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康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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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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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民終9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南區)二期60層、59層5901。
負責人:林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廣東同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廣東同仁律師事務所實習人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康XX,男,漢族,住湖南省岳陽市君山區。
法定代理人:嚴X,男,漢族,住湖南省岳陽市君山區,系康XX的兒子。
委托訴訟代理人:魏XX,廣東嶺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潘X,廣東嶺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何X甲,男,漢族,住湖北省潛江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X乙,男,漢族,住湖北省潛江市,系何X甲的弟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深圳市信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鹽田區。
法定代表人:盧XX。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康XX、何X甲、深圳市信達物流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2019)粵0114民初567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向原告康XX賠償110000元,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付清。二、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內向原告康XX賠償302214.41元,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付清。三、駁回原告康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853元,由原告康XX負擔1111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3742元。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原審法院不同意某保險公司對康XX的傷殘等級、醫療費與本次事故的關聯性、非醫保費用進行司法鑒定并扣除的認定,撤銷誤工費、護理費的認定;改判由二審法院指定鑒定機構對康XX的傷殘等級、醫療費與本次事故的關聯性鑒定,對非醫保費用進行司法鑒定并扣除;改判不計算誤工費、護理費;二、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原審法院不同意某保險公司對康XX的傷殘等級、醫療費與本次事故的關聯性、非醫保費用進行司法鑒定并扣除的申請不合理。1、康XX評定傷殘等級系單方委托,既未與某保險公司等協商選定鑒定機構,也非由法院指定,程序不合法,剝奪了某保險公司依法選擇鑒定機構與提出相關意見的權利,公正性難以得到保障。植物生存狀態應在治療穩定后持續觀察期為一年以上,康XX主張住院至2019年4月16日,而其于2019年3月5日就進行鑒定,顯然鑒定時間不適宜。康XX構成的十級傷殘是對同一傷情進行鑒定,屬于重復鑒定,請求二審法院指定鑒定機構對康XX的傷殘等級重新鑒定。2、原審不同意某保險公司提出的對康XX醫療費與本次事故的關聯性鑒定及對非醫保費用進行鑒定并扣除的申請不合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約定,保險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的,保險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標準核定醫療費用。對康XX醫療費中的非醫保費用,某保險公司依照約定不予賠償,請求改判對康XX的非醫保費用予以認定并扣除。二、原審認定誤工費、護理費依據不足。1、康XX64歲,已達退休年齡,沒有提供勞動合同、單位的納稅證明、完整的銀行流水清單、其他員工簽字的工資表等證據證明康XX有固定收入及產生誤工損失,原審也認定康XX并無舉證證明其收入情況,原審認定的誤工天數及標準過高,請求改判誤工費不應計算。2、康XX沒有提供護理人員因護理其而收入減少的證明,且醫療費已包含護理費66957.82元,計算住院期間的護理費不合理,認定出院后的護理費過高,也無依據,請求改判護理費不應計算。
被上訴人康XX答辯認為:1、康XX目前仍處在植物人狀態,與鑒定的傷殘等級一級相符。2、在某保險公司有確切證據證明哪些費用屬于非醫保費用的情況下,法院才應扣除。3、康XX已對誤工費和護理費提供了充足證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何X甲經本院合法傳喚沒有到庭,庭后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稱:一、請判決某保險公司直接賠償給康XX;何X甲不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二、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無異議,何X甲已向醫院預交醫藥費30000元。三、服從原審判決。四、何X甲已向某保險公司提交《機動車輛保險索賠申請書、委托書》,要求退還其預付的醫藥費30000元,現已收到某保險公司退款28200元。
被上訴人深圳市信達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流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沒有到庭,庭后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稱:涉案車輛已向某保險公司買了足額保險,應直接向某保險公司索賠。
