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保險公司與上海強生出租汽車有限公司、甲保險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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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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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74民終1151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上海金融法院 2020-03-03
上訴人(原審原告):乙保險公司,營業場所上海市虹口區。
負責人:張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強生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長寧區。
法定代表人:陳X,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X,男。
委托訴訟代理人:湯XX,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營業場所上海市虹口區。
負責人:朱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男。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上海強生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強生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2019)滬0105民初766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1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乙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與被上訴人強生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X、湯XX及被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乙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其一審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事實和理由:1.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損評估中心(以下簡稱物損評估中心)的《物損評估意見書》明確表明“本評估意見不包括隱性損壞,待拆檢”,故該評估報告只是表面評估,實際損失需拆解后進一步確定,不能作為滬BXXXXX機動車損失的最終認定依據。2.上海達智資產評估公司(以下簡稱達智評估公司)是具有合法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受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委托對滬BXXXXX機動車損失進行評估,評估主要依據是案外人上海迅琪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迅琪公司)提供的車損照片和被上訴人甲保險公司提供的車損照片,實質上事故雙方充分參與到評估中,體現了評估的客觀公正。故涉案機動車損失可以查明。
被上訴人強生公司辯稱:關于直接損失,《物損評估意見書》已講得很清楚,關于隱性損失,上訴人乙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達智評估公司評估結論與本次交通事故之間的關聯性。涉案交通事故發生后,物損評估中心先就直接損失作出評判,說如果要拆解,要通知各方到場現場拆檢,再進行相應的損失確認。但迅琪公司把涉案機動車拉到強生公司不知道的地方,自行拆解,所以拆解過程中的隱性損失是否是交通事故造成的,目前無法確認。后來強生公司自己在快修廠找到了這輛車,并和甲保險公司一起去看了現場,那時機動車已經拆解完了,甲保險公司就拍了拆解后的照片。在評估的時候涉案機動車有無進行維修、是否修好,強生公司都不清楚,迅琪公司到法院起訴前就已經將涉案機動車賣掉了。故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答辯意見同被上訴人強生公司。
乙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強生公司、甲保險公司共同賠償其損失人民幣(幣種下同)246,766.88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6月17日,強生公司員工季洪衛駕駛強生公司名下的滬FXXXXX出租車和王琪駕駛的迅琪公司的滬BXXXXX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滬BXXXXX機動車損壞。
同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季洪衛承擔全部責任。
2017年6月19日,物損評估中心對滬BXXXXX機動車進行物損評估并作出《物損評估意見書》。《物損評估意見書》載明:滬BXXXXX機動車的直接物質損失為48,752元;本評估意見不包括隱性損壞,待拆檢;若有隱性損壞,需追加評估,拆檢過程中及時通知我方勘察取證。
2017年8月15日,迅琪公司委托上海堅正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滬BXXXXX機動車的車損維修費用進行評估。
2017年11月3日,上海堅正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價格評估報告》,評估結論為滬BXXXXX機動車的車輛修復費用在評估基準日2017年6月17日的評估價值為332,800元。
2018年6月29日,迅琪公司向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乙保險公司賠付保險金。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經乙保險公司申請,委托達智評估公司對滬BXXXXX機動車車輛損失進行重新評估。
2018年8月13日,達智評估公司作出《委托司法鑒定報告》,評估結論為:經評估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滬BXXXXX車輛損失在評估基準日2017年6月17日的評估價值為240,500元。《委托司法鑒定報告》另載明:2018年7月16日迅琪公司代理律師郵件告知滬BXXXXX車輛已經轉賣,無法進行查勘,我司按迅琪公司及甲保險公司提供的車損照片進行評估。同時,在報告的特別事項說明中載明:迅琪公司提供的上海堅正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明細表(滬堅正車損評字2017第326號)中前保險杠格柵框、前機蓋鎖總成、制冷管(冷凝器-空調泵)、制冷管(冷凝器-蒸發器),在迅琪公司、甲保險公司提供的車損照片中未能找到能顯示損壞的照片,以上配件項目剔除本次評估范圍。
涉案事故發生后,滬BXXXXX機動車由迅琪公司交由上海森杰汽車修理有限公司維修。
2018年6月4日,上海森杰汽車修理有限公司開具了4張累計金額為332,800元的滬BXXXXX機動車修理費發票。
乙保險公司的《出險車輛信息表》記載:乙保險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接到王琪就涉案事故的來電報案。乙保險公司對此備注為超時報案,超過出險時間11,158小時26分鐘;存在欺詐可能。
