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XX與岳XX、某保險公司生命權、健XX、身體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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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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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812民初3277號 生命權、健XX、身體權糾紛 一審 民事 濟寧市兗州區(qū)人民法院 2020-02-28
原告:于XX,女,漢族,住濟寧市兗州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孟XX,兗州新兗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岳XX,男,漢族,興隆莊煤礦后勤服務中心食堂職工,住濟寧市兗州區(q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濟寧市任城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代碼91370800267108993E。
負責人:趙X,職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孟X、孔XX,山東公明政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于XX與被告岳XX、某保險公司健XX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2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于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孟XX、被告岳XX、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孟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于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岳XX、某保險公司賠償于XX醫(y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鑒定費、二次手術費、精神撫慰金等經濟損失30000元。在審理過程中,于XX變更訴訟請求為94791.88元。事實和理由:2019年8月24日6時20分,岳XX駕駛魯H×××××小型轎車在興隆莊煤礦職工食堂門口倒車時,將正常步行的于XX撞倒,致于XX受傷,后于XX被岳XX送至濟寧醫(yī)學院附屬醫(yī)院兗州院區(qū)(以下簡稱兗州人民醫(yī)院)救治,住院25天,診斷為左股骨粗隆間骨折、多處軟組織損傷。該事故經濟寧市公安局濟東分局出具事故證明。另查,岳XX駕駛的魯H×××××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保險。
岳XX辯稱,我在興隆莊煤礦職工食堂倒車時將于XX撞傷是事實,對于XX的傷情及支付的費用等也未有異議,事故發(fā)生后我已支付給于XX醫(yī)療費47216.25元。對于給于XX造成的損失不應由我進行賠償,因我在某保險公司為車輛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保險,故應由某保險公司賠償于XX的各項經濟損失。
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發(fā)生后依法未保護現場、未立即報警,違反了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本案事故的真實性無法查明,保險公司依法不應承擔責任,請求法院駁回于XX對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庭審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事故發(fā)生經過,岳XX的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yè)險、保險期間自2019年7月13日至2020年7月12日止,本次事故在保險期間內予以確認,由濟寧市公安局濟東分局刑警大隊出具的證據及保單在案佐證。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及提供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于XX于2019年8月24日受傷當日被送至兗州人民醫(yī)院治療,診斷為左股骨粗隆間骨折、多處軟組織損傷,2019年8月24日,行左股骨粗隆間骨折復位內固定術,住院25天,于2019年9月18日出院,出院醫(yī)囑:普通高營養(yǎng)飲食。住院期間,支付醫(yī)療費47216.25元。2019年10月14日、2019年12月2日,于XX在兗州人民醫(yī)院進行復查,分別支付醫(yī)療費70元、102.23元。
于XX申請對其傷情進行鑒定,經本院委托山東金盾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該所于2020年1月3日出具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于XX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致左股骨粗隆間骨折,經手術治療后,目前遺留左髖關節(jié)功能后遺癥,已構成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十級傷殘;2、于XX左側股骨粗隆下粉碎性骨折內固定術后,如目前行內固定物取出,后續(xù)醫(yī)療費約10000元或按醫(yī)院實際收費為據。于XX支付鑒定費2000元。
