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XX與甲保險公司、焦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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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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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724民初161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沽源縣人民法院 2020-01-10
原告:連XX,男,漢族,農民,住沽源縣。
委托代理人:羅XX,河北金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南路98號高和藍峰大廈八層。
負責人:李X,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夏XX,河北訴健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X,河北訴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焦XX,男,漢族,司機,住承德市灤平縣。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北大街17號。
負責人:郭XX,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XX,北京市北斗鼎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連XX與被告、、焦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連XX委托代理人羅XX、被告甲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夏XX、劉X、被告焦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乙保險公司經法庭依法傳喚未到庭,庭前提交書面答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連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要求判令第一被告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29,798.6元;二、由第二被告賠償4,228元;三、本案的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5月11日7時30分許,原告駕駛自家的三輪摩托車駛出家門時,被第二被告焦XX駕駛的京A×××××號重型貨車碰撞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三輪車損壞。事故經沽源縣交警大隊認定,被告焦X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受傷后,在沽源縣醫院住院治療,花去醫療費8,757.21元,另知,被告焦XX駕駛的京A×××××號肇事車在第一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現因賠償問題無法與二被告達成協議,特訴至你院,請求依法判決。
甲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責任認定沒有異議,事故車輛在我司投保交強險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我司同意在事故發生時根據事故車輛的投保情況對原告主張的各項合理損失在交強險的限額內進行賠償,訴訟費、鑒定費不是我司承保范圍不予承擔,其他意見待質證時發表。
焦XX辯稱,一、首先對事故事實及責任劃分認可,無異議;二、原告起訴遺漏了共同被告,即答辯人車輛商業三者險保險公司,答辯人車輛險限額10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該保險公司是本案被告地位;三、對于原告的各項損失,合情合理合法的損失,有正規票據的,均由答辯人車輛保險公司賠償;四、答辯人已經為原告墊付醫療費8,135元,原告得到保險公司賠償后返還被告,或者由法庭在支付保險賠款時代為扣出;五、案件受理費確定后,答辯人只負擔70%,如果原告起訴數額超出答辯人保險公司應當賠償部分訴訟費,原告自己承擔。
乙保險公司辯稱,涉案車輛京A×××××在答辯人處投保商業三者險100萬及不計免賠,保險期限為2018年6月9日至2019年6月8日,答辯人懇請貴院依法核實事故的真實性、焦XX行駛證、駕駛證、運輸資格的合法有效性,若經核實無誤后,答辯人在合法、合理的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否則答辯人不應承擔保險責任。涉案車輛京A×××××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按照法律規定,本案首先由交強險承保公司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醫療費有責限額10,000元,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財產損失限額2,000元)進行賠付,交強險不足的部分方由答辯人在合法、合理的范圍內主要責任按照70%比例賠付。(一)關于醫療費被答辯人應提供與本次事故相關的醫療費票據原件,否則屬舉證不能;腰椎支具并非屬于醫療費,不應將其計入醫療費項目,且被答辯人未就此項費用提供合法、有效發票,屬舉證不能;(二)關于營養費被答辯人未提供營養費票據,屬舉證不能,故無權主張營養費。