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甲與某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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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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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322民初413號 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陸良縣人民法院 2020-02-14
原告:張X甲,男,漢族,高中文化,個體戶,云南師宗縣人,住師宗縣。
委托代理人:劉XX、張X丙,云南博縱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地址:陸良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30322709790XXXX。
負責人:張X乙,系該公司經理,未出庭。
委托代理人:王XX,云南湛權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張X甲訴被告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支付保險賠償款96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為自己所有云D×××××9重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混凝土泵車)在被告處投保有交強險、特種車輛商業險。其中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限2018年12月15日時起至2019年12月14日24時止,保險限額100萬元。2019年5月5日原告雇傭的駕駛員李玉飛、操作員李志文駕駛、操作該車輛在瀘西縣東方玫瑰國際旅游度假生態園-無憂莊園項目澆筑第20棟二樓梁板時,因泵車尾端軟管突然360度旋轉導致曾文陸右側多發肋骨骨折、右肺挫傷、雙側胸腔積液。曾文陸受傷后到瀘西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5天支出醫藥費合計9906.66元,其傷情經曲靖珠源司法鑒定中心評定為十級傷殘,須后期治療費5000元,并支付鑒定費1800元。2019年曾文陸向瀘西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原告雇傭的操作員、駕駛員及當時供貨的師宗俊城商砼有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瀘西縣人民法院定于2019年10月22日開庭審理,庭審中法院依法主持調解,經調解由原告雇傭操作員李志文賠償曾文陸96000元。原告后于2019年10月23日賠償曾文陸45000元;于2019年11月5日賠償曾文陸21000元;于2019年11月6日賠償曾文陸30000元;合計96000元。原告車輛合法,在保險期限內雇傭合法駕駛員、操作員,駕駛、操作車輛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曾文陸人身損害損失,被告應當履行保險合同,承擔支付保險金的賠償責任。綜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支付保險金9600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對本案事故的發生及事故車輛向我公司投保險種沒有異議,事故發生時在保險期間內,當時也做了調查。2、本案事故不屬于保險公司責任范圍,不是保險合同承保的范圍。3、原告對賠償數額做了調解,但沒有分項,對調解的數額不予認可。
原告針對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材料。
1、原告身份證明復印件,證明原告訴訟主體資格情況。
2云D×××××9重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機動車交通強制保險單、機動車商業保險,證明原告向被告投保保險的事實,其中投保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限是2018年12月15日時起至2019年12月14日24時止。
3、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特種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約定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或者操作員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對第三者承擔的損毀賠償責任,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條款的約定,對于超過機動車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的部分負責賠償。
4云D×××××9重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車輛行駛證,證明事故發生時系合法車輛。
5、李玉飛身份證復印件及駕駛證、李志文身份證復印件及建設施工作業操作證,證明事故發生時駕駛員及操作員是合法駕駛及操作。
6、通話記錄、接待報警案件三聯單、證明、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調查記錄表,證實在澆筑第20棟二樓梁板時,因泵車尾端軟管旋轉導致曾文陸及另一工人受傷發生的經過及報警、報保險的過程。
7、曾文陸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戶口基本信息、瀘西縣人民醫院診斷證明書、出院證、出院記錄、門診收費收據、住院費收據、住院病人費用明細清單住院病案首頁、司法鑒定意見書、昆明-瀘西車票、(2019)云2527民初3022號民事調解書,證明曾文陸因事故受傷的相關損失及曾文陸為得到賠償向瀘西縣人民法院起訴,后經瀘西縣人民法院調解,操作員李志文賠償曾文陸各項損失96000元。
8、銀行電子回單,證明原告分三次向曾文陸支付96000元賠款。
經質證,被告某保險公司的代理人對證據1、2、3、4均無異議。對證據5無異議。對證據6的報警的三聯單沒有異議,只說了是發生事故,對證明目的有異議,出具證明的時間實在2019年6月26日,保險公司的調查筆錄也是在2019年6月26日,發生事故的時間是2019年5月5日中間相隔了一個多月,事故證明只有李玉飛一個人的證明我方有異議。對證據7曾文陸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戶口基本信息沒有異議,患者是高處跌落摔傷,是患者曾文陸自己敘述的,相關的醫院證明材料以及治療情況我方沒有異議;對司法鑒定我方沒有異議;調解書與本案缺乏關聯性,調解書中的原告與被告均未牽扯到本案中原告張X甲,調解的費用均沒有在調解書中明確。對證據8無異議。
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除一份書面證明外,其它證據,形式合法,內容與本案有關聯性,證據的真實性對方當事人或無異議或無相反證據排除,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書面證明,因項目部沒有相應的主體資格,證據形式不合法,本院不予采信。
根據庭審陳述及本案有效證據,本院確認如下法律事實:2019年5月5日原告云D×××××9號混凝土泵車在瀘西縣東方玫瑰國際旅游度假生態園第20棟進行二樓梁板澆筑作業時,因操作員李志文操作不當致使泵車尾端軟管360度旋轉致曾文陸損傷。曾文陸受傷后到瀘西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5天,其傷情經曲靖珠源司法鑒定中心評定為十級傷殘,需后期治療費5000元,并支付鑒定費1800元。經瀘西縣人民法院調解由操作員李志文賠償曾文陸96000元并履行完畢。
另查明云D×××××9號混凝土泵車向被告投保特種車輛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限為2018年12月15日時起至2019年12月14日24時止,責任限額為100萬元。事故發生時在保險期間內。
本院認為:關于被告是否應在保險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的問題。根據特種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22條:“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或操作人員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失,依法應當對第三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的約定,特種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賠償范圍為意外事故,并不限于交通事故,本案受害人因特種車輛作業致傷也屬于意外事故的一種,符合特種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賠付的范圍。故本院據此認定被告應在保險范圍內按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原告的訴訟請求,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在特種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支付原告張X甲保險金9.6萬元。
案件受理費2200元,減半收取110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規定履行期限屆滿后二年期限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審判員 資路斌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書記員 徐旭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