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XX與林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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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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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22民初445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桐廬縣人民法院 2020-01-20
原告:葉XX,女,漢族,住桐廬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章XX,建德市求是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
被告:林X,男,漢族,住桐廬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桐廬縣。
負責人:尤XX。
委托訴訟代理人:葉X,男,系公司職員。
原告葉XX訴被告林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訴請:1、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合計46110.44元(要求非醫保費用在交強險中優先賠付);2、判令被告林X對超出保險限額部分承擔賠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鄭瓊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案件相關情況
雙方有爭議的事項為第三項至第八項,其他事項雙方無爭議。
一、事故發生概況:
時間:2018年1月9日18時04分。
地點:桐廬縣分水鎮東溪村榮生路口。
當事方:林X、鄭春祥(車上乘客葉XX)。
肇事車輛:浙AXXXXX號牌轎車。
二、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結果:林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鄭春祥負事故次要責任、葉XX無責任。
三、醫療費:
原告主張:8984.91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答辯意見:總金額無異議,扣除非醫保費用582元;被告林X僅投保交強險,我司在1萬元限額內賠付。
被告林X答辯意見:由法院依法判決。
本院認定及理由:根據原告提供的醫療費發票,確認醫療費為8984.91元。原告要求非醫保費用在交強險中優先賠付,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四、住院伙食補助費:
原告主張:100元∕天X28天=280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答辯意見:住院天數認可,標準應按照50元∕天計算;被告林X僅投保交強險,我司在1萬元限額內賠付。
被告林X答辯意見:由法院依法判決。
本院認定及理由:原告訴請標準過高,本院調整為50元∕天,確認住院伙食補助費為1400元。
五、營養費:
原告主張:50元∕天X45天=225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答辯意見:應按照30元∕天X30天計算;被告林X僅投保交強險,我司在1萬元限額內賠付。
被告林X答辯意見:由法院依法判決。
本院認定及理由:原告訴請標準過高,本院調整為30元∕天;被告某保險公司雖對營養期限有異議,但未申請重新鑒定也未提供相應證據,故本院對原告自行委托鑒定的營養期限45天認可,確認營養費為1350元。
六、護理費:
原告主張:182元∕天X45天=819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答辯意見:應按照140元∕天X30天計算。
被告林X答辯意見:由法院依法判決。
本院認定及理由:原告訴請標準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某保險公司雖對護理期限有異議,但未申請重新鑒定也未提供相應證據,故本院對原告自行委托鑒定的護理期限45天認可,確認護理費為8190元。
七、誤工費:
原告主張:182元∕天X120天=2184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答辯意見:應按照140元∕天X60天計算。
被告林X答辯意見:由法院依法判決。
本院認定及理由:根據原告提供的工作證明、工資單以及社保證明,原告在事故發生前一年的誤工費標準為107元∕天;被告某保險公司雖對誤工期限有異議,但未申請重新鑒定也未提供相應證據,故對原告自行委托鑒定的誤工期限120天認可,確認誤工費為12840元。
八、交通費:
原告主張:50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答辯意見:由法院酌情確定。
被告林X答辯意見:由法院依法判決。
本院認定及理由:根據原告就醫地點以及實際里程,本院酌情確認交通費為300元。
九、修理費:3080。
十、有關保險合同主體:
投保人:林X。
保險人:某保險公司。
十一、有關保險合同類型:交強險。
裁判理由與結果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事故的過錯方按所負的交通事故的過錯程度來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本院確認原告的合理損失為:醫療費8984.91、住院伙食補助費1400元、營養費1350元、護理費8190元、誤工費12840元、交通費300元、修理費3080元,合計36144.91元。上述損失,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付33330元,超出交強險部分2814.91元,根據本次事故的責任,本院確定由被告林X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1970.44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原告葉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33330元;
二、被告林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葉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1970.44元;
三、駁回原告葉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53元,減半收取計476.5元,由原告葉XX負擔135元,由被告林X負擔341.5元。
原告葉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申請退費;被告林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應負擔的訴訟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賬號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在收到《上訴費用繳納通知書》次日起七日內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開戶行、指定賬號詳見《上訴費用繳納通知書》。
審 判 員 鄭 瓊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周靖
代理書記員 王慧蕓