于XX主張因本次事故還造成以下損失:1、護理費5400元,于XX受傷后由其女兒王文艷及女婿焦于民護理,二人系城鎮(zhèn)居民,護理費按城鎮(zhèn)居民收入標準每天108元計算,提供王文艷及焦于民的身份證復印件予以證明。2、住院伙食補助費750元,住院25天按每天30元計算。3、交通費500元,按每天20元,計算25天。4、營養(yǎng)費3000元,因住院病歷中出院病歷記載于XX出院后需高營養(yǎng)飲食,應計算100天,按每天30元。5、殘疾賠償金23729.4元,于XX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6年,其殘疾賠償金為23729.4元(39549元/年×6年×10%),提供山東金盾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書、身份證復印件予以證明。6、鑒定費2000元,提供山東金盾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費收據一份予以證明。7、二次手術費10000元,提供山東金盾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書予以證明。8、精神撫慰金2000元,主張于XX系老年人,事故造成十級傷殘,應支付精神撫慰金2000元。以上于XX主張因本次事故造成損失共計94585.88元。
某保險公司對于XX主張的醫(yī)療費中的復印費24元,有異議,該復印費不屬于醫(yī)療費,應由于XX自己承擔,同時保留7日鑒定非外傷用藥申請;于XX主張兩人護理沒有相應的醫(yī)囑,護理費應按每天80元計算;營養(yǎng)費計算過高,應按當地標準,每天30元計算,按25天計算;對于傷殘賠償金,鑒定時間為2020年1月,于XX年齡為75歲,應計算5年;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的數額明顯過高。
另查明,根據山東省統(tǒng)計局公布的數據,2018年山東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9549元,城鎮(zhèn)居民消費性支出為24798元。
本院認為,岳XX駕駛小型轎車,觀察不慎,倒車時將于XX撞倒,至于XX受傷,岳XX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于XX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有權要求依法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岳XX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某保險公司對于XX人身損害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主張于XX的醫(yī)療費應扣除10%非醫(yī)保用藥,因無相關證據證明,不予支持。
某保險公司對于于XX主張的住院期間的醫(yī)療費47216.25及2019年10月14日、2019年12月2日于XX在兗州人民醫(yī)院進行復查分別支付醫(yī)療費70元、102.23元未有異議,于XX也提供了醫(yī)療費證據,本院予以確認。于XX主張的復印費24元,不屬于醫(yī)療費用,本院不予確認。于XX主張住院期間由其女兒王文艷及女婿焦于民二人護理,且二人均系城鎮(zhèn)居民,因此護理費應按城鎮(zhèn)居民人可支配收入計算即每天108元,計算25天,共計5400元;某保險公司主張醫(yī)囑中未有記載于XX需2人護理,其護理費應按當地護工標準每天80元計算;本院認為于XX未有提供其住院期間需要2人護理的證據,考慮到于XX的傷情,于XX的護理費按1人每天80元計算,共計2000元。于XX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750元有相應的證據證明,本院予以支持。于XX主張的交通費按每天20元計算25天的交通費500元,某保險公司認為于XX主張過高,不予認可;本院認為,于XX受傷后由岳XX用車將其送至兗州人民醫(yī)院治療,而且其主張按每天20元支付交通費,理由不當,本院依據于XX的傷情,酌定交通費為200元。于XX主張營養(yǎng)費3000元,某保險公司認為其主張數額過高;本院認為,于XX出院病歷中記載其出院后需要高營養(yǎng)飲食,因此本院按每天30元,營養(yǎng)期60天計算,其營養(yǎng)費為1800元。于XX主張殘疾賠償金應按2018年山東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549元計算6年,即23729.4元;某保險公司主張,于XX定殘之日為2010年1月3日,定殘時于XX已滿75歲,應按5年計算;本院認為,于XX傷殘評定時年齡為74周歲,因此其傷殘賠償金應計算6年,為23729.4元。于XX主張的鑒定費2000元,提供了鑒定費發(fā)票,是于XX為確定損失支持的必要費用,本院予以支持。本次事故致于XX受傷構成十級傷殘,其精神上遭受較大痛苦,且岳XX應承擔全部責任,本院對于XX主張的精神撫慰金予以支持,但其要求支付2000元過高,以賠償1000元為宜。于XX主張后續(xù)治療費10000元,由其提交的山東金盾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予以支持。
綜上于XX的經濟損失為醫(yī)療費47388.48元、護理費2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50元、交通費200元、營養(yǎng)費1800元、殘疾賠償金23729.4元、鑒定費2000元、精神撫慰金1000元、后續(xù)治理費10000元,合計88867.88元。于XX的以上損失未有超出交強險和商業(yè)險的賠償限額,因此于XX的上述經濟損失應由某保險公司賠償。因岳XX已墊付了醫(yī)療費47216.25元,某保險公司應返還岳XX墊付的費用47216.25元,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險范圍內支付給于XX的金額為41651.63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法人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和商業(yè)險限額內支付于XX各項經濟損失費41651.63元;
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岳XX墊付的費用47216.25元;
三、駁回于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82元,由于XX負擔72元,岳XX負擔101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袁長海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劉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