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XX與上海巴士第四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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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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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滬0107民初199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 2020-01-09
原告:江XX,男,漢族,戶籍地上海市普陀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江X,男,漢族,戶籍地上海市普陀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上海友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巴士第四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黃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負責人:張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中豪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律師。
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原、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告請求判令被告賠償醫療費108559.9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80元、營養費4800元、護理費7200元、殘疾賠償金217708.2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交通費500元、衣物損500元、鑒定費4800元、律師代理費5000元。被告均對事故經過、責任認定、鑒定結論、就醫過程沒有異議,同意部分訴訟請求。被告上海巴士第四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認為肇事司機系履行職務行為,有關賠償責任由公司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9年2月12日19時30分許,案外人趙某駕駛車輛號牌為滬AXXXXXD的大客車在本市宜川路延長西路處與行人原告江XX發生碰撞,致原告江XX受傷入院。事故責任認定案外人趙某承擔全部責任。肇事車輛在事故發生時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122000元和商業險200000元(無不計免賠)。
審理中,雙方當事人對以下金額達成一致意見:殘疾賠償金195937.9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80元,營養費4800元、交通費500元、衣物損200元、鑒定費4800元,另護理費、律師代理費由法院法判決。
本院認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侵權人或賠償義務人依法應賠償相應損失。本案醫療費經審核確定為108559.93元、關于護理費的賠償結合鑒定結論本院酌情確定為4800元,關于律師在理費的賠償,本院酌情確定為4000元。雙方達成一致意見部分,本院予以確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江XX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280200元;
二、被告上海巴士第四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江XX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53977.85元,扣除已墊付的人民幣107681.93元,則原告江XX應返還被告上海巴士第四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人民幣53704.08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2500元,由被告上海巴士第四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唐寅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書記員 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