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劉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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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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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民終122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南區)二期60層、59層5901。
負責人:林X。
委托訴訟代理人:智X,廣東誠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男,漢族,住重慶市萬州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卿XX,女,土家族,住重慶市萬州區。
以上兩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廣東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深圳市珠港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鹽田區。
負責人:梁XX。
委托訴訟代理人:葉XX,廣東宏安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劉XX、卿XX、深圳市珠港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珠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2019)粵0115民初603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改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商業三者險的保險賠償責任。2.請求改判死亡賠償金按照廣東省農村居民收入標準15780元/年計算、改判被撫養人生活費按照廣東省農村居民消費支出標準13200元/年計算。3.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劉XX、卿XX、珠港公司負擔。
事實理由:一、關于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由于上訴人承保車輛屬于營運車輛且駕駛員事故發生時不具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根據涉案車輛商業保險合同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第二十四條(二)第6小條的約定,上訴人不應當承擔商業三者險保險賠償責任。第6條約定:“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涉案車輛投保人珠港公司出具《投保人聲明》稱已收到相應保險條款并對上訴人就保險條款及免責條款等內容的說明和明確說明完全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規定:“投保人對保險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要求的明確說明義務在相關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確認的,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該項義務?!币虼?,上述保險免責條款約定依法有效。涉案車輛保險單載明的保險車輛使用性質是營業車輛,交通部2006第9號令《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六條規定:“國家對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實行從業資格考試制度;從業資格是對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所從事的特定崗位職業素質的基本評價;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必須取得相應從業資格,方可從事相應的道路運輸活動?!北景钢?,由于上訴人承保車輛駕駛員即楊瑞龍事故發生時不具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有效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上訴人有權不承擔商業三者險的保險賠償責任。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及其他各地法院大量的裁判文書支持某保險公司的這一觀點。
二、關于營運車輛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的必要性問題。由于營運貨車車型大、出行次數頻繁、長時間行駛導致事故風險系數高,國家對營運車輛的駕駛是嚴格管理的。如同出租車駕駛員需要出租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一樣,駕駛營運貨車的駕駛員必須通過考核取得從業資格證是交通部《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的明確規定,從業資格證是駕駛營運車輛駕駛員從事道路運輸活動的必備證書。根據交通部2006第9號令《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六條、第十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等規定均要求駕駛營運車輛需取得交通運輸部門的從業資格證方可從業。此外,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也有相應從業規定。以上規定說明,國家對營運車輛包括經營性貨運車輛是嚴格管控的,因為營運單位為了追求最大利潤都會頻繁的長時間的使用營運車輛,加上營運貨車車型較大,導致事故風險系數高,一直是嚴重交通事故的高發車輛。涉案保險車輛投保人珠港公司作為專門從事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的物流公司,依法應當知道駕駛營運車輛的駕駛員必須取得交通運輸管理部門頒發的從業資格證這一許可證和必備證書。
三、保險條款所約定的“駕駛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或其他必備證書”即是按照交通運輸部《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規定的從業人員必備的從業證書,并不能理解為其他證書。原審法院對保險條款的理解存在錯誤,對于保險條款的理解應當從投保人的行業特點依法來理解,因為作為專門從事運輸活動的投保人珠港公司受交通運輸部管理依法應當知道駕駛營業性機動車的駕駛員需要交通運輸管理部門頒發的許可證或必備證書是何種證件而且也只有交通運輸部《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中所載明的這一種證書。
四、關于死亡賠償金和被撫養人生活費應當分別按照廣東省農村居民收入標準和廣東省農村居民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賠償,原審法院按深圳標準計算賠償與事實及法律規定不符,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死者劉某戶籍所在地村委會出具的《脫產證明》并不能證明受害人在城鎮工作,最多只能證明其沒有在本村工作,對于受害人的工作地點和工作單位應當由用人單位出具證明才合理有效。被上訴人提供的微信朋友圈并不能證明受害人有穩定的收入,受害人事故發生前可以確定的工作是其在深圳市龍崗區平湖周歡蔬菜行工作,但據其老板周歡稱受害人2019年4月8日才入職,距離事故發生時間2019年6月4日不到兩個月。因此,被上訴人提交的材料并不能證明受害人事故發生前在深圳有穩定的收入,不符合農村戶口按深圳城鎮標準計算的條件。原審法院判決與事實及法律規定不符,請求二審法院給予改判更正。
被上訴人劉XX、卿XX、珠港公司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交警部門認定,楊瑞龍承擔事故次要責任,應向劉XX、卿XX承擔30%賠償責任。事故發生時楊瑞龍正在履行工作職責,應由用人單位珠港公司承擔替代賠償責任。
粵B×××××號車輛已投保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一審法院認定的劉XX、卿XX上述損失,首先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11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在此優先賠付),超出部分1592059元由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中按30%的責任比例賠償477617.70元,扣除珠港公司墊付喪葬費42066元,某保險公司共應賠償劉XX、卿XX損失545551.70元。劉XX、卿XX損失已由某保險公司賠償完畢,珠港公司無需另行賠償劉XX、卿XX損失,其墊付費用等可另行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一審法院判決如下:一、某保險公司自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劉XX、卿XX545551.70元。二、駁回劉XX、卿XX其他訴訟請求。逾期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4783元,由劉XX、卿XX負擔239元,某保險公司負擔4544元。
本院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一、雖然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的條款中約定了“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的,某保險公司不負保險賠償責任,并提交了投保人聲明以證明某保險公司作了相應的說明義務,但由于對于該條款當中的交通運輸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或其他必備證書所指向的具體證書并不明確,對于該條款中的具體證書名稱是否包含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是否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所有許可證或其他必備證書,或只要缺少其中的任何一種即可免除保險人的保險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并沒有對投保人履行明確說明義務。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人聲明》是預先擬制的打印版本,從內容上也未反映已對上述爭議內容作了明確的解釋說明,因此,某保險公司在保險事故發生后,以此為由拒絕賠償,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納。
二、對于死者劉某生前在深圳居住的事實,被上訴人劉XX、卿XX提供了劉某戶籍地村委會出具的《脫產證明》、深圳市龍崗區平湖街道社區出具的《證明》、《內地居民采集表》,結合劉某2018、2019年度的消費記錄證明等證據,可證實劉某生前在深圳市工作居住已滿一年,因此,一審判決按照廣東省深圳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死亡賠償金和被撫養人生活費,認定事實清楚,處理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上訴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納,對其上訴請求,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464.27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葉建偉
審判員 林幼吟
審判員 彭 湛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書記員 張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