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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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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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691民初7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保定市新市區人民法院 2020-02-25
原告:時X,男,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保定市徐水區人和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開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600738745XXXX。
主要負責人:王XX,該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男,該公司員工。
原告時X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時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時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太平洋公司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43625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9年5月6日17時24分,杜海江駕駛時X所有的冀F×××××、冀F×××××號貨車行駛至保定市徐水區岔口路段時,追尾碰撞賈志勇駕駛的冀F×××××號轎車,造成雙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杜海江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時X為涉案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商業三者險及車輛損失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某保險公司辯稱,該公司同意在保險責任的前提下依法賠償時X各項合理合法的損失,訴訟費用及鑒定費用等間接損失不予承擔。
根據當事人的訴辯意見,征得各方當事人的同意,確定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是否應賠償時X各種損失43625元。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對時X提交的其本人身份證、冀F×××××、冀F×××××號機動車行駛證、駕駛人杜海江的駕駛證、杜海江的從業資格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輛保險單、吊車費票據,本院委托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TY2019-ZA1390號公估報告及相關公估費票據,雙方當事人對以上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理認定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8月12日,時X為冀F×××××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225000元)及不計免賠險等,保險期限自2018年8月14日至2019年8月14日。2015年10月6日17時24分,杜海江駕駛時X所有的冀F×××××號車輛行駛至保定市徐水區岔口路段時,追尾碰撞賈志勇駕駛的冀F×××××號轎車,造成雙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保定市徐水區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第13060042019800830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杜海江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時X為此次事故支付施救費2000元。
經本院委托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冀F×××××號車輛進行損失評估,該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出具TY2019-ZA1390號公估報告,確定本案中冀F×××××號車輛損失金額為38625元。時X為此次公估支付公估費3000元。
本院認為,首先,時X作為投保人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險等,本案涉及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某保險公司應依照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依據據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冀F×××××號車輛損失為38625元,該損失未超過雙方約定的損失賠償限額,某保險公司應賠償時X車輛損失38625元。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本案公估費3000元是為查明和確定涉案車輛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法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第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時X支付的施救費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依據河北省物價局、交通運輸廳、公安廳《關于規范道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中關于施救費收費標準的規定,對時X主張的施救費2000元予以支持。
第三,訴訟費用是訴訟當事人向法院交納為進行訴訟所必需的法定費用?!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條規定:“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應當依照本辦法交納訴訟費用”,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因此,交納訴訟費用是訴訟當事人的法定義務,某保險公司提出不承擔訴訟費用的主張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應賠償時X車輛損失38625元、施救費2000元并承擔公估費3000元以上共計43625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太平洋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賠償時X各項損失43625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45元,由太平洋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在遞交上訴狀后七日內,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逾期未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的,視為放棄上訴權,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二審案件受理費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交納,收款人: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銀行保定西城支行,開戶賬號:10×××07。當事人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后,請在銀行轉賬憑證原件上注明各方當事人姓名、名稱、一審裁判文書案號,并將該銀行轉賬憑證原件遞交我院案件承辦人員或書記員,由當事人自行復印、保存銀行轉賬憑證復印件。
審判員 谷莉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商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