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都縣榮盛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8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贛0731民初3061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于都縣人民法院 2019-09-29
原告于都縣榮盛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統一信用代碼:9136073121000XXXX
住所地:于都縣-3號。
法定代表人鐘裔平
委托代理人張根長,江西律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731561089XXXX
住所地:于都縣。
負責人金濤
委托代理人王沁靈、廖蓉,公司員工。
原告于都縣榮盛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張根長、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沁靈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于都縣榮盛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按保險合同立即向原告支付判決書確認的保險理賠款246975元;
2、依法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險理賠款32187元;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7年9月6日,許茂青駕駛閩F×××××號重型自卸貨車行駛至323國道51KM+300M(于都縣黃麟鄉黃麟圩)路段時,碰撞到前方同向由邱光華駕駛臨時停車準備上客的贛B×××××號中型普通客車尾部,贛B×××××號客車被撞出公路右側時碰撞到路肩上的行人陳小琳、陳小華、李曉梅和郭宜輝,隨后側翻撞到停放在路邊的贛B×××××號小型轎車,閩F×××××號重型自卸貨車碰撞后亦失控駛出公路右側撞到路邊的居民房屋及燈桿,造成陳小琳、陳小華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行人李曉梅、郭宜輝及贛B×××××號客車駕駛員、乘客共31人受傷,四車及路外居民房屋、燈桿等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于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許茂青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邱光華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其余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
贛B×××××號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100萬元責任限額不計免賠、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附加司乘人員責任險(每人責任限額6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責任有效期內。
事故發生后,原告按事故次要責任與陳亮、鐘道娣(系死者陳小琳父母親)達成簽訂一次性補償協議,已賠付陳亮、鐘道娣120000元;與陳九發、肖石秀(系死者陳小華父母)達成一次性補償協議,已賠付陳九發、肖石秀120500元;與張茂森(系交通事故中受損房屋的所有人)達成賠償協議,已賠付張茂森3600元。另外,原告按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附加司乘人員責任保險與客車內22名車上受傷人員進行協商,賠償了32187元。達成協議后,陳亮、鐘道娣、陳九發、肖石秀、張茂森分別向于都縣人民法院起訴,于都縣人民法院分別做出(2018)贛0731民初417號、419號、1329號判決書,確認了原告前述三項賠償款項。原告賠償上述款項后,多次要求被告理賠,因該事故所涉傷亡人員多,被告不好理賠結案,原告只有訴請法院處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合同均約定爭議的解決方式為提交南昌仲裁委員會。因此,本案應當提交南昌仲裁委員會仲裁,除非原、被告能夠達成協議,被告才同意由法院管轄;
2、關于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附加司乘人員責任保險部分:①保險標的車輛贛B×××××號客車超載,保險核定載客19人(含司機在內),且保險合同約定了“每次事故每坐財產、費用類損失絕對免賠額為人民幣500元。”②我司前期已根據法院判決向三位乘客進行了賠償。③原告僅提供了收條,無法確認車上人員遭受的實際損失,且司乘人員的醫療費未做處理。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一、2017年9月6日,許茂青駕駛閩F×××××號重型自卸貨車行駛至323國道51KM+300M(于都縣黃麟鄉黃麟圩)路段時,碰撞到前方同向由邱光華駕駛臨時停車準備上客的贛B×××××號中型普通客車尾部,贛B×××××號客車被撞出公路右側時碰撞到路肩上的行人陳小琳、陳小華、李曉梅和郭宜輝,隨后側翻撞到停放在路邊的贛B×××××號小型轎車,閩F×××××號重型自卸貨車碰撞后亦失控駛出公路右側撞到路邊的居民房屋及燈桿,造成陳小琳、陳小華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行人李曉梅、郭宜輝及贛B×××××號客車駕駛員、乘客共31人受傷,四車及路外居民房屋、燈桿等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于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許茂青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邱光華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其余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
