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曹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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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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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082民初719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長葛市人民法院 2020-01-08
原告:張XX,男,漢族,住址長葛市。
委托代理人:司XX,河南葛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范XX,河南葛天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曹XX,男,漢族,住址長葛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082758372XXXX。
住所地:長葛市。
負責人:李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彭X,該公司員工。
原告張XX與被告曹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受理后,于同年12月12日,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X的委托代理人司XX、范XX,被告曹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XX訴稱:2019年9月6日14時30分許,在長葛市南××鎮××路段,被告曹XX駕駛豫K×××××號小型普通客車由北向南行駛時與原告張XX駕駛兩輪輕便摩托車由西向東行駛時發生相撞,造成原告張XX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責任書認定被告曹XX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張XX負事故次要責任。被告曹XX肇事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購買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張XX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共計96978.25元。
被告曹XX辯稱:被告曹XX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有保險,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主張的醫療費應扣除20%的非醫保用藥;我司墊付10000元應當扣除;訴訟費、鑒定費不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9年09月06日14時30分許,在長葛市南××鎮××路段,被告曹XX駕駛豫K×××××號小型普通客車由北向南行駛時與原告張XX駕駛兩輪輕便摩托車由西向東行駛時發生相撞,造成原告張XX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長公交認字【2019】第1909212號認定被告曹XX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張XX負事故次要責任。原告張XX受傷后住院治療60天,花費115149.44元(含人血白蛋白5支2250元),其中被告某保險公司、曹XX各墊付10000元。現原告張XX仍在治療中。
另查明:被告曹XX所駕駛豫K×××××號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500000元第三者責任險且為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長公交認字【2019】第1909212號認定被告曹XX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張XX負事故次要責任。基于被告曹XX肇事車輛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事實,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本案原告張XX的合法損失,被告某保險公司首先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再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依被告曹XX所負事故主要責任按比例承擔,仍然不足的部分,由被告曹XX承擔。原告張XX損失核定為:醫療費115149.4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0元(50元/天×60天)、營養費1200元(20元/天×60天)、護理費6496.77元(39522元/年÷365天×60天)、交通費1200元(20元/天×60天)共計127046.21元。即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XX醫療費10000元、護理費、交通費計17696.77元,其他費用109349.44元(127046.21-17696.77),被告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承擔其中的70%計76544.61元,即被告某保險公司共承擔原告損失94241.38元。原告張XX訴訟請求過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張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共計94241.38元(其已墊付10000元可折抵)。
二、駁回原告張XX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224元,減半收取1112元,被告曹XX承擔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七份,向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繳納上訴費,上訴于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曉云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書記員 楊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