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甲與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9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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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082民初648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長葛市人民法院 2020-01-10
原告:張X甲,女,漢族,住址長葛市。
委托代理人:孫XX,長葛市公平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甲保險公司。
社會信用代碼:91410100395769XXXX。
負責人:程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鄭X,河南千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乙保險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210200751572XXXX。
負責人:張X乙,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鄭X,河南千益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X甲與被告劉景召、、、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甲的委托代理人孫XX,被告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鄭X均到庭參加訴訟。原告張X甲于庭審前撤回對被告劉景召、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公司的起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X甲訴稱:2018年8月2日1時20分許,在長葛市××一瓷門口處,被告劉景召駕駛豫A×××××號小型轎車由西向東行駛時與頭西尾東停靠在道路北側停車位上的原告張X甲的豫K×××××號輕型貨車發生相撞,造成豫K×××××號輕型貨車及被告劉景召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被告劉景召負事故全部責任。請求判令被告共同賠償原告趙彩云修理車輛期間營運損失計39150元。
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認定書顯示,被告劉景召在事故發生后,沒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商業險我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同航空港公司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8年08月02日01時20分許,在長葛市××一瓷門口處,被告劉景召駕駛豫A×××××號小型轎車由西向東行駛時與趙火明頭西尾東停靠在道路北側停車位上的豫K×××××號輕型貨車發生相撞,造成被告劉景召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長公交認字[2018]第1808120號認定被告劉景召駕駛機動車未實行右側通行且發生交通事故后未迅速報警保護現場負事故全部責任,趙火明不負事故責任。原告趙彩云系趙火明所駕駛豫K×××××號輕型貨車實際車主,車輛日停運損失經評估為525元/日,原告趙彩云用去評估費2000元。本院已口頭裁定準許原告張X甲撤回對被告劉景召、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公司的起訴
另查明:被告劉景召所駕駛豫A×××××號小型轎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500000元第三者責任險且為不計免賠,在乙保險公司投保50000元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本院認為: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長公交認字[2018]第1808120號認定被告劉景召駕駛機動車未實行右側通行且發生交通事故后未迅速報警保護現場負事故全部責任,趙火明不負事故責任。故被告劉景召應承擔原告張X甲的合法損失。基于被告劉景召肇事車輛投保第三者責任險及被告劉景召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撤回對被告劉景召的起訴的事實,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本案原告張X甲的合法損失,由被告中華聯合保險航空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內承擔(交強險限額2000元已在原告趙彩云另一案件中扣除)。依合同約定保險公司不予承擔的訴訟費,因原告撤回對被告劉景召的起訴,故原告自擔。原告張X甲損失核定為:營運損失13125元(525元/日×25日,根據原告陳述、向他人咨詢及日常生活經驗,酌定修理期限25日)、鑒定費2000元共計15125元,被告中華聯合保險航空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內承擔。原告張X甲主張的交通費,無證據予以印證,本院不予支持;其訴訟請求過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主張的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無證據予以印證,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甲保險公司主張的被告乙保險公司也應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因其公司已可足額賠償,且如此賠償亦不違背合同約定,且有利于保護原告,故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張X甲營運損失計15125元。
二、駁回原告張X甲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778元,減半收取389元,原告張X甲承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七份,向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繳納上訴費,上訴于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曉云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書記員 楊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