根據被答辯人傷情及《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評定規范》規定本案營養期應為20日,而非60日。(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根據法律規定,應以實際住院天數為限,住院伙食補助費可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四)關于陪護費答辯人僅認可1人護理,護理期間不超過30日,且需提供因本案而支出的合法有效的護理費發票,否則,原告需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五)關于誤工費被答辯人已年逾70周歲,且已喪失勞動能力,亦未提供任何誤工證明,屬無權主張此項收入。(六)關于交通費,1、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次數相符合;2、取診斷證明420元、前往張市之鑒定車費80元,均非屬因就醫產生的費用,并非屬于答辯人賠付范疇。(七)關于病歷復印費系屬訴訟成本,被答辯人無權主張賠付。(八)鑒定費、訴訟費并不屬于保險責任,答辯人無須賠付。(九)關于財產評估損失費,1、評估費不屬于保險責任范疇,且未提供評估報告,被答辯人無權要求,2、財產評估損失費3,000元,已遠遠超過答辯人所主張的財產損失785元,根據損失補償的原則,被答辯人的請求亦不應得到支持。(十)關于施救費需根據施救的時間、距離、車輛等性質,子以確認。(十一)關于財產損失被答辯人未提供維修發票、維修明細等,無法確定其實際損失,故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懇請貴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秉承公正信念,作出令人信服的裁判。
原告連XX舉證,提交證據清單,一、損害事實的證據:事故認定書(事故經過、各方責任、原告車輛損壞、原告受傷)。二、損害后果的證據:1、沽源縣醫院診斷證明(轉院檢查證明);2、張市二五一醫院門診病歷、診斷證明(原告傷情);3、沽源縣醫院診斷證明、病歷資料(原告傷情及在該院的治療情況);4、鑒定意見書:醫療終結期(19.5.11-7.30計80天,護理期45日1人,營養期60日)。三、醫療費的證據:1、沽源縣醫院單據及清單;2、張市二五一醫院單據;3、腰椎支具單據。四、誤工費的證據(證明原告雖60歲以上,但有勞動能力):二道溝村委會證明1份,村民劉滿英、劉海斌證明2份。五、交通費的證據:1、事故發生時豐元店——沽源縣醫院救護車費單據1張;2、到張市檢查往返救護車費單據2張;3、從沽源縣醫院出院回家出租車費單據;4、到張市二五一醫院取診斷證明,汽油、高速費:420元;5、到張市鑒定費票據。六、病歷復印費:單據1張。七、鑒定費單據2張。八、財產損失公估費票據。九、施救費的證據:單據1張。十、三輪車損失費的證據:單據1張。十一、保險單(第一被告訴訟主體資格)。
索賠項目及數額:一、醫療費:1、沽源縣醫院:6,378.41元;2、張市二五一醫院:1,576.8元;3、腰椎支具:800元。二、營養費:30元×60天=1,800元。三、住院伙食補助費(5.11-5.29計18天):50元×18天=900元。四、陪護費:200元×45天=9,000元。五、誤工費:65.17元×80天=5,213.6元。六、交通費:4,800元(1、事故發生時——沽源縣醫院救護車費600元;2、到張市檢查救護車費3,600元;3、從沽源縣醫院出院回家出租車費100元;4、到張市二五一醫院取診斷證明420元);5、到張市鑒定車費:80元。七、病歷復印費:6元。八、鑒定費:610元。九、財產損失評估費:3,000元。十、施救費:600元。十一、財產損失(三輪車修理費):785元,損失數額共計:35,829.81元,要求賠償合計:34,017.6元。
被告甲保險公司質證,對事故認定書、診斷證明書、住院記錄、出院手續、二五一醫院的門診病歷沒有異議;對原告提交的醫療費票據沒有異議但其中有一張套單潔具票據35元,不予認可,不應當是醫療費范圍;對二五一醫院的收費票據予以認可;對啟明醫療器械銷售公司出具的腰椎外固定支架票據800元不予認可,應當提供正規的發票予以證實;對三份證明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均予以認可,但應當附證明人的身份證復印件,且誤工費的計算標準應當按照農林牧漁業的標準計算,平均每年23,384元(23,384元÷365天=64元/天);對沽源縣人民醫院出具的救護車費用票據予以認可;對兩張救護車服務費和3,600元的票據予以認可;到張市取診斷證明的交通費票據420元不予認可,請法院酌情認定,因為只提供兩張加油票;到張市鑒定車費80元予以認可;病歷復印費、鑒定費、檢查費票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認可,合計616元,但是鑒定費不是我司承保范圍,我司不予承擔;對河北德政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提供的公估費發票3,000元,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認可,關聯性不予認可,這屬于原告自行擴大損失,不在我司承保范圍之內,且公估費用屬于不合理的支出,對原告將受損三輪車輛進行公估我方不認可;對施救費600元的發票予以認可,但施救費不在交強險承保范圍內,我司不予承擔;財產損失因有鑒定報告予以證實,我方予以認可;陪護費原告計算標準過高,應當按照120元每天計算。
被告焦XX質證意見同甲保險公司的質證意見。
被焦XX舉證,1、本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主張證明身份信息;2、中國人保商業三者險保單一份,主張證明三者險100萬元,不計免賠,車上人員座位險每座10萬元;3、收款收據一份,醫藥費和三輪車拖車費用共計8,135元,收款人連秀斌,主張證明被告墊付醫藥費、三輪車拖車費情況。
