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張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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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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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尾中法民三終字第9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2-0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揭陽市榕城區。
負責人陳欽城,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曉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男,漢族,汕頭市人,住汕頭市朝陽區。
委托代理人陳麗惠,廣東本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魏XX,男,漢族,揭陽市人,住揭陽市榕城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林XX,女,漢族,揭陽市人,住揭陽市空港經濟區。
上訴人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汕尾市城區人民法院(2014)汕城法民一初字第44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1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曉祥、被上訴人張XX委托代理人陳麗惠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魏XX、被上訴人林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4年5月27日4時53分,被告魏XX駕駛粵V×××××重型廂式貨車(所有人林XX)途經沈海高速公路(深汕段)西行2772KM+600M處在右車道行駛,前面因交通事故阻塞,遇前面車輛剎車減速時,急忙向左打方向避讓,車頭碰撞到在左車道由呂曉志駕駛原告所有的粵D×××××小型普通客車尾部,致使粵D×××××車受力向前,車頭碰撞到前面由楊輝駕駛的粵L×××××號車,同時,粵D×××××號車左前側碰撞道路中央護欄,車身打轉再與護欄碰撞,造成車上蔡耿偉、黃曉陽、張貴峰、張隆升受傷,上述三輛車輛不同程度損壞、路產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2014年6月9日,汕尾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埔邊高速公路大隊作出汕(埔)公交認字【2014】第0001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魏XX負事故全部責任,當事人呂曉志、楊輝,乘客蔡耿偉、黃曉陽、張貴峰、張隆升無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所有的粵D×××××小型普通客車造成損失,原告經交警部門通知委托汕尾市價格認定中心對粵D×××××小型普通客車的實際損失進行鑒定,經鑒定粵D×××××小型普通客車車輛損失為174397元,原告支付鑒定費7000元,合計共181397元。
事故責任車輛粵V×××××重型廂式貨車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為1000000元,并購置不計免賠,保險期間均為自2013年6月1日0時起至2014年5月31日24時止,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原告同意放棄無責車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100元的賠償責任。原告至今未得到賠償。
原審認為,2014年6月9日,汕尾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埔邊高速公路大隊作出汕(埔)公交認字【2014】第0001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魏XX負事故全部責任,當事人呂曉志、楊輝,乘客蔡耿偉、黃曉陽、張貴峰、張隆升無事故責任,該認定事實清楚,定性準確且當事人沒有異議,可依法作為本院劃分事故責任的依據。
本案爭議焦點:1、2014年7月29日汕尾市價格認證中心對粵D×××××小型普通客車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是否可以作為賠償計算依據;2、原告請求的各項賠償要求是否合理。1、關于汕尾市價格認證中心對粵D×××××小型普通客車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是否可以作為賠償計算依據問題,該鑒定是原告根據交警部門通知委托有資質部門進行鑒定,定損根據粵D×××××號車全部損壞計算重置成本扣除成新率及殘值,計算出粵D×××××號車全部損失174397元,鑒定結果合理,且鑒定費7000元有合法票據支持,可予確認,因此,被告某保險公司提出對原告的粵D×××××車的實際受損零件、維修項目要求重新鑒定無提供反駁證據支持,依法不予采納。2、原告請求的各項賠償要求是否合理問題。事故造成原告的粵D×××××小型普通客車車輛損失為174397元,原告支付鑒定費7000元,原告是經交警部門通知委托汕尾市價格認定中心對粵D×××××小型普通客車的實際損失進行鑒定,事故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沒有異議,可予確認;原告同意放棄無責車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100元的賠償責任,屬于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可予照準。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為:車輛損失174397元、鑒定費7000元,合計共181397元。扣除放棄無責車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100元,實為181297元。依法可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中先予賠償2000元,交強險不足賠償部分179297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其承保車輛事故責任在第三者責任險進行賠償。保險限額不足部分由被告魏XX、林XX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魏XX、林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放棄質證和抗辯的權利,依法缺席判決。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原告張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181297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在交強險賠償范圍內賠償原告2000元;交強險不足賠償部分179297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的限額范圍內賠償。保險限額不足部分由被告魏XX、林XX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對原審判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稱:原審判決全額賠償涉案標的車的損失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事故發生后,被上訴人張XX沒有與上訴人協商定損事宜,而是單方進行鑒定,是屬于程序不合法。被上訴人張XX提交的《車輛事故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沒有提供車損的照片和具體的說明,只是簡單的敘述車輛受損不能修復而直接推定全損,令人難以信服。上訴人原審時有向原審法院申請重新鑒定,因不被采納,原審法院采信上述鑒定結論書是錯誤的,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糾正。另,本案訴訟費不屬于保險責任,不應由上訴人承擔。請求二審法院支持上訴人的訴求。
被上訴人張XX答辯稱: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上訴人上訴無據,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魏XX、林XX沒有提供書面答辯。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查明的事實,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另查,交警部門埔邊交通警察大隊《汕尾市道路交通事故檔案》(編號:4415917201400012)卷中,有分別通知粵D×××××車主、粵L×××××車主選定鑒定機構的《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損失鑒定通知書》兩份,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表示車主收到交警的鑒定通知后沒有告知上訴人。
案經本院調解,各方當事人無法達成一致意見。
本院認為,本案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爭議焦點為:一、車損鑒定是否正確;二、上訴費用承擔問題。
關于車損鑒定問題。從查明的情況看,事故發生后,由交警部門通知各車主對車損進行鑒定,并列出幾個有資質的鑒定機構由各車主選擇。本案被上訴人張XX選擇的汕尾市價格認證中心是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且由交警部門委托,本院予以確認。上訴人提出是被上訴人張XX單方委托,不合程序的觀點,理據不足,本院不予以采信。從《車輛事故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內容來看,車輛損壞的情況附有詳細的相片,且被上訴人張XX在原審時作為證據提交且已經質證,上訴人提出結論書沒附車損相片的講法不實,上訴人又提出車輛沒能達到全損的意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訴人沒有向本院提供足以反駁該鑒定意見的證據,故該請求不能成立,其要求重新鑒定的申請,本院亦不予以準許。
關于上訴費用承擔問題。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以及保險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原審判決上訴人承擔訴訟費正確,上訴人提出不應承擔訴訟費用,理據不足,本院予以駁回。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理據不足,依法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訴訟費人民幣3927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曾廣文
代理審判員 曾曉輝
代理審判員 黃彬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書 記 員 施輝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