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與張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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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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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0923民初5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東平縣人民法院 2020-01-12
原告:張X,女,漢族,居民,戶籍東平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樊XX,山東貫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XX,男,漢族,居民,住河北省滄州市獻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滄州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900760336XXXX。
負責人:王X,職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X,山東魯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X與被告張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樊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缺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張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7518.8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00元、誤工費18961.85元、護理費1950.36元、傷殘賠償金79098元、鑒定費1300元、交通費2000元,共計111729.08元。2、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6月10日14時50分左右,在東平縣,張XX及時冀JXXXXX小型普通客車由西向東行駛時與由東向西行使的原告駕駛的兩輪電動車相撞,造成張X受傷、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張XX駕車逃逸。該事故經東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張XX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與發生事故后駕車逃逸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張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張X無責任。經查,肇事車輛在第二被告處投有交強險一份,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起訴。
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在我處投保交強險,駕駛員存在無證、酒駕以及逃逸的情況,原告的損失應由駕駛員及車主承擔,即使判決我公司賠償,我公司也保留向駕駛員及車主追償的權利,訴訟費、鑒定費不屬于交強險賠償的范圍。
張XX未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當事人對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證實該事故及責任劃分情況;保單一份,證實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東平縣第一人民醫院住院病例、診斷證明、費用明細、住院票據、東平縣人民醫院住院病例、診斷證明、費用明細、住院票據、復查拍片票據,門診病歷、證實原告因為交通事故住院治療及花費情況;原告丈夫董玉建的身份證及結婚證復印件一份,證實護理人員的護理情況;原告不動產登記證書一份,天津市社會保險綜合業務處理單及社會保險交費證明各一份證實原告在天津市東麗區購買房產一套并居住,計算標準應當依據城鎮標準進行計算;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發票一張,證實原告傷情構成十級傷殘,原告支出鑒定費用1300元等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對當事人有異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提交東平縣第一人民醫院住院住院票據及對原告主張的誤工、護理、住院伙食補助、殘疾賠償金的賠償標準有異議,認為原告提交的醫療費發票屬于復印件,原告應提交原件,保險公司不認可;對事故認定書記載駕駛員存在無證、酒駕以及逃逸的情況,所以原告的損失由駕駛員、車主承擔;原告的主張的誤工費沒有出具醫療機構需要休息的診斷證明,僅按照傷殘鑒定報告的時間主張誤工費證據不充分,保險公司最多同意按照公安部誤工休息日標準的原則同意90天;護理費同意按照護工標準;伙食補助費應按照每天30元;交通每天10元標準計算住院期間應按照17天計算;傷殘賠償金原告未提供在該房屋實際居住的相關證據,所以原告主張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證據不充分,應按照農村標準計算。原告提交的醫療費收據雖然是復印件,但醫療機構已在復印件上蓋章確認,對原告支出的醫療費的真實性予以認定。住院伙食標準可參照當地工作人員出差補助標準計算。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及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6月10日14時50分許,被告張XX駕駛冀JXXXXX小型普通客車由西向東行駛與由東向西原告張X駕駛的兩輪電動車相撞,造成原告張X受傷、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被告張XX駕車逃逸。此事故經東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張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原告張X受傷后被送往東平縣第一人民醫院治療,住院1天,支付醫療費1728.83元,事故當天轉入東平縣人民醫院治療,住院18天,支付醫療費5693.04元,后又支付門診治療費93元,合計7514.87元。原告張X的傷情經醫院診斷:恥骨骨折、腦震蕩、雙側眼挫傷、牙齒松動、額骨骨折、左眶上臂多發骨折、多發軟組織損傷,建議出院后休息治療三個月。2019年12月2日,原告的傷殘等級經泰安協和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額骨骨折構成十級傷殘,原告支付鑒定費1300元。
同時查明,原告受傷前于2017年7月26日在天津東麗區“芳潤軒”購買14-1-1404房產一套,并在當地參加社會養老保險。
另查明,被告張XX駕駛的冀JXXXXX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再查明,2018年度山東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549元(108.35元/天),東平縣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費補助標準市內為30元/天。2018年度當地雇工標準為80元/天。
本院認為,被告張XX駕駛車輛與原告的兩輪電動三輪車碰撞后逃逸現場,經公安機關認定被告張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被告張XX應對原告的合理損失全額賠償。因肇事車輛冀JXXXXX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根據法律規定,原告的損失應先由承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承擔,超出強制保險范圍的部分由被告張XX承擔。
關于原告主張的殘疾賠償金的標準確定,原告在天津東麗區購買房產并在當地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其收入在城鎮居民收入的范圍內,原告以2018年度山東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符合法律的規定。原告主張的交通費根據原告住院的時間、住院地與居住地的往返次數,酌定300元。對原告張X的合理損失本院認為:原告在醫院治療期間的醫療費7514.87元、誤工費11701.80元(108.35元/天X108天)、護理費1440元(18天X80元/天X1人)、住院伙食費540元(30元/天X18天)、傷殘賠償金79098元(39549元/年X20年X10%)、交通費300元、鑒定費用1300元,以上合計101894.67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在交強險范圍限額內賠償原告張X醫療費7514.87元、住院伙食費540元;誤工費11701.80元、護理費1440元、交通費300元、傷殘賠償金79098,合計100594.67元,剩余鑒定費用1300元由被告張XX全額賠償。
綜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合理訴訟請求部分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X損失100594.67元;
二、被告張XX賠償原告張X損失1300元;
二、駁回原告張X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賬號:62XXX68,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平東原支行,收款人:東平縣人民法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拆借利率計算)。
案件受理費1267元,由原告張X負擔67元,被告張XX生負擔12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董廣興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二日
書記員 翟亞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