原告連XX質證,對身份證、保險單均無異議,對墊付費用需要向當事人核實。
原告連XX辯論意見,1、套單潔具35元不屬于醫療費,但屬于醫療費用;2、腰椎支具,因為原告的腰椎受損,需要支架是常理,而且有單據,是實際需要,希望法庭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認可;3、誤工費,去年標準是64元,今年是65元;4、去張家口取診斷證明420元費用,請法庭酌情認定;5、評估費票據3,000元,我們原告需要提供車輛損失的證據,這樣的損失必須進行評估,就需要花費用,如果不發生交通事故,就不會發生這筆費用,這筆費用的真實性可以認定,如果被告認為不合理可以提出重新鑒定;6、陪護費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有過規定,而且近幾年一直是每日200元,如果雇傭護工肯定200元不夠,所以我們的主張合理;7、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傷、車輛受損,責任認定清楚,被告方沒有異議;8、其他損失都有證據佐證,本案的爭議不大,希望法庭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甲保險公司辯論意見,1、對護理費我方堅持認可120元標準,對于原告所說的每天200元標準,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我方不予認可;2、對交通費請法庭酌情認定;3、對公估費用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認可,但對其合理性不予認可,其不符合常理,原告沒有必要花3,000元的鑒定費,去鑒定一輛損失并不嚴重的自用三輪車,且評估報告也說明原告的三輪摩托車損失僅為785元,公估費屬于原告擴大的損失,我司對此不予認可,原告完全可以在修理廠修理后提供修理明細來證實自己的損失,而沒有必要進行鑒定;4、施救費不在我司承保范圍我司不予承擔;5、因為我司只承保交強險,我司在交強險的限額內予以賠償,超出部分由商業三者險賠償。
被告焦XX辯論意見意見同甲保險公司的辯論意見。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對于雙方有爭議的費用確認及理由,1、被告甲保險公司對原告提交的醫療費票據其中有一張套單潔具票據35元不認可,對啟明醫療器械銷售公司出具的腰椎外固定支架票據800元,無正規的發票不認可。該部分費用均屬事故產生費用,已經計費支付,應確認有效;2、誤工費的計算標準應當按照農林牧漁業的標準計算,平均每年23,384元(23,384元÷365天=64元/天),2019年5月后新標準為65.17元,應確認有效;3、到張市取診斷證明的交通費票據420元,只有加油發票不認可,要求酌情認定,鑒定費不是承保范圍,不予承擔。沽源到張家口往返打車一般市價約500元,原告主張合理,屬事故產生費用,應認定有效;4、對原告將受損三輪車輛經河北德政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進行公估的3,000元公估費不認可,屬于原告自行擴大損失,且屬不合理支出,不在承保范圍拒賠。甲保險公司稱不知情,未能證明自己沒有責任,被告焦XX承認接到評估公司電話通知未到場,原告通過申請法院選取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主張合法有據,應予支持;5、施救費不在交強險承保范圍內不予承擔,理由不能成立;6、陪護費原告主張200元標準過高,被告意見應當按照每天120元計算,符合相關規定,意見采納;7、伙食補助費原告主張每天50元超過標準,應按30元標準計算。被告焦XX事故后為原告墊付醫療費8,135元,原告認可。
本院認為,被告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上述查明事實證據以及雙方訴辯意見和理由確認原告應獲賠償項及數額為:一、醫療費項1-3合計10,295.21元(1、醫療費7,955.21元;2、營養費30元×60天=1,800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30元×18天=540元)。二、傷殘項4-7合計16,213.60元,(4、腰椎支具費800元;5、陪護費120元×45天=5,400元;6、誤工費65.17×80=5,213.6元;7、交通費4,800元)。三、財產項8-9合計1,385元,(8、財產損失三輪車修理費785元;9、施救費600元)。商業險承保公司承擔范圍3,610元,(10、財產損失評估費:3,000元;11、傷殘鑒定費610元)。損失數額共計:31,503.81元。
一、由交強險承保公司負擔;27,598.60元(醫療費項10,000元,傷殘項負擔16,213.60元,財產項負擔1,385元)。二、由商業險承保公司商三險范圍按事故責任比例負擔3,905.21元×70%=2,733.65元(交強險不足部分醫療費295.21元,財產損失評估費3,000元,傷殘鑒定費610元)。原告應獲事故損失賠償30,332.25元。
綜上所述,本案因調解無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甲保險公司,自判決生效后10日內,于交強險范圍賠付原告連XX事故損失27,598.60元;
被告乙保險公司,自判決生效后10日內,于承保商三險范圍內賠付原告連XX事故損失2,733.65元;
原告連XX獲得保險公司賠付款后當日,返還被告焦XX事故墊付款8,135元。
案件受理費652元,減半收取計326.0元,由原告連XX負擔26元,被告焦XX負擔3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牛 云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書記員 張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