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當事人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中,某保險公司表示:1、其上訴稱植物生存狀態應在治療穩定后持續觀察期為一年以上,對此沒有規范性依據;2、其主張免賠的合同條款是《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第二十六條第(六)項;3、其已將保險條款送達給投保人并向其履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依據是商業保險單的明示告知欄第3點,其沒有提交投保單。到庭當事人均表示:1、確認康XX至2019年5月14日的醫療費數額是296277.01元;2、對原審判決認定的除上訴意見之外的其他賠償項目和金額無異議。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關于應否采納廣東法維司法鑒定所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應否重新鑒定,廣州市花都區人民醫院的病歷、CT片載明康XX的傷情,鑒定所及其鑒定人員具備鑒定資質,已查閱了醫療病歷、影像材料并對康XX進行了臨床檢查,認定其呈持續性植物生存狀態,評定為一級傷殘;并因其顱腦損傷開顱血腫清除+去骨瓣減壓術后評定為十級傷殘,鑒定程序合法,鑒定依據充分。某保險公司雖對此提出異議,但其并無證據證明存在鑒定程序違法、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等情形,故原審法院采納廣東法維司法鑒定所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康XX構成一級傷殘、十級傷殘,不準許某保險公司重新鑒定的申請,并據此判決康XX獲得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正確,應予維持。某保險公司對其所稱植物生存狀態應在治療穩定后持續觀察期為一年以上沒有提出規范性依據;鑒定意見所述康XX傷情與廣州市花都區人民醫院于2019年6月16日出具的病情介紹中“康XX目前植物生存狀態”相符,某保險公司對鑒定時間的異議不能成立;鑒定單位基于康XX的植物生存狀態評定其為一級傷殘,基于其作了開顱手術評定其為十級傷殘,并非對同一傷情的鑒定,不屬于重復鑒定,且在康XX評定為一級傷殘的情況下,其他傷情是否構成十級傷殘對賠償結果并無影響,因此,某保險公司針對傷殘鑒定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其二審再次申請重新鑒定,沒有依據,本院不予準許。
關于醫療費與本次事故的關聯性,康XX已提交病人費用結算清單證實其至2019年5月14日的醫療費為296277.01元,到庭當事人均予以確認。雖然病歷寫明康XX有其他疾病,但并不表明醫院已對其原有疾病進行治療,且人體為有機整體,醫院治療康XX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傷情時,要考慮到其自身的身體狀況、體質等因素,并進行綜合性治療,難以按病種區分醫療費,故應當認定康XX所支出的醫療費均與本次事故相關。某保險公司申請對康XX的醫療費與本次事故的關聯性進行鑒定,沒有必要,不予準許。
關于應否扣除非醫保費用,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其次,雖然商業險保險單設置有“重要提示”欄目,提示內容包括“請您詳細閱讀所附保險條款,特別是加黑突出標注的、免除保險人責任部分的條款內容”,但該保險單并未附有保險條款的內容,即使物流公司已收到保險單,其也無法通過保險單知曉保險條款的內容,某保險公司僅告知物流公司保險條款存在,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的“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第三,某保險公司在訴訟中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已將保險條款送達給物流公司,無法證明在投保時其已就保險條款對物流公司盡到明確說明義務,故其主張根據保險條款在商業三者險內扣除非醫保費用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二審再次申請對非醫保費用進行鑒定,沒有依據,不予準許。
關于誤工費,康XX在本次事故發生時已滿63周歲,超過退休年齡。康XX在原審中提交的《工作證明》寫明其入職時間為2018年6月1日,距事故發生僅2個月,未寫明其工資數額及有無停發工資,且該《工作證明》沒有單位負責人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或蓋章,上述人員未出庭作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康XX未提交其他證據證明事故發生前的收入狀況及事故發生后收入減少的事實,僅憑《工作證明》不足以支持其誤工費的主張。原審對此認定和處理不當,應予更正。某保險公司的該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關于護理費,考慮到康XX一直處于植物生存狀態,需要護理,原審法院按每天150元計算其至2019年5月14日住院期間的護理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病人費用結算清單中的護理費是醫院收取、并非專人護理的費用,屬于醫療費的一部分,與護理人員另外進行護理的費用屬不同性質的費用,某保險公司以此為由主張不支持其住院期間的護理費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支持。對于后期護理費,康XX經鑒定為完全護理依賴,原審法院按每天120元暫計3年并無不當,應予維持。某保險公司主張不應計算出院后的護理費于法無據,予以駁回。
原審判決認定的除上訴意見之外的其他賠償項目和金額,各方當事人沒有提出異議,本院對此予以維持。即康XX因本次事故所致本案損失為醫療費296277.01元(至2019年5月14日)、住院伙食補助費28700元、營養費5000元、護理費43050元、后期護理費131400元(暫計3年)、殘疾賠償金6556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交通費2000元、鑒定費3200元,共計1195227.01元。上述損失,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用限額內賠償10000元(已支付),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內賠償110000元,超出交強險的損失1075227.01元,由某保險公司按30%比例在商業三者險內賠償322568.1元,扣減何X甲已付的30000元,某保險公司還應在商業三者險內賠償292568.1元。何X甲可就其已付款項與某保險公司另行處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2019)粵0114民初5678號民事判決第一項;
二、撤銷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2019)粵0114民初5678號民事判決第三項;
三、變更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2019)粵0114民初5678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某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內向康XX賠償292568.1元,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付清;
四、駁回康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4853元,由康XX負擔1545元,某保險公司負擔3308元;二審案件受理費5233元,由康XX負擔50元,某保險公司負擔5183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余軍梅
審判員 潘志剛
審判員 王匯文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書記員 羅淑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