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宋XX、崔XX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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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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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11民初4374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開封市金明區人民法院 2020-01-08
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200706531XXXX。
住所地:開封市。
負責人:于X,任經理職務。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河南仁茂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該公司公司員工,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宋XX,女,漢族,住河南省尉氏縣。
被告:崔XX,男,漢族,住河南省尉氏縣。
某保險公司訴被告宋XX、崔XX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偉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19年12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宋XX、崔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償還某保險公司為其墊付的銀行貸款47597.36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向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3224.31元;3、依法判令二被告以50821.67元為基數,每日按千分之一支付違約金,計算期限自2019年6月5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4、依法判令本案訴訟費、財產保全費等訴訟費由二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8月14日,被告宋XX向某保險公司申投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保險人為某保險公司,投保人為宋XX,被保險人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封自貿區支行(一下簡稱農業銀行),投保貸款金額為55000元,保險費為32961.6元,按月繳納,委托發放貸款銀行代扣,每月保費為915.6元,保險期間自個人貸款合同項下貸款發放之日起至借款人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并就保險人賠付后,投保人的違約責任等明確約定。2018年8月17日,被告宋XX與農業銀行簽訂《個人擔保借款合同》,農業銀行向被告發放所投保貸款55000元。上述貸款放款后,被告僅部分還款即發生欠款,導致某保險公司于2019年6月5日依據合同對于下欠本息47597.36元給予理賠。根據保險條款約定,被告需向某保險公司歸還全部賠償款及未支付保費,并依約支付違約金,被告崔XX與宋XX系夫妻,承諾共同就前述款項承擔還款責任。
被告宋XX、崔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狀,視為放棄答辯、質證、舉證的權利。
經審理查明,2018年8月13日,被告宋XX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約定被告宋XX向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封自貿區支行(以下簡稱農業銀行)貸款55000元,某保險公司為被告宋XX的上述貸款提供保證擔保,被告宋XX需按月支付保險費,每月為915.6元,繳費日期為銀行扣款之日,貸款用途為“個人消費”,并約定某保險公司賠償后,被告宋XX需向某保險公司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和未付保費,從某保險公司賠償當日開始超過30天,被告宋XX仍未向某保險公司歸還全部賠償款項的,則視為被告宋XX違約,被告宋XX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從某保險公司賠償當日開始計算,按照每日千分之一,向某保險公司繳納違約金。同日二被告在某保險公司提供的個人貸款保證保險資金使用說明書中均已投保人的身份簽字,2018年8月17日,某保險公司、被告宋XX與農業銀行簽訂了個人擔保借款合同一份,約定被告宋XX向農業銀行貸款55000元,某保險公司為上述貸款提供擔保,被告宋XX同意應付某保險公司的保險費由農業銀行從其還款賬戶中扣劃,當日,農業銀行向被告宋XX發放了貸款。后被告宋XX自2019年2月17日開始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后某保險公司進行了代償,于2019年6月6日向農業銀行代償貸款本息共計47597.36元。另查明,二被告系夫妻關系。
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與被告宋XX簽訂的《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農業銀行向被告宋XX發放貸款后,被告宋XX未依約償還貸款本息,致某保險公司代被告宋XX向農業銀行代償了貸款本息47597.36元,某保險公司有權行使追償權,故對于某保險公司要求被告宋XX支付代償貸款本息47597.36元的訴訟請求,證據充分,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關于某保險公司訴求的保險費,結合被告出具的《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單》,保險期間自個人貸款合同項下貸款發放之日起,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本案所涉貸款于2018年8月17日發放,于2019年6月6日某保險公司代替被告宋XX償還完畢本案貸款合同所涉及的全部貸款本息,故保險期間為2018年8月17日至2019年6月6日,被告宋XX應按照合同約定向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被告宋XX自2019年2月17日開始未向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故被告宋XX仍應向某保險公司支付2019年2月17日至2019年6月6日的保險費3224.31元;關于某保險公司訴求的違約金,根據原、被告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的約定,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全部款項的,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1‰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被告宋XX未按約向某保險公司歸還款項,構成違約,應當向某保險公司支付違約金,當事人雙方在保險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過高,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本院依法予以調整,違約金應自應付款之日開始計算。對于某保險公司要求被告崔XX共同償還涉案款項,二被告系夫妻關系,被告崔XX在個人貸款保證保險資金使用說明書中簽字即視為被告崔XX已經知曉了被告宋XX的債務,應與被告宋XX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宋XX、崔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代償的貸款本息47597.36元、保險費用3224.31元及違約金(違約金以50821.67元為基數,自2019年2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其中在2019年8月20日前違約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計算、2019年8月21日之后的違約金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駁回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36元、保全費530元,共計1066元,由被告宋XX、崔XX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陳 偉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書記員 蔣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