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馮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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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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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4民終2820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7
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區。
負責人:王XX,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X、曹X,江蘇龍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馮XX,男,住常州市天寧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馮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2018)蘇0402民初606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曹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上訴人馮XX經本院公告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2018)蘇0402民初6062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以上訴人未能提供證據原件,無法對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為由,駁回訴訟請求嚴重錯誤。首先,交通事故的發生是客觀事實,車輛受損也是客觀事實,上訴人取得代為求償權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以上事實有上訴人向一審法院提供證據予以證實;其次,上訴人作為一家全國性的、大型的、有口碑的、以誠信為本為經營理念的國有企業沒有必要無中生有提出訴訟,浪費司法資源。綜上,上訴人認為雖然只是向一審法院提供證據復印件,但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后予以改判。
被上訴人馮XX未作答辯。
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馮XX賠償車損款共計9500元;2.本案訴訟費由馮XX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9月22曰,陳華俊駕駛蘇D×××××號車輛與馮XX駕駛的蘇D×××××號車輛發生碰撞,經交警認定馮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經某保險公司定損蘇D×××××號車輛損失9500元,因該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損險,某保險公司共支付其9500元,某保險公司在墊付后依法取得向馮XX的追償權。馮XX負事故全部責任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某保險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起訴提出前列訴訟請求。一審庭審中,某保險公司向該院提供以下證據:1、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證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及責任劃分,馮XX對該起事故承擔全部責任;2、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車損照片,證明此次事故造成了車輛損失9500元;3、權益轉讓書,證明車輛代位求償權益轉讓給保險公司;4、維修發票及付款憑證,證明保險公司已支付車輛的維修費9500元。以上證據均為復印件。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述:公司理賠不完善,當時只是把原件錄入到系統里面,未有原件留存,故不能向法院提供原件。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原物。本案中,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原件,該院無法對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某保險公司應當自行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該院不予支持。馮XX經該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該院可依法缺席審理。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七十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駁回某保險公司訴訟請求。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證據。本院對于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于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附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某保險公司在一、二審均未能提供權益轉讓書等證據原件,證明將車輛代位求償權益轉讓給了某保險公司等事實,某保險公司應當自行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一審法院對某保險公司駁回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某保險公司主張代位求償權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公告費6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謝唯立
審判員 羅希夷
審判員 林 青
二〇二〇年三月七日
書記員 朱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