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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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3民初8613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新密市人民法院 2020-01-16
原告:郭XX,女,漢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河南長勝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地址:鄭州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100968106XXXX。
負責人:彭X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石XX,河南宇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郭XX與被告保險糾紛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5日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石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郭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保險金149530元;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系豫A×××××號重型自卸貨車的實際車主,該車輛掛靠登記在河南沛華能源有限公司名下。2018年10月10日,被告承保了該車輛的機動車商業保險,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為392000元(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10月10日止。2019年7月17日7時6分許,孫中州駕駛豫A×××××號重型自卸貨車在新密市××大道××莊亂石坡由東向西行駛時溜車,與鄭旭輝停放的專項機械車發生碰撞,致豫A×××××號重型自卸貨車嚴重損壞。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孫中州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原告向本院提交商業保險單復印件,行駛證、道路運輸證、駕駛證、道路運輸資格證、車輛掛靠服務協議、營業執照復印件各一份,交通事故認定書、車輛損失估價鑒定結論書、鑒定費發票、施救費發票等相關證據。
被告某保險公司的主要答辯和質證意見為:1、駕駛員孫中州具有過錯,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失,原告方應當承擔部分損失;2、原告車損的鑒定報告系單方委托,該鑒定結果有違公平和客觀性,因此保險公司申請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居中鑒定,該鑒定費用應當由原告承擔;3、施救費、訴訟費系間接損失,保險公司不予承擔;4、保險公司重新申請鑒定的評估費用應由原告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交國宏二手車鑒定評估報告書一份、評估費發票一份,證明其公司提起重新鑒定原告的車損由鑒定機構鑒定為126908元,其公司支付評估費7800元。
經本院審理查明:2019年7月17日7時6分許,孫中州駕駛豫A×××××號中型貨車,在河南省新密市××大道××莊亂石坡由東向西行駛時溜車時,與鄭旭輝停放的專項機械車發生碰撞,致孫中州受傷,造成傷一人、車損一臺的交通事故。經新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孫中州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另查明:1、原告郭XX系豫A×××××號重型自卸貨車的實際車主,該車輛掛靠登記在河南沛華能源有限公司名下;2、豫A×××××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交強險、商業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為392000元(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10月10日止,本次事故發生在上述保險的保險期間內;3、經被告某保險公司申請,本院依法定程序委托河南國宏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豫A×××××號重型自卸貨車的損失駕駛進行鑒定,該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出具鑒定評估報告書:豫A×××××號重型自卸貨車的損失價值合計人民幣為126908元,評估鑒定費用為7800元;4、豫A×××××號重型自卸貨車因此次交通事故花費施救費用6800元。
本院認為,本次交通事故經新密市公安機關交警部門勘查認定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警部門的認定程序合法、成因分析清楚、責任劃分得當,本院對對交警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認可。
綜合本案原告訴請、原被告舉證質證情況以及本院查明和認定的事實,對原告各項損失認定如下:1、車輛損失126908元,有河南國宏二手車鑒定評估報告書予以證實;2、施救費6800元,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施救費發票予以證實,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的鑒定費6790元,本院經審查后認為,原告的該主張系事故發生后,原告單方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為確定其車輛損失價值而支出的相關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原告因承擔其車輛損失的舉證責任而花費的費用應由其本人負擔,故對原告主張的鑒定費6790元,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被告某保險公司主張保險公司重新申請對原告車輛損失進行鑒定評估而支出的鑒定費用7800元,應由原告承擔的意見,本院審查后認為,該項費用的支出系因在事故發生后,被告某保險公司作為車輛的承保人未能及時對車輛指定維修及定損而導致的支出,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該項費用,故本院對被告某保險公司的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告的各項損失,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豫A×××××號重型自卸貨車投保的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支付給原告郭XX豫A×××××號重型自卸貨車車輛損失、施救費共計133708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給原告郭XX各項損失共計133708元;
二、駁回原告郭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1645元、鑒定費78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喬長軍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張建東
書記員閆宇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