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保險公司、丙保險公司與岳XX、白XX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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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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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2民終60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9
上訴人(原審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南區。
負責人:魏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原審被告):丙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貿試驗區(鄭東)金水東路51號楷林商務中心北區一單元6層。
負責人:李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乙,河北王玉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岳XX,男,漢族,住灤州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白XX,女,漢族,住灤州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女,漢族,灤州市九百戶鎮小闞莊村。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岳X1,女,漢族,住灤州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岳X2,女,漢族,住灤州市。
以上五被上訴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丙,男,漢族,住灤州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X甲,男,漢族,住遷安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遷安市冠方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遷安蔡園鎮小蔡莊村。
法定代表人:李XX,該公司經理。
原審被告:崔XX,男,漢族,住承德市平泉縣。
原審被告:郭XX,男,漢族,住唐山市。
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鄲市市轄區。
負責人:楊XX,該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丙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岳XX、白XX、張XX、岳X1、岳X2、劉X甲、遷安市冠方運輸運輸有限公司,原審被告崔XX、郭XX、甲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灤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223民初281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到庭參加訴訟。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將案件改判或發回重審。事實與理由:1、我司承保的車輛在事故發生時存在超載行為,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應免賠10%。對免責條款我司已向投保人履行提示說明義務,有投保提示單可以證實,2、死者岳雅杰為農村戶籍,對死亡賠償金及被撫養人生活費應按農村標準計算。3、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
上訴人丙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將案件改判或發回重審。2、本案全部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1、案涉事故中的責任比例有兩個次要責任,一審法院認定我司承擔30%,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承擔20%錯誤,兩個次要責任比例應均為25%。2、死者岳雅杰為農村戶籍,對死亡賠償金及被撫養人生活費應按農村標準計算。
被上訴人岳XX、白XX、張XX、岳X1、岳X2辯稱:維持一審判決。
岳XX、白XX、張XX、岳X1、岳X2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事故損失754342元,并擔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查明,2019年2月23日2時許,岳雅杰駕駛郝秋娟所有的超載×××/×××重型半掛牽引車沿古冶外環線由西向東行駛至宏偉路口時,與前方崔XX駕駛、郭XX所有、反光標識不合格的×××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同時,×××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又與劉X甲駕駛、冠方運輸公司所有超載的×××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造成三車受損、綠化帶、排水溝受損,岳雅杰死亡。經唐山市交警四大隊認定,岳雅杰負事故同等責任,劉X甲、崔XX各負事故次要責任。郭XX為×××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所有人,其為×××號案涉車輛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間為2018年6月23日0時至2019年6月22日24時止。在被告丙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額為100萬元,保險期間為2018年3月13日0時至2019年3月12日24時止。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冠方運輸公司為×××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所有人,其為案涉車輛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保險,其中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額為100萬元、5萬元,且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為2018年7月3日0時至2019年7月2日24時止。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岳雅杰生前兄弟共計2人,本人為大貨車司機并在農村居住,與妻子張XX共同生育子女岳X1、岳X2。岳雅杰尸體現已火化,戶口已被注銷。在處理事故即殯葬期間,原告支出部分交通費并造成一定誤工損失。
一審法院認為,侵害他人身體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賠償。本案事故岳雅杰負同等責任,劉X甲、崔XX各負事故次要責任,本院根據事故發生的具體原因、責任劃分,確認交強險不足部分賠償責任郭XX承擔30%、冠方運輸公司承擔20%。因其各自投保了相關保險,故原告的損失由被告甲保險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分別在強制保險限額內優先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30%和20%的比例由被告丙保險公司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分別賠償。死者生前為大貨車司機,其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本院參照城鎮居民標準確認,被告的相關抗辯意見不予采納。被扶養人共計4人,其中死者父親需贍養19年,母親需贍養17年,長女需撫養4年,次女需撫養10年,根據最高院相關司法解釋,被扶養人有數人的,生活費總和不能超過上一年度人均年消費性支出,故17年被扶養人生活費應全額給付,岳XX剩余2年應由本案被害人即死者和其弟分擔。處理事故及殯葬期間誤工費原告訴請1000元并非明顯過高且實屬必需,本院予以確認;交通費酌情認定2000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提出的案涉車輛超載免賠10%的抗辯意見因案涉車輛投保了不計免賠率第三者責任險且免責條款未盡到明確提示、說明義務,該意見不予采納。綜上,本院綜合證據認定及相關法律規定確認原告的損失為:1、死亡賠償金32997*20=659940元;2、喪葬費32633元(訴請);3、誤工費1000元;4、交通費酌定2000元;5、精神撫慰金考慮事故責任比例、被撫養人數、狀況酌定40000元;6、被扶養人生活費22127元*17+22127元*2/2=398286元。上述損失總計1133859元。判決如下:一、被告甲保險公司、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分別在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岳XX、白XX、張XX、岳X1、岳X2精神撫慰金、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項損失各110000元;二、被告丙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岳XX、白XX、張XX、岳X1、岳X2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274157.7元{(1133859-220000)*30%};三、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岳XX、白XX、張XX、岳X1、岳X2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182771.8元{(1133859-220000)*20%};四、駁回原告岳XX、白XX、張XX、岳X1、岳X2的其他訴訟請求。上述款項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036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負擔297元,被告丙保險公司負擔740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負擔790元,原告負擔209元。
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的保護。案涉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證實,且案涉當事人亦無異議,本院對案涉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予以確認。案涉道路交通事故中死者岳雅杰的從業資格證證實其為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且在事故發生時岳雅杰正從事貨物運輸,一審法院對死亡賠償金及被扶養人生活費按城鎮標準計算并無不妥,本院予以維持。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未提交充分證據證實對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已向投保人遷安市冠方運輸有限公司履行說明義務,對其主張的超載免賠10%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的認定并無不妥,本院予以維持。案涉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中,崔XX駕駛的×××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與劉X甲駕駛的×××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對事故的發生雖均負次要責任,但從事故發生的具體原因分析,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記載情況,崔XX駕駛的×××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與劉X甲駕駛的×××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比,其對事故的發生所起到作用更大,一審法院對事故責任比例的認定并無不妥,本院予以維持。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885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負擔1214元、丙保險公司負擔1671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孫光軍
審判員孫申惠
審判員李 華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書記員段錚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