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陳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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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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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0923民初354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東平縣人民法院 2020-02-20
原告:張XX,男,漢族,住東平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XX,東平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告:陳XX,女,漢族,住東平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泰安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900665731XXXX。
負責人:孫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齊X,該公司員工。
原告張XX與被告陳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鄭XX、被告陳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齊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7783.54元、后續治療費2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10元、誤工費20740元、護理費6300元、傷殘賠償金32594元、鑒定費2860元、交通費300元,共計73087.54元減146.77元(交強險以外同等責任按50%計算)為72940.77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9月27日10時40分,在東平縣中心路口,被告陳XX駕駛魯JXXXXX號小型轎車由北向南行駛與由東向西原告駕駛的普通兩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住院治療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東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陳XX承擔事故同等責任。經查,陳XX駕駛魯JXXXXX號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險。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起訴。
某保險公司辯稱,肇事車輛在我司投保一份交強險和商業險50萬不計免賠,在核實無免責免賠情況下我司在交強險商業險范圍內承擔保險合同責任,訴訟費、鑒定費、評估費不屬于我司賠償范圍。
陳XX辯稱,我車在保險公司投保,應由保險公司賠償,不足部分按責任由我賠償。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當事人對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證實該事故及責任劃分情況;東平縣中醫院醫院住院病例、診斷證明、費用明細、住院票據、證實原告因為交通事故住院治療及花費情況;原告及護理人員的身份證,證實原告的身份及護理人員的護理情況;鑒定費發票一張,證實原告支出鑒定費用2860元等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對當事人有異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提交泰安協和司法鑒定書的鑒定意見書有異議,認為原告傷情無法構成傷殘,關于后續治療費在報告中也未體現何處需要后續治療費,后續治療費不合理,誤工期、護理期時間過長。本院認為,鑒定機構系經各方選定,鑒定報告由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做出,鑒定程序合法,被告保險公司未有證據對抗鑒定結論客觀、準確,因此對鑒定報告的效力予以確認。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提交東平天佑石業有限公司營業執照、誤工證明,原告受傷前2019年6、7、8月份的工資表有異議,認為上述材料均無法證明原告在受傷期間收入減少,原告需提供誤工證明、勞動合同、納稅證明、工資卡流水。本院認為,原告提交上述證據相互印證原告在東平天佑石業有限公司上班,因交通事故收入減少的事實,對原告提交的營業執照、誤工證明、工資表的效力予以認定。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及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9月27日10時40分,在東平縣中心路口,被告陳XX駕駛魯JXXXXX號小型轎車由北向南行駛與由東向西原告駕駛的普通兩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住院治療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東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原告與被告陳XX均承擔事故同等責任。原告張XX受傷后被送往東平縣中醫院醫院治療,住院16天,支付醫療費7783.54元。其傷情經醫院診斷:右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外傷性頭痛、右側肋骨骨折、多處皮膚挫傷。2020年1月8日,原告的傷殘等級經泰安協和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右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右側6.7肋骨骨折構成十級傷殘;后續治療費2000元;誤工期限120天;護理期限60日;需一人護理。原告支付鑒定費2860元。
同時查明,原告受傷前在東平天佑石業有限公司工作,受傷前月工資為5100元(170元/天)。原告受傷后被告陳XX交付住院押金5000元。
另查明,被告陳XX駕駛的魯JXXXXX號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保險5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再查明,2018年度山東省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297元,東平縣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費補助標準市內為30元/天。2019年度當地雇工標準為70元/天。
本院認為,被告陳XX駕駛車輛與原告的兩輪摩托車相撞后,經公安機關認定原告與被告陳XX負事故的同等責任,被告陳XX應按照相應責任對原告的合理損失進行賠償,本院酌定被告陳XX承擔50%的賠償比例。因被告陳XX駕駛的魯JXXXXX號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保險,根據法律規定,原告的損失應先由承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及商業第三者保險保險限額內承擔,超出保險范圍的部分由被告陳XX按比例承擔。
關于原告主張的誤工費標準確定,原告在東平天佑石業有限公司工作,根據其減少的收入計算誤工費。原告主張的交通費根據原告住院的時間、住院地與居住地的往返次數,酌定300元。對原告張XX的合理損失本院認為:原告在醫院治療期間的醫療費7783.54元、因傷產生的誤工費20400元(170元/天X120天)、護理費4200元(60天X70元/天X1人)、住院伙食費480元(30元/天X16天)、傷殘賠償金32594元(16297元/年X20年X10%)、交通費300元為合理支出。原告主張的鑒定費2860元,系為確定原告損失數額支出的費用,依據《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應由保險公司承擔。原告主張的后續治療費因未實際支出,不予支持。原告的上述損失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在交強險范圍限額內賠償原告張XX醫療費7783.54元、住院伙食費480元、誤工費20400元、護理費4200元、交通費300元、傷殘賠償金32594元,合計65757.54元;在商業第三者保險賠償1430元(2860元X50%)。綜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合理訴訟請求部分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XX損失65757.54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商業第三者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XX損失1430元;
三、駁回原告張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賬號:62XXX65,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平東原支行,收款人:東平縣人民法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賠償款到賬后由原告張XX返還被告陳XX墊付的5000元。
案件受理費812元,由原告張XX負擔62元,被告陳XX負擔7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董廣興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 翟亞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