限為90天。4、王XX后續治療費用約需10000元,后續治療期間需1人護理7天,原則上無需營養。
原告王XX主張的賠償項目及舉證情況如下:
住院伙食補助費2400元、營養費4500元、護理費8040元、傷殘賠償金23729.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后續治療費10000元、交通費500元、鑒定費3000元,原告提交以下證據以證實:事故認定書1份、門診病歷1份、住院病歷1份、戶口本2份、身份證復印件2份、鑒定報告1份、鑒定費發票1張,住院24天,每天按照100元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根據鑒定報告,營養期限為90天,按照每天50元計算營養費;護理期限為60天,住院期間兩人護理,出院后一人護理,認可住院期間被告冉XX提供一名護理人員護理,剩余按照家人護理每天120元計算護理費;原告主張構成兩處十級傷殘,按照城鎮標準計算傷殘賠償金;交通費無證據提交,請法院酌定。
經質證,被告甲保險公司主張通過原告住院病歷中影像報告書中顯示原告左側第三到第九肋骨腋側及右側5-8前肋局部骨皮凹陷,考慮輕微骨折,建議結合臨床,該報告書中只是考慮骨折,且原告也未提交多發肋骨骨折的影像片,對于鑒定報告中的多發肋骨骨折認定為十級傷殘不予認可;住院伙食補助費被告冉XX已支付;營養費主張過高,認可每天30元;住院期間的護理費已經由被告冉XX支付;交通費原告未提交相應的支出的憑證,不認可;鑒定費不予承擔。
本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根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交警部門作出的“冉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王XX不承擔事故責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本院予以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因事故車輛在被告甲保險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商業三者險,故被告甲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商業三者險范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對超出保險公司賠償的項目,應由被告冉XX賠償。
關于原告王XX的訴訟請求,本院結合其提交的證據及庭審情況認定如下:
住院伙食補助費2400元、營養費4500元,上述主張本院予以支持,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
護理費8040元,根據鑒定意見,王XX傷后護理期限為60天,住院期間2人護理,其余時間1人護理,后續治療期間需1人護理7天,扣除已經墊付25天的護理費用,護理費7920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
傷殘賠償金23729.4元,原告該項主張的計算標準及計算方式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
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對其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
后續治療費10000元,該項主張本院予以支持,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
交通費500元,根據原告的傷情及治療情況,對其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
鑒定費3000元,該項主張本院予以支持,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
綜上,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王XX護理費7920元、傷殘賠償金23729.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交通費500元,合計33149.4元。
二、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王XX住院伙食補助費2400元、營養費4500元、后續治療費10000元、鑒定費3000元,合計199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80元,減半收取390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許小玲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書記員 楊貝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