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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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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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921民初405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寧陽縣人民法院 2020-02-20
原告:李XX,男,漢族,住菏澤市牡丹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顏X,寧陽民興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寧陽鄉飲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青島市市南區。
負責人:武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付XX,山東民橋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XX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付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等10000元(暫定,待車損鑒定后再變更數額),原告在評估結論出具后變更訴訟請求為122715元(其中車輛損失112915元,鑒定費5000元,施救費5800元,扣除1000元殘值);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9月16日4時許,鄧永磊駕駛原告的魯U×××××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魯U×××××重型集裝箱半掛車與杜煥康駕駛的魯J×××××號重型倉柵式貨車發生追尾相撞,致原告的車輛嚴重受損。寧陽縣交警大隊認定鄧永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魯U×××××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魯U×××××重型集裝箱半掛車掛靠在青島世紀鴻鑫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實際所有人為原告,事故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及不計免賠。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訴求。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我公司需要依法審核駕駛員駕駛證、上崗證、車輛行駛證、營運證、保險單、事故認定書,在上述證件真實有效不存在免責的情形后,且該事故發生真實,我公司方可在保險范圍予以賠付,訴訟費及鑒定費不同意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被告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9月16日4時許,鄧永磊駕駛魯U×××××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魯U×××××重型集裝箱半掛車沿G342國道由西向東行駛至蒙館路-枕河莊G342國道寧陽縣蔣集鎮友邦東與前方順行的杜煥康駕駛的魯J×××××號重型倉柵式貨車發生追尾相撞,致杜煥康及魯U×××××號車輛、魯U×××××車乘車人宦全想受傷、魯J×××××號車輛貨物損失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寧陽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鄧永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杜煥康、宦全想無事故責任。原告支出施救費5800元。
魯U×××××號牽引車、魯U×××××車掛靠在青島世紀鴻鑫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經營,實際車主為原告,鄧永磊為原告雇傭駕駛員。該交通事故發生后,青島世紀鴻鑫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出具說明一份,主張該事故的理賠權由原告李XX享有。魯U×××××號牽引車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保險,其中車輛損失保險352800元及不計免賠,魯U×××××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保險金額為63504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原告提交的車輛的行駛證及車輛駕駛員駕駛證、從業資格證、營運證均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本案訴訟中,原告向本院申請對事故車輛魯U×××××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車輛損失、車輛殘值價值及維修車輛的合理性及必要性進行鑒定。本院依法委托山東魯偉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原告的申請事項進行鑒定,該單位出具的鑒定報告意見是:1、魯U×××××號車輛實際更換配件,材料市場價格和維修工時費扣減更換廢件殘值,鑒定損失價值為112915元;2.魯U×××××號車輛更換配件的殘值為1000元;3、前翻膠套包括在前翻支架內,單列沒有必要性,鑒定明細表所列更換配件具有合理性與必要性。原告支出評估費5000元。被告對該評估結論真實性無異議,但對其內容有異議,認為該鑒定報告評估的限定條件記載鑒定時車輛已修復,本次鑒定沒有必要,原告應當提交修車發票及明細表,該鑒定結論不能體現事故車輛的實際損失,被告對該車輛定損54250元,差距較大。原告在庭后向本院提交了寧陽縣永浩汽車維修中心營業執照一份、魯U×××××號車輛維修清單一份,車輛維修發票兩份,票額共計
126280元。被告對原告以上證據的質證意見是:維修明細及價格與原告提交的鑒定報告不一致,不能作為本案定案的依據,原告提交的鑒定報告能反映車輛的實際損失,另外原告單方維修的部分項目不完全是因本案事故造成的,對維修明細超過超過實際損失的部分,應由原告自行承擔。
本院認為,原告所有的魯U×××××號車輛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壞,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因魯U×××××號牽引車、魯U×××××車在被告處投保了商業車損險,依照保險合同約定,被告應按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保險賠償金。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車輛損失鑒定結論無異議,原告要求被告按評估結論支付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支出的施救費、鑒定費是為減少車輛損失及查明車輛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被告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在魯魯U×××××號牽引車車輛損失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XX經濟損失122715元(其中車損112915元,鑒定費5000元,施救費5800元,扣除1000元殘值)]。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經本院一次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54元減半收取1377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如臣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 喬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