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張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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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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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05民終172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1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東營市。
法定代表人:燕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扈XX,山東正義之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孟XX,山東正義之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女,漢族,初中畢業,住利津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東營市東營康元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張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人民法院(2019)魯0502民初461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請求撤銷東營區人民法院(2019)魯0502民初4618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二、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第一,根據我國民法的公平原則以及填補損失的賠償原則,恢復原狀應根據財產損壞情況確定,不能修復的,應折價賠償。因此,被上訴人所受損失須結合實際維修費用方能確定。第二,原判決依據的《鑒定評估報告書》,僅是鑒定機構結合服務站價格,參照市場價,對涉案車輛損失價值的一個初步評估意見,并不當然作為確認車輛損失價值的唯一證據,涉案車輛是否維修以及是否在汽車4S店維修并不能確定。因此被上訴人的實際損失并沒有確定,被上訴人應當提交相應的維修明細、實際更換的配件以及維修發票,以確定實際損失價值。第三,鑒定評估公司認定的配件價格與修理費價格明顯高于市場價,被上訴人也未提供修理單位的購貨渠道、零配件包裝、發票等予以證實,涉案車輛的實際損失并未查清。綜上,一審法院只是依據《鑒定評估報告書》這份單一證據,就認定被上訴人主張的車輛損失為109197元,明顯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原審原告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109197元、施救費700元、評估費8000元,共計117897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04月28日19時30分,杜世豪駕駛魯EXXXXX號小型轎車因操作不當,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交警部門認定杜世豪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魯EXXXXX號小型轎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285000元,含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2018年7月30日至2019年7月30日,被保險人為原告張X。
經原告申請一審法院委托后,山東恒源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鑒定,魯EXXXXX號小型轎車車輛損失為109197元。原告支出鑒定費8000元。原告因交通事故產生施救費7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對雙方存在保險合同法律關系無異議,該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約定全面客觀履行。原告投保的涉案車輛在保險責任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失,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關于原告請求的車輛損失、施救費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鑒定費,系確定車輛損失及交通設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費用,被告應當支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張X車輛損失109197元、施救費700元、鑒定費8000元,共計117897元(被告將賠償款項及訴訟費直接支付至原告張X在中國銀行東營分行營業部62XXX62賬戶內)。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657.94元,減半收取1328.97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一致。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原審判令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車輛損失109197元有無事實與法律依據。
本院認為,一審法院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的認定正確,本院予以確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訂立保險合同,即應當按照合同條款全面履行各自義務。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應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本案被上訴人依據保險合同就自己損失部分向上訴人提出理賠請求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
上訴人主張車輛損失鑒定價格偏高,但并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實,故對其主張不予采納。本院認為,一審法院采信的《鑒定評估報告書》是根據被上訴人通過一審法院依法委托山東恒源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涉案車輛損失進行的車損鑒定結論認定書,程序合法,結論有效,該報告能夠反映涉案車輛的損失情況,可以作為定案依據。保險事故對保險標的造成的損害隨著保險事故的發生而存在,維修僅是恢復車輛價值的一種方式,在鑒定機構依法對雙方爭議的損失作出認定的情況下,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提供維修明細、實際更換的配件以及維修發票以證明車輛實際損失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上訴人的主張不能成立,依法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657.94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楊秀梅
審判員 魏金吉
審判員 晉 軍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 劉 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