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XX訴熊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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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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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621民初124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岳陽縣人民法院 2020-02-12
原告:蔣XX,男,漢族,岳陽縣人,住岳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金X,岳陽樓區陽光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熊XX,男,漢族,岳陽縣人,住岳陽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岳陽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621694017XXXX。
負責人:黎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喻X,女,漢族,岳陽縣人,某保險公司工作人員,住岳陽縣。
原告蔣XX與被告熊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蔣XX委托訴訟代理人金X、被告熊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喻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蔣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17923.18元;被告二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先行賠付;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8年12月3日11時05分,被告一熊XX駕駛湘FXXXXX小型客車在107國道1515公里500米處倒車行駛時,與蔣XX駕駛的輕便摩托車相撞,導致原告蔣XX、韓丁酉兩人受傷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經岳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一熊XX負此次事故主要責任、原告蔣XX負次要責任、韓丁酉無責任。被告一熊XX駕駛的湘FXXXXX號車輛在被告二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150萬及相應的不計免賠特約險。原告同意將本次事故交強險部分全部給予第一傷者韓丁酉。此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因在賠償數額上不能和被告達成一致意見,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具此訴狀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請。
被告熊XX辯稱:原告受傷是事實,但我在岳陽市一人民醫院為原告墊付急救檢查費839.80元,墊付住院醫藥費6036.95元,合計6876.75元。此款請求予以返還。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一、答辯人對被告熊福州所有的牌號為湘FXXXXX小型客車在答辯人公司投保情況予以認可,投保了不計免賠三者險150萬元,保險期間為2018年2月17日至2019年2月16日,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答辯人僅在保險限額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二、根據交警事故認定書劃分的責任,被告熊XX僅負事故主要責任,被答辯人蔣XX的損失應結合韓丁酉的損失一并計算,超出交強險的部分,答辯人承擔的責任比例不超過70%。三、根據答辯人與被告熊XX簽訂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以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的合同約定及《保險法》第六十六條之約定例外規定,鑒定費、訴訟費不屬于保險公司的理賠范圍,本案為侵權法律關系,應由存在過錯的侵權過錯方承擔。四、針對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和請求賠償金額,答辯人暫作如下答辯:1.醫療費:對被答辯人主張的因事故損失的醫療費,應以關聯性傷情的正規醫療票據為準,對于非醫療費票據答辯人不予認可。根據答辯人的交強險條款第19條及三者責任險保險合同第26條第6款約定:參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醫療保險同類醫療費用標準核定損失,按因事故發生所產生的醫療費總額的20%進行非醫保核減。2.住院伙食補助費:應按實際住院天數按60元/天標準;3.營養費:法醫鑒定中無營養期,營養費主張無依據,不應支持。4.護理費:應提供護理人員實際工作收入證明,被答辯人不能提供護理人員收入標準,請求參考事故發生時上一年度城鎮私營單位居民服務業36613元/年計算。5.誤工費:被答辯人已年滿64歲,其勞動能力已減弱,就算存在誤工,其標準僅能按農業標準的50%計算。以上答辯人意見請求采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2018年12月3日11時05分,被告熊XX駕駛車牌號為湘FXXXXX的小型轎車在107國道1515公里500米處倒車行駛時,與原告蔣XX駕駛的輕便摩托車相撞,導致原告蔣XX、韓丁酉兩人受傷的交通事故。2018年12月4日岳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適用簡易程序作出第43062142018000126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熊XX負主要責任,原告蔣XX負次要責任,韓丁酉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蔣XX在岳陽市一人民醫院、岳陽市中醫院治療,住院22天,用去醫藥費8396.30元,其中原告支付1519.55元,被告熊XX墊付6876.75元(其中門診急救費839.80元、住院醫藥費6036.95元)。2019年11月15日,經岳陽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委托,岳陽市金盾司法鑒定所作出岳金盾司鑒所[2019]臨鑒字第69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其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蔣XX所受損傷。建議自受傷之日起全休90天,其中60天需護理1人;相關檢查及治療費用憑正規票據審定。鑒定費800元。原告蔣XX系長湖鄉洪橋村村民,受傷前在家務農,有一定的收入。另查明,2018年2月17日,被告熊XX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5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含不計免賠),保險期限為一年,事故發生時在保險期內。
本院認為,原告在本次事故中受到人身傷害,造成經濟損失,理應得到適當的賠償。原告要求被告熊XX和被告某保險公司予以賠償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應予支持。但賠償的范圍和賠償標準、數額以本院確認的為準。參照《2019-2020年度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原告應獲得的賠償計算如下:1.醫藥費8396.30元,非醫保用藥部分1259.45元(8396.30元X15%),被告熊XX承擔70%計881.62元,原告蔣XX承擔30%計377.83元;扣除非醫保用藥部分后醫藥費為7136.85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1320元(住院22天X60元/天]。3.營養費660元(住院22天X30元/天)。岳陽市一人民醫院出院記錄有醫囑,應加強營養。4.護理費10064.71元(護理60天X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61227元/365天]。5.誤工費11020.19元(全休90天X農、林、牧、漁業44693元/365天)。6.交通費200元,雖然原告未提供交通費票據,但住院、轉院時已實際發生,故酌情處理200元。7.鑒定費800元。上述1-3項合計為9116.85元,因被告某保險公司交強險責任限額10000元已向同案韓丁酉賠付,故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承擔6381.80元(9116.85X70%),原告蔣XX自負2735.05元(9116.85元X30%);上述4-7項合計為22084.9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4294.44元(總額110000元-同案韓丁酉105705.56元),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承擔12453.32元[(22084.90元-4294.44元)X70%];原告蔣XX自負5337.14元[(22084.90元-4294.44元)X30%]。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蔣XX誤工費等經濟損失4294.44元(110000元-105705.56元),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蔣XX醫藥費、護理費等經濟損失18835.12元(醫藥費6381.80元+其他部分12453.32元),合計23129.56元。
二、由被告熊XX賠償原告蔣XX經濟損失881.62元,被告熊XX已墊付醫藥費等6876.75元,相互抵減后,原告蔣XX應返還給被告熊XX5995.13元。
三、駁回原告蔣XX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判決第一項,限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履行,或將款匯至本院指定賬戶(戶名:岳陽縣人民法院,賬號:80XXX72,開戶行:華融湘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陽縣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8元,減半收取124元,由被告熊XX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的人數提供副本,向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費后,上訴于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克毅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書記員 楊卓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