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灤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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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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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402民初181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遼源市龍山區(qū)人民法院 2019-10-24
原告:張XX,男,漢族,住所地吉林省遼源市龍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遼源市龍山區(qū)南康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欒X,男,漢族,住所地吉林省遼源市龍山區(qū)。
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閆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梁XX,該公司職員。
原告張XX與被告灤X、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鵬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XX、被告灤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梁X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起訴稱:2019年8月12日8時40分,原告駕駛摩托車沿北環(huán)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北環(huán)路七一村路口時,與被告駕駛車號為:XXX轎車發(fā)生相撞,造成原告受傷,摩托車損壞。經(jīng)遼源市交通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此次事故責任劃分為被告負全部責任,原告受傷后入住遼源市,住院治療8天。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訴至貴院,請求人民法院對原告的訴請予以支持。
被告灤X答辯稱:之前我們達成協(xié)議,給付醫(yī)療費修車費等費用,我不明白為什么起訴我,之前我答應給付傷者上述的費用,如果判決結果依然是之前的條款,那么起訴產生的費用不應由我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答辯稱:同意在法律范圍內同意賠付,誤工費原告計算錯誤,根據(jù)中級人民法院道交一體化指導意見,應按照年標準除以365天計算。保全費、代理費、訴訟費不在某保險公司賠償范圍內。前期我公司已為雙方進行調解,雖然某保險公司不是調解部門,但雙方已基本達成一致意見,我方標的同意賠付原告保全費等各項損失,后因時間長,原告未等待,訴訟法院,產生代理費及訴訟費,因沒有爭議額所以代理費及訴訟費不應由我方標的進行承擔。
在當庭舉證質證過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jù):
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原告的戶籍登記,證明案發(fā)時間地點,原告無責任,證明原告是城鎮(zhèn)人口。被告一質證:無異議。被告二:無異議。2、住院病歷、用藥清單、醫(yī)療費收據(jù),證明原告入住遼源市治療時間,護理等級,醫(yī)療費數(shù)額4452.97元。被告一質證:無異議。被告二質證:無異議。3、拖車費收據(jù)1張金額100元、修車費收據(jù)1張金額1685元、保全費票據(jù)1張金額220元、訴訟費票據(jù)1張金額250元、交通費票據(jù)6張金額100元、代理費收據(jù)1張金額3500元。被告一質證:訴訟費同意承擔,代理費有異議,其它無異議。被告二質證:保全費訴訟費代理費不同意賠付,其它無異議。
在當庭舉證質證過程中,二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8月12日08時40分,被告灤X駕駛車牌號為XXX的小型客車,沿北環(huán)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北環(huán)路七一村路口時,與原告張XX駕駛車牌號為XXX的普通摩托車相撞,致車輛損壞及原告張XX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入住遼源市治療8天,均為二級護理,花費醫(yī)藥費4,452.97元。出院診斷為:休息治療一周、患肢消腫止痛及時對癥治療。此事故經(jīng)遼源市交巡警支隊事故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認定當事人灤X負全部責任,當事人張XX無責任。被告灤X所駕駛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因原、被告雙方就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醫(yī)療費4,452.9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00.00元、護理費1,295.44元、誤工費2,428.95元、交通費100.00元、拖車費100.00元、修摩托車費用1,685.00元、代理費3,500.00元,合計14,832.36元;案件訴訟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由被告承擔。
本院認為,此交通事故經(jīng)遼源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事故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灤X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作為該肇事車輛的保險人,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保險范圍外的部分由車輛駕駛人即被告灤X承擔賠償責任。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原告張XX合理的經(jīng)濟損失應計算為:醫(yī)療費4,452.9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00.00元(100.00元/天X8天)、護理費1,295.44元(按吉林省2018年居民服務業(yè)職工平均工資每天161.93元X二級護理8天X1人)、誤工費1,736.85元[按吉林省2018年居民服務業(yè)職工年平均工資42,265.00元÷365天X15天(住院治療8天+出院后休息治療一周)]、交通費100.00元(必要的交通費用)、拖車費100.00元、修理摩托車費用1,685.00元、代理費結合本案難易程度本院酌定支持3,000.00元,上述各項合計13,170.26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yè)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拖車費、摩托車修理費合計10,170.26元(4,452.97元+800.00元+1,295.44元+1,736.85元+100.00元+100.00元+1,685.00元);被告灤X給付原告律師代理費3,000.00元(結合本案難易程度本院酌情支持3,000.00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原告張XX10,170.26元。
二、被告灤X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原告張XX3,000.00元。
三、駁回原告張XX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50.00元,保全費220.00元,合計470.00元,由被告灤X負擔。
如被告未能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 鵬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朱子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