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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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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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002民初8920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 2020-01-17
原告:張XX,男,漢族,住河南省鎮平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梁XX,河南心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許昌市魏都區。
負責人:吳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河南天時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XX訴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梁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施救費、評估費等共計239852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12月20日17時15分許,何紅旗駕駛豫R×××××重型半掛牽引車/豫RXXX0掛重型低平板半掛車由西向東行駛至新××國道××市襄城區××路段(錫海線2446公路+200米)時,與同向前方**駕駛的魯J×××××號重型倉柵式貨車尾部發生碰撞,后又與對向左轉彎章海兵駕駛的鄂F×××××號重型自卸貨車相撞,致使豫R×××××重型半掛牽引車乘坐人何黨均受傷、三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何黨均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交警大隊認定,何紅旗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章海兵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何黨均及**無責任。
肇事車輛豫R×××××/豫RXXX0掛號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車輛損失保險,保險公司應當在承保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事故發生后,原、被告雙方因車輛損失理賠事宜協商未果,故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如所請。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原告的車輛損失應當首先扣除其他事故向對方的交強險限額。2、經判決書認定該車輛系原告與死者何黨均共同所有,原告單獨起訴系主體不當。3、事故發生時投保車輛駕駛人尚在實習期內不允許駕駛事故車輛,發生事故保險公司根據條款約定對其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經審理查明:2018年12月20日17時15分許(天氣:晴),何紅旗駕駛豫R×××××重型半掛牽引車/豫RXXX0掛重型低平板半掛車由西向東行駛至新××國道××市襄城區××路段(錫海線2446公路+200米)時,與同向前方**駕駛的魯J×××××號重型倉柵式貨車尾部發生碰撞,后又與對向左轉彎章海兵駕駛的鄂F×××××號重型自卸貨車相撞,致使豫R×××××重型半掛牽引車乘坐人何黨均受傷、三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何黨均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襄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襄城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何紅旗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章海兵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何黨均及**無責任。事故發生時,何紅旗持有A2駕駛證(系增駕),實習期至2019年4月8日。
事故發生后,經襄陽天成汽車修理有限公司組織施救及倒貨物,共計產生施救費8000元(2000元的勞務轉貨費、6000元吊車施救費)。后原告單方委托南陽眾義達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就事故車輛損失情況予以評估,該公司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評定車輛損失合計為223825元。原告支付單方評估費6000元。
本案處理過程中,被告公司提出重新鑒定申請。經雙方共同參與選擇鑒定機構后,本院依法委托許昌市誠信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予以重新評估,該鑒定機構的鑒定人員與原告方、被告公司工作人員在南陽金中原歐曼服務站共同查勘事故車輛后,于2019年11月4日出具(2019)第334號鑒定意見書,評定豫R×××××重型半掛牽引車需更換配件價格為193660元、工時費9000元、殘值1000元。故車損為201660元。
豫R×××××重型半掛牽引車的登記車主系南陽市星辰物流有限公司,系掛靠在該公司名下運營,實際車主系原告張XX以及本次事故的死者何黨均。死者何黨均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何松朝、耿某、王某、何某出具聲明書,內容主要為“四人均同意放棄主張事故車輛車損及施救費權利,判決后由四人與張XX協商分配,后期因分配涉案車損產生的糾紛與法院、某保險公司無關”。
涉案車輛(發動機號碼762××××6492)在被告公司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32萬元,保險期限為2018年5月16日至2019年5月15日。被告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就涉案保險免除責任的內容盡到相應的提示、提醒和明確說明義務。
以上事實有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車證、保險單、證明、施救費發票、兩份司法鑒定意見書、聲明書、質證筆錄及庭審筆錄等在卷為憑。
本院認為,涉案事故車輛豫R×××××重型半掛牽引車雖系原告張XX與何黨均共同出資購買、其二人為共同實際車主,何黨均因本次事故不幸去世后其第一順序的近親屬出具聲明同意以原告張XX的名義主張本次事故車輛的保險金,該聲明系其真實意思表示。故其作為原告主體請求被告公司支付涉案保險的保險金賠償,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的保險事故發生后,被告公司應依照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事故車輛的保險金,其拒不支付是造成本案糾紛的原因,應承擔本案的民事責任。被告公司辯稱的本次事故駕駛人資格系處于實習期、不應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的意見,鑒于其未提供證據證明將涉案的保險合同條款送達合同向對方、并就免責內容作出解釋和說明,該條款的內容無法達到約束合同相對人的法律效力,故被告公司辯稱的免賠意見,證據不足,理由不力,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委托許昌市誠信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重新鑒定后,其公司的鑒定人員與原告方、被告公司工作人員在南陽金中原歐曼服務站共同查勘事故車輛后,出具的(2019)第334號鑒定意見書,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符合事故車輛損失的情況,本院予以采信。故涉案事故車輛的損失支持為201660元。鑒于本案系原告依據車輛損失保險合同主張的車輛損失的糾紛,本院僅支持吊車施救事故車輛的施救費6000元。對于2000元的勞務轉貨費不予支持。由于本院采信重新鑒定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且被告公司也支付相應的鑒定費,故對于原告單方支付的鑒定費不予支持。上述合理損失共計207660由被告公司在車損險范圍內予以賠償。被告公司經許昌市區交通事故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多次調解,未及時履行保險人的義務,導致本案形成訴訟,其應負擔本案的案件受理費。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張XX車輛損失保險金共計207660元;
二、駁回原告張XX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449元,原告張XX負擔329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212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袁少武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 趙發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