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68徐XX與朱XX、甲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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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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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922民初536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濱??h人民法院 2020-01-10
原告:徐XX,男,漢族,居民,住江蘇省響水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XX,濱??h城中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朱XX,男,漢族,居民,住江蘇省濱??h。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里區。
負責人:王XX,該公司總經理。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9樓。
負責人:**,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江蘇蘇辰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原告徐XX與被告朱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徐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丁XX、被告朱XX、被告乙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甲保險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徐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賠償原告合計114000元;2.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8年8月11日16時22分,被告朱XX駕駛車牌為冀H×××××重型自卸貨車,沿江蘇省連云港市徐圩新區陬山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江蘇省連云港市徐圩新區陬山路(G228向西約2.5KM)處,因操作不當,與對向行駛的的原告徐XX駕駛的蘇J×××××重型自卸貨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傷,無人員傷亡。連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徐圩新區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朱XX負此事故全部責任。被告朱XX駕駛的冀H×××××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在被告乙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后,被告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對事故進行了查勘工作,但未在法定期間內將定損結果交給原告一直拖延不賠,現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朱XX辯稱:跟我與直接關系我賠償,間接關系我不賠償。我墊付了7000元施救費,應該由保險公司承擔,要求一并處理。
被告甲保險公司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交答辯狀和證據。
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的發生和責任認定請庭依法審查,被告朱XX駕駛的車輛在我公司投保商業險。原告在訴狀中要求的停業損失不屬于我公司我保險責任范圍,我公司對該部分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庭前原告向我公司提供的車輛維修鑒定為單方面鑒定,我公司不予認可,關于施救費我公司認為對事故車輛進行施救、清障是交警部門的法定義務,不應該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所以也不應該由我公司承擔,對本案訴訟費、鑒定費我公司不承擔。
本院查明:2018年8月11日16時22分,被告朱XX駕駛車牌為冀H×××××重型自卸貨車,沿陬山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江蘇省連云港市徐圩新區陬山路(G228向西約2.5KM)處,因操作不當,與對向行駛的的原告徐XX駕駛的蘇J×××××重型自卸貨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傷,無人員傷亡。連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徐圩新區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朱XX負此事故全部責任。發生該交通事故時,被告朱XX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為A2E,有效起始日期2015年7月14日至2025年7月14日。
事故發生后,蘇J×××××重型自卸貨車產生施救費用7000元,該費用由被告朱XX支付。
被告朱XX駕駛的車牌為冀H×××××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了不計免賠率責任限額1000000元“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三者險)”。該車輛發生上述交通事故時,在上述交強險和三者險保險期間。
2018年11月15日,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大洋法律服務所委托鹽城市萬通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原告徐XX駕駛的蘇J×××××重型自卸貨車在案涉交通事故中的車輛損失進行鑒定。
2018年12月份,原告徐XX以發函人的名義發《請求參與司法鑒定函》一份給被告乙保險公司,主要內容為原告徐XX請該公司會同、參與對蘇J×××××重型自卸貨車在案涉交通事故中的車輛損失情況進行司法鑒定、評估。
2019年1月16日,鹽城市萬通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車損評估鑒定結論》:蘇J×××××車輛估損總額102000元。產生鑒定費5000元,由原告徐XX支付。
嗣后,原告徐XX向本院申請對蘇J×××××重型自卸貨車的停業損失進行鑒定,司法鑒定機構告知:不鑒定停業損失。
在本案庭審中,原告徐XX變更訴訟請求:由“判決被告向原告賠償147000元”變更為“判決被告向原告賠償114000元”。
原告徐XX訴至本院,主張賠償明細如下:1、車損102000元;施救費7000元;鑒定費5000元。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保險單等證據在卷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在保險期間內,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相關侵權責任人在其責任范圍內予以賠償。
對于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不承擔施救費的辯解意見,因被告朱XX駕駛車牌為冀H×××××重型自卸貨車操作不當與原告徐XX駕駛的蘇J×××××重型自卸貨車相撞而導致了交通事故,蘇J×××××重型自卸貨車的施救費系因被侵權而產生的,被告乙保險公司作為冀H×××××重型自卸貨車的保險人,應當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責任,故對被告乙保險公司的該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信。根據國家稅務發票載明的情況,本院對蘇J×××××重型自卸貨車的施救費7000元予以認定。
對于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原告徐XX提供的車輛維修鑒定為單方面鑒定,不予認可該鑒定的辯解意見。原告徐XX提交的車損鑒定報告系原告徐XX為證明其主張而進行的舉證,被告乙保險公司不認可該鑒定報告應當為自己的主張提交證據予以證明,現被告乙保險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同時,蘇J×××××重型自卸貨車系營運車輛,若長久等待保險公司核定車輛損失而不營運,不符合常理,保險公司應當積極核定車輛損失,并且該車輛駕駛人原告徐XX也函告被告乙保險公司,邀請被告乙保險公司參與車輛損失鑒定;再結合交通事故的發生情況和車輛損壞情況,故本院對被告乙保險公司的該辯解意見不予采信。參照鑒定結論,本院對蘇J×××××重型自卸貨車在案涉交通事故中的車輛損失認定為102000元。
承上所述,蘇J×××××重型自卸貨車因案涉交通事故產生的施救費、車輛損失合計102000元+7000元=109000元。該損失費用屬于財物損失范疇。
被告朱XX駕駛車牌為冀H×××××重型自卸貨車操作不當與原告徐XX駕駛的蘇J×××××重型自卸貨車相撞而導致了案涉交通事故,連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徐圩新區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朱XX負此事故全部責任。根據責任比例,本院認定被告朱XX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又因冀H×××××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了不計免賠率責任限額1000000元三者險,該車輛發生上述交通事故時,在上述交強險和三者險保險期間。故被告朱XX承擔的賠償金額由保險公司在其承保的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付。相關賠付認定如下:1、交強險部分:2000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賠付給原告徐XX;2、三者險部分:109000元-2000元=107000元,由被告乙保險公司承擔賠付,又因被告朱XX墊付了7000元,應當予以返還,故被告乙保險公司賠付原告徐XX的金額為107000元-7000元=100000元。
對于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不承擔原告徐XX請求賠償的鑒定費的辯解意見。鑒定費是為確定原告徐XX損失而產生的必要合理的費用,被告乙保險公司應依法予以承擔,因此,對被告乙保險公司的該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信。結合交通事故發生的情況、鑒定機構鑒定情況及鑒定發票載明情況,本院對原告徐XX委托鑒定機構對蘇J×××××重型自卸貨車車輛損失進行鑒定產生的鑒定費5000元予以認定。該費用屬于訴訟費用。
對于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不承擔原告徐XX請求賠償的訴訟費的辯解意見。被告乙保險公司承擔訴訟費的多少是依其應否承擔責任多少決定的,因此,對被告乙保險公司的該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甲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其抗辯權利。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徐XX2000元;
二、被告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徐XX100000元;
三、被告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被告朱XX墊付款7000元;
四、駁回原告徐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20元(已減半收?。?,鑒定費5000元,合計6620元,由原告徐XX承擔1711元,被告甲保險公司承擔90元,被告乙保險公司承擔4819元。
以上由被告甲保險公司承擔的相關給付匯至賬號:62×××52(開戶名稱:濱??h人民法院標的款;開戶行:中國銀行濱海支行營業部)。
以上由被告乙保險公司承擔的相關給付匯至賬號:62×××45(開戶名稱:濱??h人民法院標的款;開戶行:中國銀行濱海支行營業部)。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季 東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陳 雷
書記員 宋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