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張XX、袁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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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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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蘇04民終48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1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南通市。
負責人:盧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江蘇通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女,漢族,住江蘇省宜興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袁X,男,漢族,住江蘇省如皋市。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XX、袁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武進區人民法院(2019)蘇0412民初694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張XX的傷不構成十級傷殘,應進行重新鑒定。
張XX、袁X未作答辯。
張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35190.64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5月20日8時許,在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湟里鎮桃園湟新線路口,袁X駕駛蘇F×××××號車由東向西行駛時與張XX駕駛電動自行車由南向北行駛時相撞,致二車損,張XX受傷,經常州市公安局武進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袁X、張XX應承擔事故同等責任。事故后張XX被送往醫院治療。2019年3月11日,張XX之傷經法院委托無錫市中西醫結合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認定張XX左膝關節損傷,傷殘等級評定為十級,誤工期120日,營養期60日,護理期60日。還查明,蘇F×××××號汽車登記所有人為袁X。該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事故后,袁X墊付1171.9元。訴訟中,無錫市中西醫結合醫院司法鑒定所就某保險公司的意見回函答復,稱張XX2018年5月20日因交通事故受傷致雙膝關節內側半月板后角損傷,雙膝外側盤狀半月板后角損傷,雙膝髕上囊、關節腔內積液,行“左膝關節探查清理+外側盤狀半月板修整+修補術+軟骨下骨鉆孔”治療。鑒定時檢驗見左膝關節屈伸:0-80°,右膝關節屈伸:0-135°(膝關節屈伸參考值:0-150°)。其外傷后致雙膝損傷明確,經過臨床治療穩定后,仍后遺左膝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依據《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5.10.6.11條款,傷殘等級評定為十級。援引條款無誤,損傷基礎明確。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張XX有權就其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損失向侵害人主張賠償,因本案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張XX與袁X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故袁X應對張XX的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因袁X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故張XX的損失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償,超出交強險范圍的,袁X應負擔部分由某保險公司按照商業三者險的合同內容賠付。保險范圍外的由袁X按責承擔。張XX的傷殘等級經無錫市中西醫結合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具備相應的鑒定資質,程序合法、鑒定過程及意見明確,且保險公司未能提交該鑒定意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依法認可此鑒定意見。關于張XX的損失,確認如下:1.醫療費22739.64元,因交強險條款和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均約定保險公司應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標準核定醫療費的賠償金額,故醫保外用藥可按10%的比例予以扣除2273.96元(該款由袁X承擔60%即1364.38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按50元/天計算,共17天,計850元;3.營養費按12元/天計算,共60天,計720元;4.護理費780元+60元/天*54天=4020元;5.誤工費酌定2800元/月,計11200元;6.殘疾賠償金94400元;7.精神撫慰金5000元;8.交通費酌定400元;9.車輛損失費750元。綜上,張XX的損失共計140079.64元,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20750元,在商業險限額內賠償10233.41元,共計130983.41元,由袁X賠償張XX醫療費1364.38元。相應的墊付款在本案中一并折抵。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限額內賠償張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車輛損失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30983.41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二、袁X賠償張XX醫療費等損失1364.38元,扣除墊付的1171.9元,余款192.48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三、駁回張XX的其余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88元(減半收取),鑒定費3060元,共計3648元,由張XX負擔1459元,袁X負擔2189元,由袁X負擔的訴訟費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張XX。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張XX有權就其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損失向侵害人主張賠償。因本案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張XX與袁X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一審確定由袁X對張XX的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是可以的。無錫市中西醫結合醫院司法鑒定所接受武進區人民法院委托,根據送檢材料結合檢驗所見,對張XX的傷情進行鑒定,評定其傷情構成十級傷殘。無錫市中西醫結合醫院司法鑒定所及其鑒定人員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鑒定的材料由法院提供,鑒定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作出的鑒定結論明確,一審法院經審查后對無錫市中西醫結合醫院司法鑒定所作出的鑒定意見予以采信并無不當。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76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周 雯
審判員 董 維
審判員 王昊東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劉建勇
書記員 高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