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訴譚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的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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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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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103民初6438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永州市冷水灘區(qū)人民法院 2020-02-24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負責人:徐XX。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湖南正贏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譚XX,男,漢族,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灘區(qū)。
原告與被告譚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譚XX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三筆保險金賠款共計261836.94元;2、判令被告支付因原告履行保險責任造成的經濟損失18215.19元(以尚未償還的保險金元為基數(shù),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原告支付保險金之日算起,暫算至2019年5月31日。第一筆原告自2017年11月21日支付保險金【104433.06元X4.35%÷360X586=7394.73元】,第二筆原告自2017年11月29日支付保險金【104412.22元X4.35%÷360X578=7292.32元】,第三筆原告自2017年12月26日支付保險金【52991.66元X4.35%÷360X551=3528.14元】三筆賠償金共計18215.19元,并繼續(xù)計算至被告實際賠償完畢之日止),以上合計人民幣280052.13元;3、判令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11月17日,被告通過網絡投融資平臺(該平臺由廣東網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運營、維護)向投資人共計借款100000元,起息日為2016年11月18日,到期日為2017年11月15日,還款方式為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后端還款。2016年11月26日,被告通過網絡投融資平臺(該平臺由廣東網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運營、維護)向投資人共計借款100000元,起息日為2016年11月28日,到期日為2017年11月23日,還款方式為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后端還款。2016年12月25日,被告通過網絡投融資平臺(該平臺由廣東網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運營、維護)向投資人共計借款50000元,起息日為2016年12月27日,到期日為2017年12月20日,還款方式為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后端還款。被告在約定的到期日后未按約定支付本金和利息,原告作為保險人接到廣東網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索賠通知書后于2018年11月21、29日,2017年12月26日支付了三筆保險金共計261840.49元,同時廣東網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為被保險人向原告出具了債權轉讓書。至今,被告累計還款3.55元,尚欠261836.94元賠付款未償還。故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請求依法判如所請。
被告譚XX沒有到庭,亦未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附卷佐證。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11月17日,被告譚XX通過網絡投融資平臺(該平臺由廣東網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運營、維護)向投資人共計借款100000元,起息日為2016年11月18日,到期日為2017年11月15日,還款方式為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2016年11月26日,被告通過網絡投融資平臺(該平臺由廣東網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運營、維護)向投資人共計借款100000元,起息日為2016年11月28日,到期日為2017年11月23日,還款方式為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2016年12月25日,被告通過網絡投融資平臺(該平臺由廣東網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運營、維護)向投資人共計借款50000元,起息日為2016年12月27日,到期日為2017年12月20日,還款方式為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被告在約定的到期日后未按約定支付本金和利息,原告作為保險人接到廣東網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索賠通知書后于2018年11月21、29日,2017年12月26日支付了三筆保險金共計261840.49元,同時廣東網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為被保險人向原告出具了債權轉讓書。至今,被告累計還款3.55元,尚欠261836.94元賠付款未償還。
本院認為,本案系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被告譚XX與投資人簽訂借款協(xié)議,系雙方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有效,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被告譚XX在約定的到期日后應按約定支付本金和利息,被告應償還的本金及利息共計261840.49,因原告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接到廣東網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索賠通知書后于2018年11月21、29日,2017年12月26日支付了三筆保險金共計261840.49元,同時廣東網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為被保險人向原告出具了債權轉讓書,被告譚XX累計還款3.55元,故原告某保險公司要求被告譚XX支付保險金賠償款共計261836.94元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經濟損失應為逾期利息,故其逾期利息應為18215.19元(以尚未償還的保險金元為基數(shù),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原告支付保險金之日算起,暫算至2019年5月31日。第一筆原告自2017年11月21日支付保險金【104433.06元X4.35%÷360X586=7394.73元】,第二筆原告自2017年11月29日支付保險金【104412.22元X4.35%÷360X578=7292.32元】,第三筆原告自2017年12月26日支付保險金【52991.66元X4.35%÷360X551=3528.14元】三筆賠償金共計18215.19元,并繼續(xù)計算至被告實際賠償完畢之日止),以上合計人民幣280052.13元,上述逾期利息繼續(xù)計算至被告實際賠償完畢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譚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賠償款共計261836.94元;
二、被告譚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支付逾期利息18215.19元(以尚未償還的保險金元為基數(shù),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原告支付保險金之日算起,暫算至2019年5月31日。第一筆原告自2017年11月21日支付保險金【104433.06元X4.35%÷360X586=7394.73元】,第二筆原告自2017年11月29日支付保險金【104412.22元X4.35%÷360X578=7292.32元】,第三筆原告自2017年12月26日支付保險金【52991.66元X4.35%÷360X551=3528.14元】三筆賠償金共計18215.19元,并繼續(xù)計算至被告實際賠償完畢之日止),以上合計人民幣280052.13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5501元,減半收取2750.39元,由被告譚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潘長文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代理書記員 游子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