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馬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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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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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遼14民終21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于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X、李X,遼寧開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馬X,女,漢族,住吉林省大安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河北沅圖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馬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綏中縣人民法院(2019)遼1421民初40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對一審法院認定的車輛損失中的1萬元不予認可。事實與理由:一審對被損車輛鑒定價值過高,馬X存在故意制造事故而索賠的嫌疑,且市面上評估機構也存在不公平的鑒定亂象。
馬X辯稱,一審判決認定數額過低,適用法律正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沒有依據,請法院綜合其一審時提交的證據合理認定車輛損失。
馬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157015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8年5月22日9時05分左右,徐芷健駕駛其名下的遼A×××××的小型越野客車沿京哈線由西向東行駛時,與相同方向都文明駕駛的黑M×××××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碰撞,造成交通事故,徐芷健負全部責任,都文明無責任。遼A×××××的小型越野客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輛損失保險,本次事故在保險期限內。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5月22日9時05分左右,徐芷健駕駛馬X所有的車牌號為遼A×××××的小型越野客車沿京哈線由西向東行駛至336公里+100米路段時,與相同方向都文明駕駛的車牌號為黑M×××××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遼M×××××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相碰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無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綏中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徐芷健負全部責任,都文明無責任。遼A×××××的小型越野客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輛損失保險(保險限額為196000元及含不計免賠險),本次事故在保險期限內。馬X的遼A×××××的小型越野客車損失,經其單方委托華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為157015元。某保險公司對此評估報告不予認可,申請重新評估,經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遼寧鴻翔資產土地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評估意見為90149元(已扣除殘值100元),某保險公司墊付評估費4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雙方簽訂的車輛損失險保險合同是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國家法律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屬于保險事故。馬X所有的遼A×××××的小型越野客車損失,系客觀、實際發生費用,且經保險公司重新委托評估為90149元,應由某保險公司在車輛損失險限額內承擔給付責任。對于本案的評估費,由當事人自行負擔。綜上所述,馬X的合理經濟損失90149元予以支持。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車輛損失險限額內給付馬X保險金人民幣90149元。
以上款項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款至指定賬號,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27元(已減半,原告實際交納1720元),評估費4000元,合計5027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評估費4000元已付)。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馬X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徐芷健駕駛馬X所有的車牌號為遼A×××××的小型越野客車發生交通事故后,對馬X車輛的合理經濟損失,某保險公司應根據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依法予以賠償。關于一審判決據以認定車輛損失的鑒定意見對被損車輛鑒定價值是否過高問題。經查,遼寧鴻翔資產土地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系當事人雙方共同選擇的鑒定機構,該鑒定機構與出具鑒定意見的鑒定人均具有相應的鑒定資質,其鑒定過程、鑒定依據符合有關規定,結合被損車輛實際情況,對該鑒定意見依法應予認定。故某保險公司主張該鑒定意見對被損車輛價值鑒定過高的上訴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關于某保險公司所提,馬X存在故意制造事故而索賠的嫌疑,且市面上評估機構也存在不公平的鑒定亂象的上訴理由,因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結果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054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鐘金芹
審判員 王艷春
審判員 劉紀世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書記員 張儒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