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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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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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783民初8181號 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壽光市人民法院 2020-01-13
原告:張XX,男,漢族,住壽光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尹XX,壽光金鼎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壽光市,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783865716XXXX。
負責人:蘇X,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山東齊魯(濰坊)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尹XX、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張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242494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6月14日5時10分,王偉駕駛原告車牌號為魯G×××××/魯GXXXC掛號重型半掛貨車行駛至保滄高速公路滄州方向120公里+50米處發(fā)生事故,造成被保險車輛魯G×××××/魯GXXXC掛號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因被保險車輛魯G×××××/魯GXXXC掛號重型半掛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自燃損失險不計免賠率等險種,需對此事故承擔賠償責任,后經(jīng)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無果,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
保險公司辯稱,原告向被告主張保險理賠責任,應提供保單、車輛的行駛證、營運證、車輛駕駛員的駕駛證、上崗證以及相關的事故證明,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保險合同關系,所訴事故符合保險理賠的條件;主、掛車的車損險均約定了絕對免賠額為2000元,因此在計算主、掛車輛損失時,應各扣除2000元即4000元;事故認定書中記載的事故為兩次碰撞,對于第二次碰撞因事故認定書中認定魯G×××××/魯GXXXC掛車的后部損失由劉軍濤負責,被告對于該部分損失不再承擔賠償責任;評估報告評估的主掛車損失數(shù)額與實際損失不符,對評估報告的數(shù)額不予認可。根據(jù)原告發(fā)生事故后的報案記錄顯示,該車發(fā)生事故時,載有31噸煤炭,施救過程中包括施救物資的損失,應當從施救費中扣除貨物的倒車費4000元;車輛損失還應扣除無責車交強險應承擔的賠付部分100元。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原告張XX為證明其主張,提交了商業(yè)保險單、交強險保險單、貨物運輸保險單、行駛證復印件、駕駛證復印件、運輸證、從業(yè)資格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鑒定評估意見書、評估費發(fā)票、施救費發(fā)票及路產(chǎn)賠(補)償費專用收據(jù)等證據(jù),經(jīng)被告質證無異議。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jù)真實有效,且與本案有關聯(lián),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保險公司未提交證據(jù)。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3月29日,原告張XX就其所有的魯G×××××號/魯GXXXC掛號車在被告保險公司處分別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主車169590元,掛車60030元,均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1000000元,不計免賠)、貨物運輸險(保險金額100000元)等,且約定主、掛車機動車損失保險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各2000元,共計4000元。商業(yè)保險保險期間自2019年3月30日0時起至2020年3月29日24時止。2019年6月14日5時10分許,涉案車輛司機王偉駕駛魯G×××××/魯GXXXC掛車行駛至保滄高速公路滄州方向120公里+50米處時,與案外人王江國駕駛的冀F×××××/冀FXXX2掛追尾相撞后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案外人劉軍濤駕駛冀F×××××/冀FXXX6掛又與案外人邊起學駕駛的冀F×××××/冀FXXX8掛右側和王偉駕駛的魯G×××××/魯GXXXC掛車后部發(fā)生碰撞,造成車輛受損、路產(chǎn)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保定支隊高陽大隊出具第2019061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涉案車輛司機王偉對第一次事故負全部責任,對第二次事故無責任。
另查明,原告張XX系涉案魯G×××××/魯GXXXC掛車的登記車主。在訴訟過程中,根據(jù)原告申請,本院委托濰坊鑫源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魯G×××××/魯GXXXC掛車的損失價值進行評估,該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出具了車輛損失價格評估結論書,認定魯G×××××主車車輛損失價值為137064元魯GXXXC掛車輛損失價值為37130元。原告為此支付評估費8500元。同時,原告因本次事故支付施救費用46900元(主車施救費25500元,掛車施救費21400元),支付路產(chǎn)損失費12900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涉案車輛在被告處投保商業(yè)保險,在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交通事故,原告作為車輛車主及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享有保險金的給付請求權。被告應當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履行賠付保險金義務。本案中,原告主張車損174194元(其中主車車損137064元,掛車車損37130元),有濰坊鑫源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價格評估報告書證實,該評估機構及鑒定人員具有鑒定資質,鑒定程序合法,鑒定結論并無不當,本院據(jù)此確認涉案被保險車輛的車損為174194元。被告辯稱,事故認定書中記載的事故為兩次碰撞,對于第二次碰撞,因事故認定書中認定魯G×××××/魯GXXXC掛車的后部損失由劉軍濤負責,被告對于該部分損失不再承擔賠償責任。本院認為,涉案魯GXXXC掛號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60030元,且不計免賠,被告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支付原告損失,對被告的該答辯意見,本院不予支持。涉案主、掛車的車損險均約定了絕對免賠額為2000元,因此在計算主、掛車輛損失時,應各扣除2000元即4000元。原告為評估涉案車輛損失支付評估費8500元,系原告為查明損失程度而支付的合理、必要費用,根據(jù)保險法規(guī)定亦應由被告承擔。本案原告主張的涉案車輛施救費46900元(其中主車施救費25500元,掛車施救費21400元),系原告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且有施救費發(fā)票予以證實,亦未超出保險金額,應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由被告承擔,本院對此予以認定。被告辯稱應當從施救費中扣除貨物的倒車費4000元,因原告在被告處投保了貨物運輸險,被告應承擔原告貨物倒運產(chǎn)生的費用,故對被告的該項答辯意見,本院不予支持。另,涉案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事故現(xiàn)場路產(chǎn)損失,原告為此賠償路產(chǎn)損失費用12900元,因其在被告處已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故被告應支付原告因此事故賠償?shù)馁M用12900元。此外,因本案交通事故存在另外一輛無責車輛即冀F×××××/冀FXXX2掛車,故應扣除該車輛的無責任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100元。綜上,被告應賠付原告各項損失共計238394元(車損174194元+施救費46900元+評估費8500元+路產(chǎn)損失賠償款12900元-無責賠償限額100元-絕對免賠額4000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賠付原告張XX損失共計238394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938元,減半收取計2469元,由被告負擔。
上述判決款項及案件受理費,匯入原告張XX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壽光支行賬戶:62×××63。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郝廷升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武圣
書記員楊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