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常州市全刃精密工具有限公司、朱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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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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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蘇04民終50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
法定代表人:劉XX,該公司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常州市全刃精密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
法定代表人:蔣XX,該公司董事長。
原審被告:朱XX,男,漢族,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區,現住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常州市全刃精密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刃公司)、原審被告朱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鐘樓區人民法院(2019)蘇0404民初378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請求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事實和理由:鑒定價格嚴重高于車輛實際維修金額,有違財產保險損失補償基本原則。一審認定事實錯誤。
全刃公司未作答辯。
朱XX未作陳述。
全刃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車輛損失121100元。2.訴訟費、鑒定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2月29日17時許,朱XX駕駛蘇D×××××號車輛,沿龍江路由北向南行駛,行至事故地與莊倩駕駛蘇D×××××號車輛、談建軍駕駛蘇D×××××號車輛相撞,致全刃公司所有的車輛損壞。此事故經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架道路大隊認定,朱XX負全部責任。經查,蘇D×××××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險100萬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另查明,談建軍駕駛的蘇D×××××號車輛花費維修費800元,該款已由某保險公司理賠完畢。審理中,經全刃公司申請,法院委托南京金典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對全刃公司所有的事故車輛進行鑒定,南京金典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出具(2019)蘇0404法鑒委字第193號評估報告,估損金額為121200元。
一審法院認為,朱XX駕駛車輛與全刃公司所有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全刃公司車輛損失,朱XX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作為朱XX車輛的交強險投保公司,應先在交強險賠償限額范圍內承擔對全刃公司的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部分按照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鑒于朱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故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鑒定報告認定的車損金額在商業險范圍內賠償全刃公司超出交強險范圍內的車輛損失。因談建軍駕駛的車輛修理費800元已由某保險公司賠償,該800元應在交強險范圍內扣除。另全刃公司自愿扣除談建軍交強險限額100元,予以準許。某保險公司提出全刃公司車輛損失評估金額121200元過高,應以其公司定損的58000元認定全刃公司損失的意見,因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供相關事實和證據予以證明,故不予采納。綜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全刃公司1100元,商業險范圍內賠償全刃公司12000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賠償全刃公司1100元,在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范圍內賠償全刃公司120000元,合計121100元。如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362元,鑒定費6060元,合計7422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直接交付全刃公司。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法人的財產權受法律保護。全刃公司所有的車輛因交通事故損壞,依法有權獲得賠償。南京金典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接受鐘樓區人民法院委托,對車輛損失進行評估,南京金典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具備相關的評估資格,評估的材料由法院提供,評估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作出的評估結論明確,一審法院經審查后對南京金典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作出的評估報告予以采信并無不當。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724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周 雯
審判員 董 維
審判員 王昊東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劉建勇
書記員 高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