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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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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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遼0115民初字5751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沈陽市遼中區人民法院 2020-01-02
原告劉X,男,滿族,現住沈陽市東陵區,系居民。
委托訴訟代理人邢立新,系沈陽市遼中區蒲西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沈陽市沈河區。
負責人郭忠民,系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賓,男,漢族,現住遼寧省撫順清原滿族自治縣,系該公司工作人員。
原告劉X訴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X委托訴訟代理人邢立新,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馬賓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9年10月5日19時10分,張旨健駕駛車牌號為遼AXXXXX號小型客車追尾崔凱駕駛的遼LXXXXX號車,相同時間崔凱被馬亮駕駛的黑MXXXXX號車追尾此案分別經沈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四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張只健負事故全部責任,崔凱無責任;沈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四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馬亮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旨健無責任。遼AXXXXX號小型轎車在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遼中支公司投保有機動車損失險(含不計免賠),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現原告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因交通事故引發的車輛損失10萬元(實際數據以物價部門評估為準);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后變更訴訟請求為:要求被告給付車輛損失89213元(已扣除殘值,殘值歸原告所有)、評估費3000元、施救費200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肇事車輛遼AXXXXX車在我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110253元,并投保不計免賠。對于原告車輛損失:應當提供鑒定報告、修車費發票及明細,以便確認車輛實際修復金額。并配合某保險公司對車輛進行復勘。由于本次原告車輛損失后部系另一起事故馬亮駕駛的黑MXXXXX車輛造成,我司按照保險合同賠付后依法享有對馬亮及其車主、某保險公司追償的權利。根據保險合同約定,鑒定費、訴訟費系間接損失,與某保險公司無關,不屬于保險合同賠償范圍,不同意賠償。
經審理查明,2019年10月5日19時10分,在京沈高速公路601公里北京方向,張旨健駕駛車牌號為遼AXXXXX號小型客車追尾崔凱駕駛的遼LXXXXX號車,相同時間崔凱被馬亮駕駛的黑MXXXXX號車追尾,此案分別經沈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四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張旨健負事故全部責任,崔凱無責任,沈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四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馬亮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旨健無責任。原告支付施救費3000元。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本院應原告申請,依法選取遼寧祥意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事故車輛的損失情況進行了評估,評估結論為推定全損,車輛損失89213元(已扣除殘值18207元)。原告為此支付鑒證服務費3000元。現原告訴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89213元,殘值歸原告所有;評估費3000元、施救費2000元。
另查明,遼AXXXXX豐田牌小型轎車車主為原告劉X,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限額為110253元的機動車損失險含不計免賠。肇事時由張旨健駕駛,行車證、駕駛證齊全,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價格鑒定結論書、施救費票據、鑒證服務費票據、行車證、駕駛證、保險單等證據材料經庭審質證并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本院應予確認。本案中原告與被告某保險公司在簽訂的保險合同中已經明確約定遼AXXXXX豐田牌小型轎車的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為110253元含不計免賠,現該車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故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可以在理賠后依法向侵權人行使追償權。關于被告某保險公司主張鑒定費、訴訟費屬于間接損失不同意給付一節,因其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某保險公司應賠付原告的項目及金額為:車輛損失89213元,鑒證服務費3000元,施救費2000元。因事故車輛的車損已經扣除殘值18207元,故,殘值歸原告。案經調解未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給付原告劉X車輛損失費89213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給付原告劉X鑒證服務費3000元;
三、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給付原告劉X施救費2000元;
四、依法駁回原告劉X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款項限本判決生效后3日內履行。如逾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50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并隨上款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沈大海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書記員 林志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