二、贛B×××××號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不計免賠的100萬元賠償限額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約定每人責任限額60萬元,每次事故每坐財產、費用類損失絕對免賠額為人民幣500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三、原、被告在訴訟過程針對原告訴訟請求第一項已達成協議,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人民幣213225元。但原、被告對于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仍然發生爭議,對于原告請求第二項調解未成;
四、贛B×××××號客車的乘客因本次事故受傷造成醫療費已由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龍巖中心支公司坎市營銷服務部支付。但對于乘客和司機的住院伙食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等損失,原告進行了賠償,其中賠償乘客嚴春蘭500元、肖夢檢500元、余春蓮800元、劉佐生1200元、劉太和老1500元、曾紅秀2500元、劉中來2000元、余金星1200元、嚴建梅600元、劉流洲1500元、嚴冬英800元、鐘紹有3000元、嚴秋生1200元、吳段娣3000元、陳福秀1200元,共計21500元,另賠償司機邱光華7500元(含醫療費);
本院認為,原、被告關于原告訴訟請求第一項達成協議,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人民幣213225元,本院依法予以確認。本案雙方當事人主要爭議的焦點是原告向乘客和本車司機賠償的費用被告是否應當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內賠償。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認定合法有效。被告應當依據核定的人數且每個座位500元免賠額后進行賠償。被告已經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內賠償了三位乘客的相關費用,還剩16位司乘人員可以在該責任保險內賠償。原告在訴訟過程中變更主張是要求賠償16位司乘客共計29000元,并提供了相關人員出具的收條和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清單、出院記錄等為證。關于司乘人員依法可以獲得賠償的合理費用,本院經審查確認:邱光華9217.3元(住院10天,醫療機構建議休息二周。醫療費3287.3元+住院伙食補助50元/天×10天+營養費50元/天×10天+護理費145元/天×10天+誤工費145元/天×24天)、嚴春蘭1795元(住院5天,住院伙食補助50元/天×5天+營養費50元/天×5天+護理費145元/天×5天+誤工費114元/天×5天)、余春蓮2314元(住院2天,醫療機構建議休息二周。住院伙食補助50元/天×2天+營養費50元/天×2天+護理費145元/天×2天+誤工費114元/天×16天)、劉佐生6825元(住院21天。住院伙食補助50元/天×21天+營養費50元/天×21天+護理費145元/天×21天+誤工費114元/天×21天)、劉太和老3675(住院15天。住院伙食補助50元/天×15天+營養費50元/天×15天+護理費145元/天×15天+誤工費114元/天×15天)、曾紅秀7978元(住院20天,醫療機構建議休息一周。住院伙食補助50元/天×20天+營養費50元/天×20天+護理費145元/天×20天+誤工費114元/天×27天)、劉中來10600元(住院20天,醫療機構建議休息一個月。住院伙食補助50元/天×20天+營養費50元/天×20天+護理費145元/天×20天+誤工費114元/天×50天)、余金星3590元(住院2天,醫療機構建議休息二周。住院伙食補助50元/天×2天+營養費50元/天×2天+護理費145元/天×2天+誤工費114元/天×16天)、嚴建梅2513元(住院7天,住院伙食補助50元/天×7天+營養費50元/天×7天+護理費145元/天×7天+誤工費114元/天×7天)、劉流洲5385元(住院15天,住院伙食補助50元/天×15天+營養費50元/天×15天+護理費145元/天×15天+誤工費114元/天×7天)、嚴冬英1436元(住院4天,住院伙食補助50元/天×4天+營養費50元/天×4天+護理費145元/天×4天+誤工費114元/天×4天)、鐘紹有17440元(住院20天,醫療機構建議休息3個月。住院伙食補助50元/天×20天+營養費50元/天×20天+護理費145元/天×20天+誤工費114元/天×110天)、嚴秋生2513元(住院7天,住院伙食補助50元/天×7天+營養費50元/天×7天+護理費145元/天×7天+誤工費114元/天×7天)、陳福秀5026元(住院14天,住院伙食補助50元/天×14天+營養費50元/天×14天+護理費145元/天×14天+誤工費114元/天×14天),而原告共計支付上述16位司乘人員的費用29000元,遠遠低于其可獲得賠償的費用,依法應當認定,在扣除每個座位500元的免賠額后,被告還應當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內賠償原告21000元(29000元-16人×500元/人)。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0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4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在在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于都縣榮盛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人民幣213225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在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于都縣榮盛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人民幣21000元。
案件受理費5037元,減半收取計減半收取2518.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后七日內先預繳上訴案件受理費,并將繳費憑證寄回于都縣人民法院民二庭,逾期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戶名: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招商銀行贛州長征大道支行,賬號:99×××88】
審 判 員 易忠東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理書記員 易 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