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XX與上海旺茂物流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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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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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滬0107民初199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 2020-01-07
原告:趙XX,女,漢族,戶籍地上海市長寧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上海賽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上海賽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旺茂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廟鎮經濟開發區(崇明縣廟鎮大街XXX號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姚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靜安區。
負責人:王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袁XX。
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原、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告請求判令被告賠償醫療費49927.9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160元、營養費7470元、護理費25190元、殘疾賠償金670815.24元、精神撫慰金290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375100元、假肢維修費65846元、交通費1500元、住院用品費112.1元、衣物損500元、鑒定費2850元、律師費9000元。被告均對事故經過、責任認定、重新鑒定結論、就醫過程沒有異議,同意部分訴訟請求。被告上海旺茂物流有限公司認為肇事司機系履行職務行為,有關賠償責任由公司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8年3月31日10時01分,案外人陳某某駕駛牌號為滬EXXXXX的重型廂式貨車在本市真北路銅川路處與騎自行車的原告趙XX發生碰撞,致原告趙XX受傷,事故責任陳某某承擔全部責任,原告趙XX無責任。另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出具調解書載明被告保險公司賠付原告先期醫療費共計366518.68元,被告上海旺茂物流有限公司賠償原告3000元律師費。肇事車輛在事故發生時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122000元和商業險XXXXXXX元(含不計免賠)。
審理中,雙方當事人對以下金額達成一致意見:醫療費48987.8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160元,營養費7470元、護理費25190元、殘疾賠償金670815.24元、精神撫慰金29000元,衣物損300元、住院用品費112.1元,另重新鑒定費由被告保險公司自行承擔,初次鑒定費被告保險公司承擔1850元,原告承擔1000元。另交通費、律師代理費由法院酌情判決。
本院認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侵權人或賠償義務人依法應賠償相應損失。關于殘疾輔助器具費375100元的賠償及假肢維修費65846元的賠償,結合原告的實際需要及相關假肢評估意見,本院均予以支持。關于交通費1500元、律師代理費9000元的賠償,結合原告的實際情況,本院均予以支持。雙方達成一致意見部分,本院予以確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趙XX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XXXXXXX.11元;
二、被告上海旺茂物流有限公司應于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趙XX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9112.1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3500元,由被告上海旺茂物流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唐寅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書記員 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