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豫0184民初1280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新鄭市人民法院 2020-01-05
原告:張XX,女,漢族,住河南省新鄭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新鄭市薛店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鄭州市金水區、16層及東配樓1層。
負責人:賈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被告公司職工。
原告張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搶險施救費、車輛損失費、評估費等共計23076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的豫A×××××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在被告處投保有車輛損失保險,保險期間自2019年2月24日零時起至2020年2月23日24時止。2019年11月13日11時,劉智軍駕駛原告張XX所有的豫A×××××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沿新鄭市暖泉行駛至暖泉蘋果城工地內處頭南尾北倒車時,因操作不當發生自翻,造成原告的豫A×××××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損壞及路面、車庫頂損壞。該事故經新鄭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作出事故責任認定:劉智軍負全部責任。事后,原告就理賠事宜與被告協商未果,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肇事車輛在被告公司投保有車損險及不計免賠,在不存在免賠的情形下,被告公司同意對原告的合法合理損失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在本次事故中,車損評估是原告單方委托鑒定,評估價格過高,被告公司申請重新鑒定。原告未提交維修發票,無法證實其實際損失。被告公司不承擔評估費、訴訟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1月13日11時00分許,劉智軍駕駛原告張XX的豫A×××××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沿新鄭市暖泉行駛至暖泉蘋果城工地內處頭南尾北倒車時,因操作不當發生自翻,造成原告的豫A×××××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損壞及路面、車庫頂損壞。2019年11月20日,新鄭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書》,認定劉智軍負全部責任,當事人王偉東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原告支出搶險施救費8000元。
鄭州宏信價格評估咨詢有限公司受張XX委托,作出鄭宏價估鑒[2019]1416號《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估價鑒定結論書》,確認豫A×××××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在本次事故中總損失為216460元。張XX支付評估費6300元。
另查明,1、豫A×××××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登記所有人為張XX;
2、劉智軍系張XX雇傭的司機,發生事故時具有合法的駕駛資格。
3、豫A×××××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在被告處投保有機動車商業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賠償限額為32144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為1000000元及不計免賠率險),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原告的豫A×××××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在被告處投保有車輛損失保險,保險期間自2019年2月24日零時起至2020年2月23日24時止。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雙方陳述、身份證、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單、《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估價鑒定結論書》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院認為,原告為其所有的豫A×××××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在被告處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率等險種,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內容,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均應按照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對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機動車損失保險金的訴訟請求,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估價鑒定結論書》能夠證明豫A×××××重型特殊結構貨車的車輛損失費為216460元,對原告的該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雖然被告認為車損費系原告單方委托鑒定并申請重新鑒定,但其均未能提交相關證據反駁該鑒定結論,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對該鑒定結論予以采信,對被告的重新鑒定申請,本院不予準許。
對于原告主張的評估費6300元。根據規定,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原告為確定豫A×××××重型特殊結構貨車的損失向評估鑒定機構支付的評估費6300元,屬于上述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保險人某保險公司承擔,其主張某保險公司依據事故責任承擔評估費為6300元,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以上費用共計222760元。
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搶險施救費8000元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以上費用共計230760元。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張XX保險金230760元。
二、駁回原告張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761元,減半收取計2381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敬志敏
二〇二〇年一月五日
書記員 唐晨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