2018年9月3日,迅琪公司與乙保險公司自愿達成調解協議。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滬0109民初15016號《民事調解書》。調解協議約定,乙保險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迅琪公司保險金240,500元;本案受理費2,453.75元,由迅琪公司負擔1,226.87元,由乙保險公司負擔1,226.88元,于2018年9月30日前一并支付迅琪公司。
2018年11月1日,乙保險公司向迅琪公司支付保險金240,500元。
乙保險公司承保了滬BXXXXX機動車的車輛損失險,甲保險公司承保了滬FXXXXX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一審審理過程中,甲保險公司確認承保的滬FXXXXX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最高理賠額為82,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涉案事故發生后,應由事故雙方均在場的情況下對涉案機動車的損失進行確認。物損評估中心的《物損評估意見書》對涉案交通事故發生時滬BXXXXX機動車的直接物損已經作出評定。同時,也在意見書中告知事故雙方:“本評估意見不包括隱性損壞,待拆檢;若有隱性損壞,需追加評估,拆檢過程中及時通知我方勘察取證。”由此可以判斷,《物損評估意見書》并不排除滬BXXXXX機動車因涉案事故可能導致的隱性損壞,但隱性損壞需在拆檢過程中進行勘察取證后方可評估。嗣后,迅琪公司在未通知強生公司和物損評估中心的情況下,于2017年8月15日單方委托上海堅正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就滬BXXXXX機動車車損進行評估,并依據《價格評估報告》于2018年6月29日向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乙保險公司賠付保險金。在該案審理過程中,雖經乙保險公司申請對滬BXXXXX機動車的車損進行重新評估,達智評估公司作出《委托司法鑒定報告》時,距涉案事故發生已經超過一年。達智評估公司在《委托司法鑒定報告》注明:“2018年7月16日乙保險公司代理律師郵件告知滬BXXXXX車輛已經轉賣,無法進行查勘,我司按迅琪公司及甲保險公司提供的車損照片進行評估。”由此表明,達智評估公司在重新評估的過程中無法對滬BXXXXX機動車進行查勘,僅依據迅琪公司和甲保險公司的車損照片作出重新評估,無法對滬BXXXXX機動車因涉案事故所導致的損壞情況(包括直接物損和隱性損壞)作出客觀認定。同時,在報告的特別事項說明中載明:“乙保險公司提供的上海堅正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明細表(滬堅正車損評字2017第326號)中前保險杠格柵框、前機蓋鎖總成、制冷管(冷凝器-空調泵)、制冷管(冷凝器-蒸發器),在迅琪公司、甲保險公司提供的車損照片中未能找到能顯示損壞的照片,以上配件項目剔除本次評估范圍。”由此可以判斷,迅琪公司單方委托評估的結論亦未能客觀反映滬BXXXXX機動車的車輛損失情況。結合庭審中查明的事實和采信的證據,可以得出結論:涉案事故發生后,滬BXXXXX機動車需在拆檢過程中認定的損壞情況未經事故雙方及評估機構的現場共同確認。本案中,強生公司、甲保險公司對于滬BXXXXX機動車需在拆檢過程中認定的損壞情況持有異議,而滬BXXXXX機動車已經維修且目前無法查勘,故對于滬BXXXXX機動車需在拆檢過程中認定的損壞已經無法查明。乙保險公司雖然與迅琪公司就滬BXXXXX機動車車損賠償金達成調解協議,但調解過程中的重新評估結論或民事調解協議亦非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對滬BXXXXX機動車車損情況的事實認定。
本案中,物損評估中心對涉案交通事故發生時滬BXXXXX機動車的直接物損已經作出評定,且強生公司、甲保險公司對評定的直接損失金額并無異議,故乙保險公司主張該部分的損失,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支持。甲保險公司系滬FXXXXX車輛的交強險、商業三者險的承保人,有義務對乙保險公司主張的該部分損失賠償金額在保險范圍內進行賠償。同時,根據甲保險公司承保的滬FXXXXX車輛的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具體理賠范圍,已足以支付乙保險公司主張的該部分直接物損賠償金額,強生公司無需承擔補充責任。但對于滬BXXXXX機動車需在拆檢過程中認定的隱性損壞情況,乙保險公司既未舉證證明滬BXXXXX機動車是否因涉案事故產生隱性損壞的事實,亦未提交其他證據證明滬BXXXXX機動車需在拆檢過程中認定隱性損壞的情況。故乙保險公司主張的直接物損以外的損失賠償,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乙保險公司在涉案事故發生后,向迅琪公司就滬BXXXXX機動車的車損理賠取得保險人代位求償權。依照法律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因此,乙保險公司主張的涉案損失賠償應在對滬BXXXXX機動車的損害范圍內,不包括乙保險公司在(2018)滬0109民初15016號案件中支付的案件受理費。依照法律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因此,乙保險公司在(2018)滬0109民初15016號案件中支付的評估費依法應由乙保險公司承擔。故乙保險公司關于承擔評估費和訴訟費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遂判決:1.甲保險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乙保險公司48,752元;2.駁回乙保險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5,001.50元,由乙保險公司負擔4,001.20元,甲保險公司負擔1,000.30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經審查,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無誤,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上訴人乙保險公司系代位案外人迅琪公司向被上訴人強生公司、甲保險公司主張侵權損害賠償,應當對迅琪公司因涉案交通事故實際遭受的損失承擔證明責任。現各方當事人對《物損評估意見書》確定的直接物質損失均無異議,爭議焦點在于隱性損壞導致的損失金額。乙保險公司主張應按達智評估公司《委托司法鑒定報告》作為確定損失的依據,然而,該《委托司法鑒定報告》明確載明,其納入評估范圍的相關配件系根據迅琪公司和甲保險公司提供的車損照片進行確認,作出評估的前提是假設評估資料真實、完整,但前述照片顯示內容均為迅琪公司在強生公司、甲保險公司未在場的情況下自行拆解后的機動車配件,并未完整展現涉案機動車拆解的全過程,也無從判斷照片中的配件是否屬于涉案機動車以及是否因涉案交通事故導致其需更換或維修,因此,在無法判斷評估資料真實、完整的情形下,難以認定《委托司法鑒定報告》評估的車輛修復費用系由涉案交通事故所致。此外,雖然《委托司法鑒定報告》系在另案審理中達智評估公司接受法院委托作出,但由于乙保險公司與迅琪公司達成調解,故該證據指向事實并未經過法院生效判決認定。綜上分析,乙保險公司未能就其主張盡到證明責任,應對此承擔不利后果。
據此,上訴人乙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01.50元,由上訴人乙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聰
審判員 周荃
審判員 孫倩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書記員 薛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