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與某保險公司、果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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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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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281民初29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遵化市人民法院 2020-02-13
原告:劉X,男,漢族,現住遵化市。
委托代理人:趙X,男,漢族,現住遵化市,系原告的孫女女婿,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區。
負責人:王X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X,該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果X,女,漢族,現住遵化市。
原告劉X與被告、果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X的委托代理人趙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果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劉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賠償各項經濟損失85911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8年8月22日19時20分許,被告果X駕駛的XXX號小型轎車由南向北行駛至遵化市XX路段時,與由西向東原告劉X所推行的手推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后原告被送往遵化市人民醫院救治。2018年9月1日,遵化市交警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果X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劉X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2019年1月24日,經遵化司法醫學鑒定中心鑒定,原告為九級傷殘,護理期、營養期均為60日。被告果X作為直接侵權人,對原告的損失有賠償義務。XXX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故其應在保險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
某保險公司辯稱:在核實果X雙證齊全有效的情況下,根據保險條款約定,在保險限額內按責任賠付。訴訟費、鑒定費不屬于保險責任,不負責賠償。
被告果X未予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8月22日19時20分許,被告果X駕駛的XXX號小型轎車由南向北行駛至遵化市XX路段時,與由西向東原告劉X所推行的手推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后原告被送往遵化市人民醫院救治。2018年9月1日,遵化市交警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果X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劉X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2019年1月24日,經遵化司法醫學鑒定中心鑒定,原告為九級傷殘,護理期、營養期均為60日。XXX號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限額為50萬元、不計免賠的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的爭議要素為,1.醫療費;2.住院伙食補助費;3.營養費;4.護理費;5.交通費;6.鑒定費。
本院結合庭審舉證、質證,對上述爭議要素確定為:
1、醫療費。原告提交的醫療費票據均為正規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系原告治傷所開支的必要合理費用。經本院核實,原告開支醫療費25614.17元。本院認定原告醫療費損失為25614.17元。
2、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提交了住院病歷,住院30天,標準應參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40元一天計算,故本院認定1200元。
3.營養費。原告提交了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需要加強營養的期限為自受傷之日起60日,標準應參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一天40元計算,故本院認定2400元。
4.護理費。原告因為受到人身損害導致其住院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護理必然支出一定費用,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原告需要護理的期限為自受傷之日起60日,原告稱雇傭護工進行護理,但其提供的護理費發票非同一日所開,故對原告雇傭護工護理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參照河北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務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39947元標準,對原告主張的護理費,本院認定為6567元。
5.交通費。原告受傷治療確實需要開支交通費,原告不能提交有關證據,考慮到原告的傷情及住所地與就醫單位、鑒定單位的距離,本院酌定交通費損失400元。
6.鑒定費。鑒定費系原告為確定自身損失情況所開支的必要合理的費用,并提交了票據,本院確認鑒定費1600元。
綜上所述,原告的損失合計37781元。
本院認為:被告某保險公司承保了XXX號小型轎車的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該車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劉X受傷,被告果X承擔主要責任,故對原告劉X的損失,由被告某保險公司首先在交強險醫療費限額項下賠償10000元,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項下賠償6967元,其次在第三者責任險項下對原告超出交強險及交強險部分以外的損失按80%比例賠償16651元。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規定,部分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劉X33618元。
二、駁回原告劉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45元,減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劉X負擔4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62.5元,由被告果X負擔17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張玉紅
二0二0年二月十三日
書記員嚴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