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XX、某保險公司追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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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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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4民終1739號 追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24
上訴人(原審被告):江XX,男,漢族,住廣西藤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廣西桂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盧XX,廣西飛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西桂林市。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50300742070XXXX。
代表人:林愿平,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廣西獨秀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江XX因與被上訴人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藤縣人民法院(2019)桂0422民初185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20年1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江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盧XX、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江XX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重審或者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事實與理由:1.雖然盤榮軍維修車輛支付了80000元,但沒有證據證明維修的項目是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壞項目;2.一審判決認定金優(yōu)勝公司有營業(yè)執(zhí)照,因而認為其具有汽車維修的資質是錯誤的,有無汽車維修資質應以行政許可為準;3.雖然上訴人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后逃逸,但不能證實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在上訴人,交警事故責任認定有錯誤。
某保險公司答辯稱,同意一審判決。
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江XX賠償原告825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4月24日,盤榮軍為桂CXXXXX號車在原告處投保了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為160000元,保險期間為2018年4月24日24時至2019年4月24日24時止。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保險單載明,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中國平安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2014版)第十八條約定:“因第三方對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被保險人也可以向本保險人索賠,保險人在保險金額內先行賠付被保險人,并在賠償金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shù)臋嗬!?019年1月21日,被告江XX駕駛桂DXXXXX號小轎車,從大黎往太平方向行駛與盤榮軍駕駛的桂CXXXXX號小客車發(fā)生碰撞,造成沖出路外、人員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江XX棄車逃逸。后經藤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江XX會車時突然駛過左車道、事故發(fā)生后棄車逃逸是造成此事故原因,江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盤榮軍由桂林市名揚道路救援服務有限公司將受損車輛,拉至桂林金優(yōu)勝貿易有限公司(該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上的經營范圍有汽車維修項目)進行車輛維修,花去拖車費2500元、維修費80000元。后經盤榮軍申請,原告于2019年5月8日對桂CXXXXX的損失賠償了82500元。原告遂向法院起訴。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江XX在會車時突然駛過左車道、事故發(fā)生后又棄車逃逸,交警部門認定其負該次事故全部責任,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盤榮軍為桂CXXXXX在原告處投保了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原告與盤榮軍間已形成保險合同關系,該保險合同系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的,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是合法有效的。后原告依保險合同的約定,對盤榮軍的車輛損失賠償了82500元,符合其雙方的約定,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guī)定,該院予以確認。根據《保險法》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钡囊?guī)定,原告已依法取得了代位向被告請求賠償?shù)臋嗬虼耍嬉蟊桓娼璛X賠償82500元訴訟請求,合法有據,該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實盤榮軍在事故中有過錯,故對被告認為交警部門《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錯誤的抗辯主張,該院不予采信;因桂林金優(yōu)勝貿易有限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載明的經營范圍有汽車維修項目,且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能證實原告與盤榮軍有串通、非法牟利的證據,故對被告認為桂林金優(yōu)勝貿易有限公司沒有取得行政許可、其維修車輛非法以及原告與盤榮軍串通、非法牟利,維修費用與事故沒有關聯(lián)性等抗辯主張,該院亦不予采信。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江XX應賠償原告某保險公司82500元。
本院查明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的交通事故經藤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上訴人江XX會車時突然駛過左車道、事故發(fā)生后棄車逃逸是造成此事故原因,江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該事故責任認定客觀真實,一審法院予以確認正確。由于盤榮軍為桂CXXXXX號車在被上訴人處投保了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且被上訴人也已依保險合同的約定,對盤榮軍的車輛損失賠償了82500元,故一審法院根據《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認定某保險公司已依法取得了代位向江XX請求賠償?shù)臋嗬袥Q江XX應賠償某保險公司82500元并無不當。上訴人江XX上訴主張本案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錯誤、桂林金優(yōu)勝貿易有限公司沒有維修汽車資質、維修費80000元的事實不清等,但其沒能提供充分的證據予以證實,故本院對江XX的主張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江XX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862元,由上訴人江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曾 超
審判員 劉創(chuàng)祥
審判員 林 遠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朱思華
書記員 黃詩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