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光市華軒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與李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9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魯0783民初810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壽光市人民法院 2020-02-27
原告壽光市華軒汽車租賃有限公司。駐壽光市渤海路南段路西。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783596550XXXX。
法定代表人劉路增,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凱,山東倉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XX,男,漢族,住壽光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駐壽光市怡景商務大廈二樓。
原告壽光市華軒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訴被告李XX、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2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壽光市華軒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凱、被告李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保險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壽光市華軒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46999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10月31日11時10分,李XX駕駛魯G×××××小型汽車,在山東省濰坊市壽光市渤海路南魏處掉頭時與沿渤海路由北向南行駛的耿小文駕駛魯G×××××小型汽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車輛受損。該事故經壽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第37078342019800527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耿小文不承擔事故責任。因被告駕駛的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強險,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原告的損失。不足部分由其他被告承擔。
被告李XX辯稱:事故發生屬實,對責任劃分無異議,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對于原告的合理損失應當首先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超出交強險部分由我賠償,租賃損失過高,我不認可。對貶值損失不認可。其余損失無異議。
被告某保險公司未提交答辯意見。
案經審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實:2019年10月31日11時10分,李XX駕駛魯G×××××號小型汽車,在山東省濰坊市壽光市渤海路南魏處掉頭時與沿渤海路由北向南行駛的耿小文駕駛魯G×××××h號小型汽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車輛受損。該事故經壽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第37078342019800527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耿小文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后,經原告申請,本院依法委托濰坊鴻瑞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原告車輛損失進行評估,原告的損失有:車損10913元,評估費4000元,停運損失9000元(360元×25天),施救費1430元,共計25343元。
同時查明:1、被告李XX駕駛的魯G×××××號小型汽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該車的實際車主為被告李XX。2、魯G×××××號小型汽車的實際車主為原告壽光市華軒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壽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濰坊鴻瑞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價格評估結論書原件及評估費發票、施救費發票、被告的車輛行駛證復印件、駕駛證復印件、當事人的陳述記錄在案為證。
本院認為:被告李XX駕駛機動車與耿小文駕駛原告所有的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車輛受損屬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職權進行現場勘查后作出事故責任認定,李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耿小文不承擔事故的責任,本院予以確認,并依此作為劃分原被告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依據。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受損,其依據法律規定向被告主張損失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車輛損失有具有鑒定資質的評估機構及人員作出,程序合法,依據充分,結論合理,對原告提供的鑒定報告本院予以采信。評估費、施救費為原告確定損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應予支持。關于原告主張貶值損失,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并未包含車輛的貶值損失,原告主張該項損失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關于停運損失,是指運輸業者在受損車輛修理期間除修理費以外的因停運所造成的間接損失,應當根據舉證責任的分配、證據的采信、并結合案件的其他情況綜合認定,依據本案的實際,本院酌情確認原告車輛的停運時間為25天。被告駕駛的肇事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強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的損失。不足部分由被告李XX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壽光市華軒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因該事故造成的損失2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李XX賠償原告壽光市華軒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因該事故造成的損失23343元(25343元-2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判決生效后,被告將賠償款及案件受理費打入原告確認的銀行賬戶,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開戶名:壽光市華軒汽車租賃有限公司;銀行賬號15×××69。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87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50元,被告李XX負擔192元,原告壽光市華軒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負擔24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海泉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丁 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