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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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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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081民初80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禹州市人民法院 2020-03-10
原告:徐XX,男,漢族,住禹州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XX,河南君志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許昌市。
負責人:王XX,任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系支公司職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系支公司職工。
原告徐XX訴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XX委托訴訟代理人羅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徐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維修費、施救費、評估費共計50954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在核實事故屬實情形下,并提供有效的駕駛證、行駛證,該公司愿意在保險限額內按照事故責任比例下按照合同約定賠償;鑒定費、訴訟費屬于間接損失,該公司不予承擔。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12月2日8時10分許,楊豪駕駛其本人的豫A×××××號小型普通客車沿鄭新103省道由北向南行駛至該省道39公里50米南水北調橋上時,與對向原告徐XX駕駛其本人的豫K×××××號小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原告徐XX及其車輛乘車人崔風枝、李素果受傷的交通事故。后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豪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徐XX及崔風枝、李素果均無責任。
訴前經本院委托,河南鴻亞軒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責任公司進行鑒定評估后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評估鑒定意見書,原告徐XX的豫K×××××號小型普通客車的損失評估為45954元(殘值200元已扣除)。另原告支出的合理的施救費本院酌定為800元。
豫K×××××號小型普通客車由原告徐XX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且不計免賠率,被保險人為原告徐XX,保險金額為74907.80元,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的財產權受法律保護。豫K×××××號小型普通客車登記所有人為原告徐XX,原告也是該車輛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的被保險人,其對車輛具有保險利益,因此原告可在事故發生后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原告交納保費后同意承保并簽發保單,故被告作為保險人應當依約承擔保險責任。原告徐XX的損失經本院認定有車輛損失45954元(已扣除殘值)、施救費800元,共計46754元。原告徐XX請求賠償評估費,因未提供證據佐證,本院不予確認和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五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徐XX保險賠償金46754元(賠償原告車輛維修費、施救費);
二、駁回原告徐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計537元,由原告徐XX負擔53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484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劉長印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書記員 張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