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崔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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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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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1民終130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滄州市運河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900806603XXXX。
代表人:王可,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XX,北京德和衡(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崔XX,男,漢族,住河北省滄州市滄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河南金學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河南金學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崔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2019)豫0103民初1822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鄭XX,被上訴人崔XX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陳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03民初18222號民事判決,并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不服金額為9萬元。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依據被上訴人單方做出的評估結果確定被上訴人損失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該評估結果超出被上訴人車輛實際損失9萬元,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該部分損失。具體理由如下:一審判決確定被上訴人車輛損失的依據《評估結論書》為被上訴人單方委托評估機構做出的,其在進行車損評估時并沒有通知上訴人參與,根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十六條“因保險事故損壞的被保險機動車,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對未協商確定的,保險人可以重新核定”之規定,被上訴人未同上訴人協商即單方面委托評估機構對其車輛進行評估,上訴人有權對其車輛的損失進行重新核定,上訴人在一審時提出對被上訴人的車輛損失進行重新評估,但是法院卻予以駁回,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如若因被上訴人未告知上訴人自行修復車輛造成評估機構對涉案車輛的實際損失無法評估,因此造成的任何損失應當由被上訴人自行承擔,與上訴人無關。故上訴人依法相關法律規定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判決上訴人不承擔超出其實際車損的9萬元。
崔XX辯稱,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的法律規定。法律不禁止當事人單方委托鑒定。某保險公司提出重新鑒定申請的前提條件是有充分的證據足以反駁該鑒定結論所認定的事實或者有充分證據足以推翻該鑒定意見的。但上訴人自始至終沒有任何證據能反駁或推翻該鑒定意見,一審法院駁回上訴人重新鑒定申請是正確的。2、答辯人委托的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都具有國家認可的,合法的鑒定資質,且出具《結論書》以事實為根據,依《資產評估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等法律之規定為準繩,程序合法,結論客觀且公正。3、上訴人所述《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十六條之規定屬于格式條款,且依據《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上訴人未將《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十六條之規定向答辯人履行提示說明義務,故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另答辯人在上訴人處購買有“指定修理廠險”,即答辯人有權利在車輛出險后自主選擇車輛維修,且上訴人愿意支付車輛保險費。4、案涉車輛出險后,答辯人立即通知了上訴人,并多次積極與上訴人協商車輛定損、維修、理賠事宜,但上訴人屢次拖延時間,遲遲不予答復,更不予辦理。答辯人遠離家鄉、舉目無親,為了生活和工作且避免損失繼續擴大,才將車輛進行維修。5、上訴人雖在一審中提出重新鑒定申請,但未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也未申請延長舉證期限或者重新指定舉證期限。因此,一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重新鑒定申請是符合法律規定的。6、訴訟費用如何承擔是人民法院的職權范圍,在沒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當事人不能通過合同來約束人民法院的職權,上訴人因承擔商業保險的賠償責任,應視為敗訴,故本案一、二審的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承擔。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一審法院庭審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依法駁回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崔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其車輛損失費204551元、鑒定費10228元,共計214779元;2、該案訴訟費用(含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公告費等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冀J×××××號小型轎車系崔XX所有。2019年7月9日,崔加勇駕駛崔XX所有的冀J×××××號小型轎車沿嵩山南路由北向南行駛,與王小平駕駛宗申三輪摩托車沿嵩山南路由北向南行駛時相撞,致車輛損壞,王小平受傷。該事故經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三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崔加勇承擔全部責任,王小平不承擔責任。之后,崔XX委托河南正興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冀J×××××號小型轎車的損失價值進行評估。2019年7月23日,該公司鑒定后出具了《評估結論書》,認定冀J×××××號小型轎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價值為204551元,崔XX為此向河南正興價格評估有限公司支付評估費10228元。另查明,冀J×××××號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購買商業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不計免賠)金額為409461.44,保險期間為2018年9月2日至2019年9月21日,保險的第一受益人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分行出具理賠證明書,證明冀J×××××號小型轎車貸款無逾期,車輛保險賠償金可直接賠付被保險人崔XX。庭審后,某保險公司申請對事故車輛的損壞價值重新進行評估。因事故車輛已經修復,某保險公司亦提交了鄭州市機動組織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維修發票20張共計204551元,且經多方查詢,目前鑒定機構無法再鑒定。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雙方之間系保險合同關系,崔XX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購買有商業險,投保車輛發生事故后,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賠付范圍內對崔XX因此造成合理損失進行賠付。該案中,投保車輛冀J×××××號小型轎車發生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崔加勇負事故全部責任,某保險公司應當對崔XX的損失在保險賠付范圍內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該車的車損,系具有資質的鑒定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做出的,某保險公司未提供足以反駁該鑒定結論的證據,且該車輛現已修復,某保險公司申請的重新鑒定無法進行,故一審法院對該鑒定結論予以采信。故崔XX主張車輛損失費204551元及鑒定費10228元,合法有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關于對事故車輛進行重新評估的申請,因車輛已維修完畢,不具備重新評估的條件,故對其申請,一審法院不予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一審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崔XX車輛損失費、鑒定費共計214779元。案件受理費4522元,減半收取2261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剩余2261元退還崔XX。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經審理查明與一審查明認定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案涉保險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其內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有效。上述保險合同簽訂后,投保人按約定交納了保險費用,對于投保車輛在保險期內發生的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應當按約定進行賠付。本案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崔XX已經就車輛損失數額舉證加以證明,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崔XX相應車輛損失費、鑒定費符合法律規定。某保險公司上訴稱崔XX車輛損失的依據即《評估結論書》為崔XX單方委托評估機構做出的,評估時沒有通知某保險公司,應對車輛損失進行重新核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超出實際車損9萬元之外的責任。對此上訴意見,本院認為案涉車輛損失《評估結論書》雖系單方委托所做,但該《評估結論書》系具備相應資質的鑒定機構做出,鑒定程序合乎流程規定,鑒定內容及結論客觀公允,一審法院在事故車輛已經不具備重新鑒定的基礎,且某保險公司無充分證據推翻該評估結論書結論的前提下,采納評估結論書的意見確定本案車損數額無不妥之處。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050.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成 鍇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書記員 程金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